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队伍建设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基础工作资料汇编 ○之 便民服务手册
时间:2018-02-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基础工作资料汇编

便民服务手册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711


 

 

一、国家政策....................................................................................................................................................... 3

二、服务事项....................................................................................................................................................... 3

1.犯罪档案查询.............................................................................................................................................. 3

2. 控告申诉案件受理................................................................................................................................... 3

3.民事行政案件受理..................................................................................................................................... 3

4.律师接待....................................................................................................................................................... 3

5.法律咨询与法制宣传................................................................................................................................. 3

三、服务对象....................................................................................................................................................... 3

四、服务内容、服务程序及时间规定..................................................................................................... 3

1.犯罪档案查询............................................................................................................................................... 5

2、控告申诉案件受理................................................................................................................................ 10

控告申诉案件期限答复制度............................................................................................................... 10

控申值班接待制度................................................................................................................................. 12

文明接待制度......................................................................................................................................... 16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首办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 17

3.民事行政案件受理.................................................................................................................................... 25

4.律师接待..................................................................................................................................................... 29

城区人民检察院律师阅卷管理规定..................................................................................................... 31

律师查阅复制电子卷宗须知......................................................................................................................

五、其他.................................................................................................................................................................. 32

1.犯罪档案查询、律师接待工作............................................................................................................. 32

2.控告申诉法律咨询与法制宣传工作................................................................................................ 32

3. 民事行政工作.......................................................................................................................................... 32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便民服务手册

 

     根据区委"三基建设"工作要求,为做好工作,方便群众办事,现编制便民服务手册如下:

一、国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二、服务事项

1.犯罪档案查询;

2. 控告申诉案件受理;

3.民事行政案件受理;

4.律师接待

5.法律咨询与法制宣传

三、服务对象

      人民群众

四、服务内容、服务程序及时间规定

1.犯罪档案查询:

       犯罪档案查询的范围及内容:人民检察院收集、整理、存储经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犯罪信息,建立行贿犯罪档案库。

犯罪档案查询录入时间:人民检察院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行贿犯罪等信息录入行贿犯罪档案库。

     犯罪档案查询地点: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需要直接到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行贿犯罪档案,也可以通过电话或者网络预约查询。

     国家机关主管部门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国家机关主管部门以外的单位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申请单位住所地人民检察院受理。

公司、企业对本公司、企业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公司、企业住所地或者业务发生地人民检察院受理。

个人对本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个人住所地人民检察院受理。

涉及国()外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由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受理。

犯罪档案查询受理范围:人民检察院对国家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提出的以下针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应当受理:

为招标进行资格审查需要的;

为采购进行供应商资格审查需要的;

为行业管理、市场管理、业务监管等进行资质、资格审查需要的;

为信用管理需要的;

为招聘、录用、选任人员等人事管理需要的;

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的;

金融机构为贷款进行资信审查需要的;

其他应当受理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对公司、企业、个人提出的以下针对本公司、企业、本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应当受理:

公司、企业根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招标要求,为投标需要的;

公司、企业、个人为信贷需要的;

公司、企业、个人为从事商贸合作或者谈判需要的;

个人为求职、应聘需要的;

公司、企业、个人应国()外公司、企业或者组织要求,为在国()外投标、融资、信贷、商贸合作或者谈判等需要的;

其他应当受理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对国际组织、有关国家或者我国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单位为在中国境内招标、投资、信贷、商贸合作或者谈判而提出的针对其他单位、个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对国()外公司、企业、个人为在中国境内投标、融资、信贷、商贸合作或者谈判而提出的针对本公司、企业、个人在中国境内实施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应当受理。

犯罪档案查询需提供的证件:申请查询应当提交查询申请和身份证明。

单位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查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明查询事由,详细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被查询个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公司、企业申请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以及复印件。

个人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查询申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复印件。

受委托进行查询的,还应当提交委托方的委托证明、受委托方的相关证明、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条件、事由正当的查询申请应当受理;对不符合条件、无正当事由的查询申请,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犯罪档案查询与告知: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查询申请进行查询,在受理查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查询单位和个人。

对于涉外查询,在受理查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查询单位和个人。

查询结果以查询告知函的形式告知查询单位和个人,加盖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专用章。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自出具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复印件无效。

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的内容包括:

有无行贿犯罪记录;

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应当列明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判决时间和结果,行贿犯罪的实施时间和犯罪数额;

有多次行贿犯罪的,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时间顺序,列明所有行贿犯罪记录;

对有行贿犯罪记录但已经进行整改并采取预防措施的单位,可以附加告知有关整改和预防的信息;

其他相关内容。

犯罪档案查询时间:行贿犯罪信息的查询期限为10年。单位犯罪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个人犯罪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10年的,行贿犯罪信息不向社会提供查询。但是,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提出的查询,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管理规定提出具体期限的查询除外。

多次行贿犯罪的,自人民法院最后一次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行贿犯罪信息的查询期限。

犯罪档案查询应用与反馈: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查询申请的事由应用查询结果,不得用于查询申请事由之外的其它事项,不得利用查询结果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者从事非法活动。

有关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置的,应当将处置结果在30日内反馈提供查询结果告知函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处置结果进行登记备案,并跟踪、了解相关情况。

人民检察院应当与国家机关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以及有关单位加强联系与协作,建立合作机制,实现信息交流与共享,推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的合理应用。

犯罪档案查询异议与投诉:

查询单位和个人、被查询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针对下列情形,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异议:

查询结果告知函存在瑕疵,需要核查予以确认或者重新出具的;

查询结果与事实不符,需要更正的;

录入信息内容存在错误、遗漏,需要更正或者补充的;

其他情形。

提出异议时,应当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

查询结果异议由受理查询并提供查询结果告知函的人民检察院受理。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受理的异议进行复核,在受理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回复异议申请人。

对于情况复杂的异议,可以适当延长复核时间,但是复核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对人民检察院的复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复核。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重新复核为最终复核。

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查询异议的复核为最终复核。

单位和个人认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进行投诉。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犯罪档案查询的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处置而不处置,或者滥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或者其他责任。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人员违反法律、纪律规定和保密规定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控告申诉案件受理(相关制度)

 

控告申诉案件期限答复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处理来信、来访、举报和办理控告申诉案件的期限。

一、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处理期限

1、一般来访,当时处理,当时答复;

2、重大疑难来访七日内答复;

3、一般来信三日内处理完毕,重大疑难来信十五日内处理完毕并予答复。

答复方式:留有电话号码的,电话答复。无电话,通信地址明确的, 复信答复。

二、举报线索处理、分流期限

1、一般举报线索三日内处理、分流完毕。

2、大要案举报线索七日内处理、分流完毕。

3、情况紧急的举报材料及时处理、分流。

三、处理分流途径:按照举报材料的性质和管辖分工分别处理、分流。(1)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材料,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举报人。(2)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材料,是本院管辖的,移送主管业务部门处理;不是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处理。(3)属于本院管辖,但内容不明确、无法调查核实的举报线索,举报中心提出意见,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后,存入缓查档案。

四、控告申诉案件处理、分流、办理期限

1.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三日内将材料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属于本院管辖,不属于控告申诉部门办理的,三日内将材料移送主管业务部门处理,并答复控告申诉人。

2.属于本部门办理的控告申诉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三月立案办理, 案情复杂的,最常不超过六个月。

五、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期限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属于本院办理的,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 应当受理,并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并通知请求人。人民检察院对依法应给予赔偿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给予赔偿。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二个月的期限应当由请求赔偿的材料补充齐备之日起计算。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控申值班接待制度

 

为加强和改进来访接待工作,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维护来访人的合法权益,创建一个规范的、良好的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工作秩,根据高检院和省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值班接待来访的任务是:为群众创建一个良好的来访环境,及时接待群众来访,依法受理、处理来访案件,把问题解决在首访环节,最大限度减少重复访、越级访,维护正常的检察机关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二条 接待来访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1、服务群众、方便群众原则;

2、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

3、首办责任制原则;

4、把问题解决在首访环节原则;

5、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和法制宣传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 值班接待时间:

1、控申科所有人员按每人一天的顺序轮流值班,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在国家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应24 小时值班;

2、有特殊情况的来访者可不受上述接待时间的限制。

第四条 接待地点:

1、接待来访人员应在专用接待室进行,配有下列便民设施:饮水机、茶叶、一次性水杯、毛巾、山西省及本市、区(县)地图、列车时刻表、针、线、纸、笔、应急药品、处理意外事件的应急设施以及有关法律书籍、刊物等;

2、接待室内悬挂《群众来访须知》、《投诉指南》《文明接待公约》《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范围》、《检察人员工作纪律》等;

3、特殊情况来访可在办公室进行;

4、对不便来访的控告申诉人,经主管领导同意可在当事人认为方便的地点接谈。

第五条 接待要求:

1、接待人员要着装整齐,佩带胸卡;

2、接待人员接待群众来访时要做到:一热心,二诚心,三耐心,四公心:一张笑脸,一句问候,一杯热水;

3、接待人员在接待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文明接待用语和工作忌话, 耐心负责,依法答复来访人员;

4、关心群众疾苦,妥善解决确有困难群众的急需,如食、宿返程车费等。

第六条 控告申诉科负责接待、处理下列来访事项:

1、举报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

2、进行法律咨询及寻求法律援助的;

3、对已结刑事案件提出申诉的;

4、对已结刑事案件提出赔偿申请的;

5、对已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决提出申诉的;

6、被害人提出对刑事案件进行立案监督的;

7、犯罪嫌疑人自首的;

8、反映本院干警违法违纪问题的;

9、对本院工作的批评和建议。

第七条 接待室统一受理来访群众的举报、控告、申诉案件,逐件登记来访人和其反映问题的基本情况,一案一卡,实行微机管理。

第八条 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来访案件,要告知来访人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属于其他机关管辖的,可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指明正确投诉的渠道。

第九条 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由接待室填写《城区检察院来信来访登记表》,提出处理意见,经控申部门负责人审查,报经检察长批准后转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承办部门负责人及承办人员负责该案今后的来访接待工作,至结案息诉为止。

第十条 转有关业务部门的来访案件实行首办责任制。对有关业务部门要明确首办责任人,首办责任人全程负责该案的办理、回复、协助答复、息诉工作。来访接待室负责交办的来访案件的督办、答复、息诉工作。

第十一条  本院承办部门首办责任人对负责的来访案件实行“两见面”制度。即:办理前与来访人见面,耐心听取起申诉理由;办结后, 送达法律文书时与来访人见面,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好息诉工作。

第十二条 来访接待室有关业务部门承办的案件,有关业务部门要积极办理,在三个月内或院领导批示的期限内办结,并负责该案再访的解释和办结后的协助答复工作。

第十三条 对无理取闹、破坏接待室公物,严重扰乱接待工作秩序和串联其他未访人员滋事或者辱骂、殴打接待室工作人员的,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对集体访、告急访,要及时向主管检察长或检察长报告,并提出领导参考的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来访事项涉及两个业务部门的,有控告申诉检察科视情况通知相关部门共同接待。

第十六条  做好来访接待案件的立卷、归档工作。

 

文明接待制度

 

一、控申干警要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有较强的政治素质, 热爱检察业务,热爱本职工作,严格按照工作原则进行接待。

二、接待人员必须着装、持卡上岗,实行文明用语,不讲忌语,创建文明环境,方便来访人员。

三、坚守工作岗位,严格交接班制度,保证全天接待群众。

四、认真、耐心地听取来访人的控告、申诉。详细、清楚、准确地做好记录,做到“八不”、“四声”。

五、对来访人员反映的问题,按政策、法律规定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的,要向来访人员解释清楚,指明去向。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首办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努力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转变工作作风,进一步加强文明窗口建设,提高首次接待和办理控告、举报、申诉、赔偿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控申举报工作首办责任制》,结合我市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首办责任制是指各级检察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和管辖范围,对依法受理的属于本级检察院管辖的控告、举报、申诉、赔偿案件,严格责任,负责到底,把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避免当事人重复申诉、久诉不息的一种工作制度。

第三条 根据法律规定的职责和管辖范围,首次受理和办理属于本院管辖的控告、举报、申诉、赔偿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承办人分别为首办责任单位、首办单位责任人和首办责任人。

第四条 首办责任制由市院、各县(市、区)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业务部门配合,完善内部协调、移送、督办、催办、反馈制度。

第五条 首办责任制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受理、统一管理、归口办理;

(二)分级负责、严格责任、负责到底;

(三)注意效率、讲求效果、群众满意。

第二章    首办责任制标准

第一节 办理首次来信来访工作

第六条 首办责任人对人民群众来访,要举止文明,接待热情,耐心细致,做到了解事实清楚,掌握情况全面,判断问题准确。

第七条 首办责任人对受理的控告、举报、申诉、赔偿材料要逐件分别填写《来信来访登记表》、《刑事申诉、赔偿登记表》,保证上述材料当天移交,信件专管员接收材料时应当在登记表“接收时间”栏中注明接收时间并签名。

第八条 首办责任人接待集体访、告急访要报告处(科)长或分管检察长,处(科)长或分管检察长应当及时出面接待。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按照内部职能分工依法尽快解决;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要积极主动同有关部门取得联系,防止事态发展和矛盾的激化,同时做好两访一户登记工作。

第九条 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对重大、疑难案件要亲自处理; 涉及多个部门的要案应亲自协调,对属本院管辖的要负责到底。

第十条 对已经两级机关处理过的案件,当事人或举报人、受害人仍不服处理结果,首办单位责任人或首办责任人在确定处理决定正确的基础上,积极做好来访人的息诉工作。

第二节    办理首次举报线索工作

第十一条 受理的控告、举报、申诉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专人负责;本院其它部门和检察长接到举报信件,应当移送或批转举报中心处理。

第十二条  举报中心信件专管员对受理的控告、举报、申诉材料, 要及时逐件登记举报控申情况统计台帐,认真审查,准确分流,分流期限不得超过七日,情况紧急或重大的举报线索及时送分管检察长审批, 涉及科级、县处级或厅级以上的要案线索,要按高检院规定在五日内向上级检察机关移送或备案。

第十三条  举报中心对分流的案件应填写举报线索移送函。本处(科)管辖的案件应由处(科)长签字交首办责任人;交由其它部门或下级院办理的案件由本级院分管检察长签字转办,并由交办人写明交办日期、办结期限,一式三联,首联为存根,二联为承办部门归档,三联为回执。

第十四条 举报中心设督办员,具体负责交办案件和转交本院有关部门处理的举报、申诉案件的落实。 有关承办部门应设联络员一名,具体负责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移送案件的交接、回复、联系等事宜。

第十五条 对交办案件或移送本院有关业务部门的举报线索,首办责任单位要及时查处,并将初查、立案,积压情况在一个月以内回复举报中心;举报中心要加强督办、催办工作,每月将查处、积压情况向本院检察长和上级院报告。

第十六条 答复控告。举报,申诉人工作。属于控中部门管辖的案件由首办责任人负责答复;转交其它部门的案件由该部门首办责任人负责答复。

对使用真实姓名,单位的署名举报,除因通讯不详等情况无法答复外,对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将移送的理由、部门和时间通知举报人;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要在三个月内,最多不超过六个月,将查处结果通知举报人,保证署名举报件件有答复。

第三节    办理首次刑事申诉案件

第十七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要指定专人审查并提出是否立案意见,报分管检察长决定。要及时通知申诉人,避免出现当事人越级申诉。

第十八条 首办责任人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要认真审查事实和证据,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第十九条 首次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发现原判决、裁定或决定错误的,应当依照事实和法律依法提请抗诉或予以纠正。杜绝该纠不纠,当事人到上级申诉后案件被纠正的情况。

第二十条 首次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必须把息诉工作贯穿办案的全过程,特别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对申诉人讲清不予立案的理由,力争做到办理一件,息诉一件。

第二十一条   办理重大、疑难以及社会影响大的刑事申诉案件, 应根据本地实际,采取公开审查等多种形式,增强工作透明度,保证办案质量。

第二十二条   首办责任人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要依法办案,严格遵守中政委的“四条禁令”、高检院的“九条卡死”、“十项纪律”、“六个必须”等办案纪律,自觉维护检察机关的形象。办案时间以三个月为限, 防止出现久拖不决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应及时向上级院报送备案材料。

第四节    办理首次刑事赔偿案件

第二十四条   对本级院应当受理的刑事赔偿案件由刑事赔偿办公室指定专人审查办理,不得推诿或拒不办理,造成赔偿请求人到上级机关或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第二十五条 对需要确认的赔偿申请,刑事赔偿办公室要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的程序依法确认,不得以种种理由或借口拒不确认,或上级交办后才予以确认。

第二十六条 已经依法确认并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赔偿申请,应当依法立案办理,在二个月内作出决定,依法应予以赔偿的,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予以赔偿。不得出现刑事赔偿案件该立案而不立案,该赔而不赔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必须执行。

第二十八条   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应及时向上级院报送备案材料。

第三章    首办责任制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院、各县(市、区)院成立以院领导和控申部门负责人为主的首办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协调本院首办责任制工作的落实。

第三十条 首办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即市院首办责任制领导小组指导各县(市、区)院首办责任制领导小组的工作,负责协调,督促有关疑难案件的办理。

第三十一条 市院、各县(市、区)院要将首办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本院全面建设、业务考核、工作考核、五好处(科、室)评比、主办检察官选拔、干部考核、奖惩的内容,纳入文明接待室,优秀接待员评比范围。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二条   首办责任单位落实首办责任制达到本办法第二章“首办责任制”标准的,取得评先资格。

第三十三条   首办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评时视情况给予加分、表彰,成绩突出的,报请给予嘉奖、立功。

(一)在落实首办责任制过程中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经验做法被上级院推广的;

(二)全年辖区内无集体访、无上访老户的;

(三)除按程序向上级申诉外,全年无越级到上级院申诉的;

(四)对受理的举报线索积极查办无积压,对署名举报百分之百答复的;

(五)对属于本院管辖的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百分之百立案,并全部在规定期限内结案,没有被上级院纠正的;

(六)对属于本院管辖的刑事赔偿案件依法受理、确认,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没有被复议机关纠正和法院决定赔偿的;

(七)对交办的案件按期报结率达到90%以上的。

第三十四条   经考评首办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表彰;成绩突出的,可报请嘉奖、立功。

(一)恪尽职守,秉公执法,接待认真,作风过硬,工作效率高,成绩优异的;

(二)首办责任人所办案件群众满意,及时息诉,没有重复上访的;

(三)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有改革创新精神,所提合理化建议被采纳,产生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

第三十五条   首办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终考评时取消当年度评比先进资格,并给予扣分处罚;情节严重的,进行通报批评:

(一)因下级院首次办理不负责任,处理不当,造成越级上访或成为老上访户的;

(二)案件复查后被上级院纠正的(法律规定不明确的除外);

(三)对上级机关、领导交办案件逾期不查、不报的;

(四)对管辖内的来信、来访推诿扯皮、敷衍了事

(五)受理的举报线索不积极查办,造成严重积压和没有开展署名举报答复工作的;

(六)年内控告申诉工作发生重大问题,被党委、上级检察机关通报或新闻媒体曝光的;

(七)拒不执行上级院案件复查决定的。

第三十六条    首办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徇私舞弊造成错案的;

(二)利用职权收受信访人贿赂或扣压、隐匿信访材料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3. 民事行政案件受理:

(1)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包括:

对确有错误的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对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移交侦查部门查办; 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2)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审查后,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3)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 有证据证明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人民法院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民事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已经审直终结作出决定的; 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申请监督超过规定的期限的;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4)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以下违法情形,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保全和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支付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 审判人员实施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尚末构成犯罪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5)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决定等违反法律规定的,在执行活动中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保管、发还财产等执行实施措施的,或者有不履行或者意于履行执行职责情形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6)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需提交以下材料:监督申请书及申请人身份证明;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证明其申请监督主张的证据材料。

7)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主要有以下方式: 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情形的,或者发现解书损害国家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符律规定的抗诉情形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合法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检察建议。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以及对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8)案件双方当事人互相串通,通过伪造证据等形式骗取法院的判决或者调解,从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利益,这种行为属于虚假诉讼行为。发现虚假诉讼后,可以到检察机关进行控告或者申诉,检察机关有权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检察机关认为确实存在虚假诉讼的,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的形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当事人,触犯刑法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行政相对人可就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惜施不当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10)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不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

4.律师接待(相关制度)

 

城区人民检察院律师阅卷管理规定

一、律师阅卷接待是指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案件管理部门为辩护律师提供阅卷预约,电子、纸质卷宗查阅、复制、摘抄等服务,保障辩护律师阅卷权利的依法行使。

二、辩护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需要阅卷或会见公诉案件承办检察官的,需到案件管理部门预约登记或通过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系统预约,并到案件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三、辩护律师提出阅卷申请的预约后,要到案件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具体包括: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介绍函及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案件管理部门人员要及时与相关业务部门承办人联系,在三个工作日内安排阅卷。案件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资格审查

四、辩护律师阅卷时,可采取电子卷宗、纸质材料的阅卷方式进行。

五、辩护律师阅卷时应在本院专门设立的律师阅卷室进行。

   六、辩护律师阅卷采取纸质阅卷方式的,案件管理部门经与案件承办人预约后,案件承办人应按时将案卷材料送至律师阅卷室。律师阅卷,案件管理部门应派员在场提供帮助。

七、辩护律师可以要求打印电子卷宗材料、复印纸质卷宗材料。

八、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审查当事人及委托律师对案件定性、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提出异议的意见和情况反映,并将有关材料转交案件承办部门。

 

 

律师查阅复制电子卷宗须知

 

1、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所代理案卷材料。

2、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案件管理部门对办理业务的律师,应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3、律师提出阅卷申请的,案件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后,根据法律规定和案卷实际情况,对已进行全卷扫描的案卷材料,可以提供电子卷宗光盘用于律师阅卷。

4、案件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光盘密码加密和加入律师姓名、身份证号水印等方式确保电子卷宗的保密性。

5、电子卷宗内容可能涉及国家机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不得妨碍证人作证。

6、律师应妥善保管电子卷宗光盘,做到不遗失、不复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提供给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电子卷宗信息对外传播。

7、律师如因保管不当,导致电子卷宗信息资料外泄,造成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当事人隐私泄露,危害证人安全等后果的,或者引发舆论炒作、上访等社会稳定风险的,根据其不良影响的后果和危害程度,会被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六、其他

机构地址:晋城市苑北路471

1.犯罪档案查询、律师接待工作

服务机构:案件管理中心

服务人员:内勤

联系电话:2212041/221040

2.控告申诉、法律咨询与法制宣传工作

服务机构:控告申诉

服务人员:内勤

联系电话:12306  2212945

3. 民事行政工作

服务机构:民事行政检察部

服务人员:本部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

联系电话:2212944

 检务公开
检务公开-本院介绍 检务公开-领导介绍
检务公开-联系方式 检务公开-机构职能
 视频资料
视频资料
新浪二维码

  

版权所有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