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基础工作资料汇编
之
部门协作机制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11月
目 录
一、部门协作机制..................................3
二、院务会制度 ...................................3
三、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4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部门协作机制
一、部门协作机制
院务会制度、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
二、院务会制度
(一)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上级的有关指示和文件;
2.听取各科室工作汇报,研究制定各个时期的工作规划、计划、工作重点,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3.听取本院各科室的意见和建议,协调各科室之间的工作关系,落实工作责任;
4.通报重要情况;
5.讨论研究其他重要事项。
(二)参会人员
由院领导和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参加。经检察长或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许可,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三)召开时间
院务会议由本院检察长提议召开。
(四)会议主持
院务会议由检察长或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主持。
(五)议题确定
会议议题由检察长确定;各部门需经院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填写“提请讨论事项登记卡”交办公室报检察长确定。
(六)议事程序
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检察长在充分听取意见后,形成会议决议。
(七)院务会议的会务
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
1.做好会议记录;
2.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3.对决议进行督办。办公室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了解决议的落实情况,随时将办理情况向检察长汇报。
三、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
(一)议事范围
1.拟向上级请示的;
2.需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
3.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认为需要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的;
4.其它应当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的。
5.独任检察官、主任检察官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6.检察官办案组织内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7.独任检察官、主任检察官承办的重要司法业务事项。
(二)参会人员
检察官联席会议由业务部门全体入额检察官参加,至少应有3名以上检察官参会。业务部门检察官少于3名的,经检察长批准,可跨部门建立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必要时,可邀请其他业务部门的检察官、有关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协助检察官办理本案的检查辅助人员,以及本部门其他业务骨干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三)召开时间
检察官联席会议由独任检察官、主任检察官提请。检察官联席会议一般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召开。业务部门负责人不同意召开时,独任检察官、主任检察官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可以提请检察官(分管副检察长)召开。
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确定是否召开会议。决定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的,应当及时确定会议议程、参加人员及记录员。
(四)会议主持
检察官联席会议一般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召集并主持。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提议、决定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时,也可以由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因故不能主持时,可以委托承办检察官以外的其他检察官主持。
(五)议题确定
提请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案件或者事项的检察官,应当填写《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申请表》,并至迟在会前2日通知并向有关人员发送议程,提供案件审查报告或者议题报告等相关材料。
案件审查报告、议题报告格式及附件参照提请检察官委员会审议案件或事项的议题报告格式制作。
(六)议事程序
1.承办检察官汇报上会议题基本情况;
2.参会人员提问;
3.参会检察官对上会议题发表意见、说明理由;
4、列席人员发表意见;
5.承办检察官发表意见;
6.主持人发表个人意见并归纳总结讨论意见。
(七)检察官联席会议的会务
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应当详细记录与会人员的发言情况,交由参加会议的全体检察官阅签后随内卷归档,并扫描嵌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提请检察委员审议的,应当将会议记录一并附送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