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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制度汇编
时间:2018-02-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目    录

 

 

一、综合部门

 

综合保障部(办公室)

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5

档案管理使用制度........................................ 10

印信管理办法............................................ 13

机要通道使用管理规定.................................... 15

机要通道收发文件管理规定................................ 16

机要通道使用电子印章管理规定............................ 17

关于传真文件工作中事故差错和错情的规定.................. 18

密码设备使用操作规程.................................... 20

密码工作人员保密守则.................................... 21

涉密机房工作制度........................................ 22

密码设备维护制度........................................ 23

院务会制度.............................................. 24

综合保障部(技术科)

关于办公楼电子显示屏使用和管理规)................ 29

计算机管理使用制度...................................... 30

计算机中心机房管理制度.................................. 31

视频会议室管理规定...................................... 32


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制度.................................... 33

网页信息发布制度........................................ 34

信息网络安全保密制度.................................... 37

讯问室使用管理规定...................................... 38

侦查指挥中心管理使用规定................................ 39

综合保障部后勤服务中心

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43

财务管理制度............................................ 45

车辆管理制度............................................ 46

食堂管理制度............................................ 48

家属楼管理制度.......................................... 50

赃款赃物管理制度........................................ 51

政治部(政工科)

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55

“八小时以外管理规定..................................... 57

干警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59

干警请销假制度.......................................... 63

休假制度................................................ 65

检务公开制度............................................ 67

检察长办公会制度........................................ 68

检察官职业行为规范...................................... 69

检察干警奖惩规定........................................ 75

教育培训工作规定........................................ 80

机关着装礼仪制度........................................ 85

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 86

党组会议制度............................................ 88

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 93

推进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 95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01

困难职工帮扶制度....................................... 108

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 110

政治部(党支部)

党支部发展党员制度..................................... 115

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119

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 123

党支部党课制度......................................... 127

党支部党员汇报制度..................................... 129

党支部书记职责......................................... 130

党支部机关党内监督制度................................. 131

党支部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136

党支部征求意见制度..................................... 139

党支部党建工作述职制度................................. 142

党支部党务公开制度..................................... 144

党支部党员目标管理制度................................. 146

党支部任期目标承诺制度................................. 149

党支部书记双述双评制度................................. 152

党支部党员组织生活会制度............................... 154

党员联系服务群众制度................................... 156

党员结对帮扶制度....................................... 158

党内情况通报制度....................................... 160

党风廉政建设廉政承诺制度............................... 162

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164

党员学习制度........................................... 168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170

政治部(法警队)

法警大队工作规程....................................... 181

司法警察警务工作流程................................... 182

纪  检

“四种形态监督执纪问责细)..................... 185

二、业务部门

 

刑事检察部(公 诉)

公诉岗位责任制......................................... 195

公诉业务流程........................................... 197

未检业务流程........................................... 200

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 203

刑事检察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制度..................... 210

提前介入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制度....................... 212

指导侦查工作机制....................................... 214

刑事检察部(侦查监督)

不捕案件说理制度....................................... 219

逮捕必要性说明审查制度................................. 221

侦查监督工作新闻媒体沟通制度........................... 223

批捕阶段宽严相济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制度................... 226

立案监督工作规程....................................... 228

刑事检察部突发事件应对引导处置机制..................... 230

侦查监督工作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 233

刑事检察部刑事执行检察

驻所检察室岗位目标责任制............................... 237

民事行政检察部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机制................................... 249

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案件管理中心

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 253

实施细)......................................... 253

检察官轮案办)................................... 264

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办)..................... 270

关于成立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91

司法规范化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的决定..................... 291

案件质量评查实施细)............................. 292

2017 年案件评查实施方案................................. 323

案件流程监控实施细)............................. 326

检察官联席会议制)............................... 332

担任院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的检察官....................... 337

直接办案制)..................................... 337

开展司法规范化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 340

检察业务管理监督办法................................... 351

关于成立我院案件质量评查人才库的决定................... 355

着力抓“三精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 356

建设年活动工作意见..................................... 356

案件管理业务类部门及人员岗位职责....................... 364

案件移送文书送达管理规定............................... 370

“规范化建设年活动实施细则.............................. 372

案件承办确定办征求意见稿)........................... 375

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控告申诉检察

带案下访制度........................................... 381

关于建立涉检信访案件风险评估制度的实施意见............. 382

涉检信访案件责任倒查制度............................... 384

带案下访巡访制度....................................... 385

控告申诉案件期限答复制度............................... 387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首办责任制实施细)............... 389

控申接待室值班制度..................................... 396

控告申诉科保密制度..................................... 397

控申值班接待制度....................................... 398

受理信访工作制度....................................... 402

重大涉检信访突发事件应对处理机制....................... 403

文明接待制度........................................... 407

重大信访信息报告制度................................... 408

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监察科

检察人员廉洁从检十项纪》............................. 413


 

 

 

 

 

 

 

 

综 合 保 障 部

办公室


 

 

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适应本院机关工作的需要,实现本院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察机关的公文,是检察机关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并具备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执行国家的法律,贯彻落实上级批示、工作部署、布置、指导、商洽工作,上情下达、交流情况的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上下流转、立卷、归档等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五条 办公室主管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要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  公文格式

 

第六条 机关公文由版头、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印发范围、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组成。


 

(一版头: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或者加括号标明文种组成,用套红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联合行文,版头可以用主办机关名称,也可以并用联署机关名称,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二密级:公文的秘密等级,标注于公文首页左上角,并标明识别标志“”及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紧急文件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紧急电报

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号、发文年度和发文顺序号组成,可根据需要加入专业职能代号,标注于版头下方居中。联合行文,一般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五签发人:各类电报应注明签发人。上报公文应当在发文字号右侧标注“签发人”,“签发人”后面标注签发人姓名。

(六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题和文种组成。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主要受理公文的机关。主送机关名称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的统称。

(八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九附件:公文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置于主件之后,与主件装订在一起。

(十发文机关署名: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一成文日期:以领导人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二印章:除会议纪要和印制的特定版头的普发性公文外,公文


 

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

十三主题词:按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四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事的其他机关, 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五印制版记:由印发机关名称、印发日期和份数组成。

第七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 297 毫米、宽210 。采用3 号仿宋字体,一般每面排22 行,每行排28 个字。公文文字一律从左至右横排,左侧装订。

 

第三章  发文办理

 

第八条  发文办理一般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印刷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九条  以本院名义草拟的公文呈主管副检察长审稿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公文呈检察长审稿签发。

第十条  本院机关内设机构需以本院名义行文的应自拟文稿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把关后呈主管副检察长签发。

第十一条  领导审批公文主批人要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的应视为同意。

第十二条  本院主办需要与其他单位会签的文件应依》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经主管副检察长审签后由文稿草拟部门负责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其他单位主办与本院会签的应先由有关部门核稿经办公室呈主管副检察长审签。

第十三条  公文正式印刷前文秘人员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


 

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第四章  收文办理

 

第十四条 收文办理一般包括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承办、督办等程序。

第十五条 需要办理的公文,办公室应根据公文内容和性质,提出拟办意见呈送检察长或主管副检察长阅批,或视情况直接交有关业务部门办理。紧急公文应提出办理期限。

第十六条 公文承办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由几个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公文,主办单位要负责与协办单位研究办理。公文办理结果,应及时送批办部门。

第十七条  传递秘密公文时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绝密级公含案) 的传输应按规定执行。不得明密混用密电明传。

 

第五章  公文归档

 

第十八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档案和其它有关规定, 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条  应归档的案卷必须根据档案保管期限的有关规定


 

定保管期限,个人不得保存应存档的公文。

第二十一条 本院和其他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立卷、归档,协办机关存复制件。

 

第六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文由文秘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二十三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 经主管副检察长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二十四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二十五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二十六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六章  附

 

第二十八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档案管理使用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对检察档案的科学管理,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管理工作

院办公具体管理档案工作,档案人员负责管理档案。

二、档案的接收

档案员应组织好检察档案的归档工作,接收档案时,由立卷单位提供编制的档案移交目录。对方履行签字手续。档案员要按照档案立卷归档的有关要求,对案卷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接收。档案员接收档案后,应做好分类归档.编制档案检索工具,做到及时、准确、迅速地提供利用。

三、档案的收集整理

1、立卷范围:凡属本院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针对本级主管业务并需要贯彻执行的,可供今后查考的文件材料均属立卷范围。

2、归档时间:各科、室、局应在文件形成的第二年度立卷归档,并于六月底前移交档案室。各科、室,局将检察工作活动中所形成的各门类和载体的全部档案包括文书档案、诉讼档案,会计档案、统计档案、声像档案、科技档案,基本建设档案等,按要求整理归档并正确划分保管期限。

3、档案员将所接收回的档案,按年度进行排列、保管,不得分散放置。

4、同一案件由于诉讼程序的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


 

卷,应合并保管,增加分册号近年申诉卷应并入早年申诉卷,复查卷应并入原卷,并在备考上注明。并入或移出的案卷,应在案件登记簿上注明并入或移出的案卷号。

5、编制案卷目录、全引目录、姓名索引、档案卡片等检索工具。

四、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1、鉴定档案必须在院办公室主任主持下,由有关科室和档案员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

2,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逐卷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如需延长保管期限的,可适当延长,对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经检察长批准后方可销毁。

五、档案的保管与移交

1、为便于查找,档案柜上附有指引卡,标明存放档案的年度和案卷起止号码。

2、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点,发现破损、虫蛀、褪色或字迹模糊等现象时,应及时修补、复制或进行其它技术处理。

3、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应在离职前办好交接手续,处理好交接事宜。

4、档案室对需要移交出的档案要及时进行登记。并于每年年底对库存档案的数量、利用情况进行统计上报。

六、档案借阅

1,为保证档案的安全,对调阅的档案须妥善保管,严防丢失,不得转借他人,不得泄漏密级档案内容。

2、爱护档案原件,不得随意涂改、划圈、增删、剪裁和抽页。

3、调阅档案一般应在档案室内查阅,确需外借者,须经办公室负责


 

人批准后,办理借阅手续方可借出。

4、凡抄制、复印档案资料,须经有关领导批准,由主管人员认真核查,加盖印章方可生效。

5、外单位查阅档案,需持单位证明,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6、凡利用档案资料者,只限查阅自己所需内容,不得查阅和摘抄卷内其它的内容。

7、借阅档案要填写借阅档案登记表并将利用档案效果反馈档案室。

七、档案室管理

1、加强保卫、保密工作,做到门窗牢固,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室。

2、档案室内严禁吸烟,定期检查消防工具和查看室内外的安全设施,及时消除隐患。

3、档案室内定时通风,做好温湿度控制,保持室内清洁、整齐,做好防火、防尘、防鼠、防盗、防虫、防潮、防高温等工作。

4、爱护库房设备,保持完好无损。


 

 

 

印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的印信管理,正确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印信管理是指对公章和具有职权效力的检察长名章及机关介绍信的管理。

第二条  印信的保管

(一管理印信由专人负责。

(二印章要放置在安全、保险的柜内。

(三印章不能委托他人代存代管,临时外出可将印章交由部门负责人代管。

第三条  印信使用

(一各内设机构及本院内部职工需要加盖院印或院党组、办公室印章时,都应由内设负责人签署意见,由具有批准权的院领导审批;

(二印信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用印手续:

1、盖印前应认真检查公文、函件、文书是否规范,不规范者不予盖章;

2、印章应加盖在文件、函件文尾年月日处,“齐年盖月”。并做到,位置端正,印迹清晰;

3、用印后要认真进行登记公文、法律文书、信函等底稿存根上已有领导签批的可不登记

(三严禁开具空头介绍信、空白介绍信。特殊需要时由检察长批准,但使用后应将存根退回;


 

(四开具的各种介绍信,无论开出部分还是存根部分,均应按规定内容填写齐全;介绍信存根按年度归档。

(五各科、室、局印鉴由专人管理,科、室、局领导负责

(六财务印鉴由财务人员专管专用。


 

 

 

机要通道使用管理规定

 

一、各级检察院办公室应当切实加强对机要通道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机要通道管理规定,并加强对机要通道的维护、调试、运行等方面的工作管理。

二、机要通道应确保畅通,各种设备应24 小时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机要通道中断2 天以上的,应以书面形式将中断原因及处理过程上报省院机要科。

三、各级检察院的机要通道在8 小时工作时间内必须有专人值守。四、机要通道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必须符合机要人员的要求,经

过业务技术培训上岗,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

五、建立健全机要通道设备安全维护制度,机要通道的各种设备不得随意安装其它软件,出现故障的机器设备不得带出检察机关修理。

六、机要通道使用单位的用户端计算机均为涉密网络设备,所涉及的加密网卡和软件统一归机要部门管理,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

七、机要通道计算机等设备要专机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机要通道收发文件管理规定

 

一、通过机要通道传输的电子文件按时效分为特急、加急、平急3

种。收发机要通道文件时,特急件应立即处理,加急件应在24 小时以

内处理,平急件的处理最迟不得超过3 天。

二、机要通道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要应用机要通道公文浏览器检查和核对由其他部门生成的电子公文的排版、适用模板、疑难字体等不规范出现的错误,一旦发现应立即退回,避免错误文件发出。

三、各级检察院在收到机要通道传输的电子文件后,要及时按发文范围下载打印份数,需要转发时填写转发文头、文号。

四、机要通道管理人员应当每周对机要通道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

五、机要通道传输文件的密级限于“机密”级以下含机密级

六、检察机关机要文件通过机要通道传输后不再以传真和纸质文件形式传送,防止造成机要文件管理混乱和不必要的浪费。


 

 

 

机要通道使用电子印章管理规定

 

一、省级检察院电子印章由高检院办公厅机要处统一制作,省检察院机要部门负责市检察院电子印章的制作,市院负责所辖区、区院的电子印章的制作。

二、各级检察院应当指定机要通道的管理和操作人员专门负责保管和专用安全电子印章,电子印章的印模、软盘是绝密级,与实物印章同等重要,应严格管理。

三、使用电子印章必须经本院领导在传输文件的原件上签发后,方可应用电子盖章程序盖章。


 

 

 

 

关于传真文件工作中事故、差错和错情的规定

 

根据高检院《关于检察机关密码工作事故、差错和错情的规定》,为切实做好检察机关明传和密传工作,认真执行各项工作制度,确保通信畅通,特制定本规定:

一、事故

凡因工作实职,违反密码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定位事故:

1、丢失密码机或存有密码的各种载体或短时间内下落不明或者失去控制,无法判断是否给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丢失规定的绝密文件或泄露绝密设备、绝密件内容给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3、压、误传真特急件 1 天以上。加急件 3 天以上,平急件 5 天以上的;

4、在办理传真文件过程中违反有关办文规定,组织处理不当,给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5、密件明发造成严重失泄密影响或失误的;

6、因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导致密码设备严重损坏的。

二、差错

凡因工作失职,违反密码设备机要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定位差错:

1、密码及其各种载体,密码机及其绝密部件、机密以上文件、资料,


 

在短时间内下落不明或者失去控制,但有确凿证据证明未造成严重失泄密的;

2、压、误传文件特急件4 小时,加急件2 小时以上,平急件24 小时以上的;

3、在传真业务中违反有关办文规定,组织处理不当,给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或损失的;

4、传真业务明密混传,不能及时分发下载的。但尚未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的;

5、其他未达到事故程序的较大问题。

三、错情

凡传真,办文工作中发生的影响文件及时分发下载、准确处理,但尚未达到差错程度的问题,均定位错情。

四、事故、错情的审定和处理以及本规定用语的解释,均以高检院办公厅《关于检察机关密码工作事故、差错和错情的规定》为准。


 

 

 

密码设备使用操作规程

 

由本院长期从事机要工作的密码管理人员和密码操作人员负责密码设备的安全管理和正常使用,其他人员不得操作使用。

一、使用前应确保供电正常,各种开关、按键和连线处于正确位置, 以防损坏。

二、密件的密级,应由拟稿部门提出密级意见,密码或分管密码的检察长审定、签发秘传文件。秘传人员收件后要认真复核把关,并加盖核密公章,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回。

三、严禁密件明传、明件秘传和明密混传。已公布、公开审理发表的一切信息,案例,都不得使用秘传。

四、密传前必须确认对方单位或密件接收人。严禁使用自动方式进行密传。

五、普通密传仅供传输检察机关的“机密”、“秘密”级的信息、材料, 禁止传输“绝密”级信息或非检察系统的信息。“绝密”级一律从机关通道按密电发送,省院上报高检院的可从核心密码发送。

六、不得自行拆卸所有装备的密码设备。却有故障需要维修,填写密码设备维修单报上一级密码工作领导小组,由上一级密码工作领导小组。递送省院密码办途中,必须专人专车,人不离机押送,严禁采用

“邮政公共交通递送”。

七、密件不得在普通复印机上复印。


 

 

 

密码工作人员保密守则

 

密码工作人员即密码管理人员和密码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和原则。

一、认真学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严守国家秘密。

二、不与无关人员谈论密码设备。密传内容和其他密秘事项。不在非保密记录载体中记载涉密内容。

三、不得允许非密码工作人员进入密传工作室涉密机房或观看密码程序,未经批准,不准携带密码设备和密件进出公共场所。因公携带密码设备外出时必须二人以上,做到人不离密码设备。

四、未经批准,不得与外国、港、澳、台的机关、团体和人员进行谈论密码设备和秘密事项。

五、不得发表有关密传的理论、技术性言论和文章。

六、不得利用密传设备和涉密信息进行危害党和国家利益的非法活动。


 

 

 

涉密机房工作制度

 

涉密机房是机要工作重地,除密码工作人员外,其它任何人员不得进入。

一、涉密机房必须安装铁门、铁窗、铁保险柜和报警器,具有防盗、防火、防潮、防尘、保温功能。

二、密码工作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准擅离职守。因故离开,应报主管领导批准,短暂离开也应打开报警器管好门窗。

三、密件的收发、抄送、复印必须经过登记、签收。并按同级密级的文件管理归档或销毁。

四、涉密机房不准安装其他设备,不得堆放任何无关物品,保证设备清洁有序,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五、认真填写值班日志,交清当班工作情况的待办事项。

六、节假日要切断密码设备的电源,将密码操作卡和管理卡及密匙放置于保险柜内,检查报警器是否正常,管好门窗后再离开。


 

 

 

密码设备维护制度

 

密码工作人员爱护密码设备,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正确操作,定期维护。

一、定期做好涉密机房和密码机的卫生清洁工作,检查涉密机房的保密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二、开机前检查电源电压是否正常,连线是否正确。

三、操作密码前必须观察密码管理卡、密码操作卡对应插入主机槽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如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机按照说明书规定程序检查。发生冒烟、打火现象应立即关机切断电源。严禁私自拆卸修理或送无权检修单的单位检修。递送时必须按规定填写密码机维修卡并说明故障原因。

四、不要随意玩弄密码设备和密。管理员密卡和操作员密卡必须存放在专用的保险柜中,不得交给他人保管和玩弄。


 

 

 

院务会制度

 

一、院务会议的职责

(一传达、学习上级的有关指示和文件;

(二听取各科室工作汇报,研究制定各个时期的工作规划、计划、工作重点,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三听取本院各科室的意见和建议,协调各科室之间的工作关系, 落实工作责任;

(四通报重要情况;

(五讨论研究其他重要事项。

二、院务会议的召开

院务会议由本院检察长提议召开。三、院务会议的组织

院务会议由院领导和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参加。经检察长或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许可,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四、院务会议的主持

院务会议由检察长或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主持。

五、会议的议题确定

会议议题由检察长确定;各部门需经院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填写“提请讨论事项登记卡”交办公室后报检察长确定。

六、议事程序

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检察长在充分听取意见后,形成会议决议。

七、院务会议的会务


 

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

(一做好会议记录;

(二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三对决议进行督办。办公室要及时向有关各部门了解决议的落实情况,随时将办理情况向检察长汇报。

八、本制度从通过之日起执行。


 


 

综 合 保 障 部

技术科


 

关于办公楼电子显示屏使用和管理规定暂行

 

1、办公楼电子显示屏、院外显示屏由技术中心负责。

2、显示屏主要发布院里重要活动、通知、节日庆祝标语、欢迎标语等。

3、显示屏播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00—1800

4、申请科室需提前将所需发布消息送交技术中心。

5、发布消息必须真实、准确,文通字顺。

6、发布消息如有变动,应及时与技术中心联系,以便做出修改。

7、技术中心负责电子显示屏的日常维护及软件升级。

8、技术中心人员上、下班应及时打开或关闭电子显示屏。

9、显示屏出现硬件故障,技术中心应及时报修。


 

 

 

计算机管理使用制度

 

一、我院计算机及网络的管理和维护由技术中心负责。

二、配发的计算机由本人使用和进行日常维护,不允许他人上机操作。

三、未经许可不得增删、改动计算机的IP 地址等软硬件配置。

四、不准在非正常状态下使用计算机,硬件或应用软件出现异常, 及时与技术人员联系,严禁私自拆卸机箱。

五、上班时间严禁在计算机上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操作,如玩网络游戏、听音乐、看影碟、实时在线聊天等。

六、严防计算机病毒入侵。每台计算机都应安装杀毒软件并定期检测、查杀计算机病毒,发现无法清除的计算机病毒,应及时技术中心。

七、配发的计算机不得擅自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八、不得向其他单位、个人和非操作人员介绍系统集成和应用软件的核心程序等技术信息。

九、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涉密文件资料上网共享。做到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

十、计算机要放置平稳和整洁,注意防尘、防潮、防火。注意用电安全,下班后应及时关闭计算机和电源。


 

 

 

计算机中心机房管理制度

 

一、计算机中心机房由技术中心管理。 二、非机房工作人员未经统一不得入内。三、机房内严禁喧哗、抽烟。

四、机房应定时除尘,保持清洁。

五、机房内严禁存放、食用任何食物。

六、网络服务器和相关设备由专人操作、维护,保持良好运行状态。七、服务器及网络设备不得随意关停。

八、应用软件由专人管理。软件应有备份,并做好纪录。

九、注意网络安全,必须安装并运行防火墙、杀毒软件。定期对服务器进行病毒检查、清理。

十、不得在服务器上擅自使用外来软盘、U 盘、光盘等,如确有需要,应进行病毒检测后再使用。


 

 

 

视频会议室管理规定

 

一、视频会议室由技术中心管理。

二、有关设备由技术中心责成专人负责,其他人不得擅自动用。三、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四、各部门需使用视频会议室,应向技术中心提出申请,由专人进行操作。

五、技术中心提前做好视频会议的一切准备。

六、使用视频会议室时,其设施不得随意搬动或挪作它用。七、严禁在视频会议室大声喧哗、随地吐痰、丢弃杂物。  八、严禁在视频会议室墙面等部位随意张贴、涂写。

九、会议结束后,技术中心人员应及时检查、清点设备,并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十、使用视频会议室后,技术人员应按要求规范填写《视频会议室使用表》。


 

 

 

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制度

 

1、我院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由技术中心负责。

2、接到侦查部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书面通知后派技术人员到场进行录制。

3、录制过程中,技术中心人员不得擅自离开。

4、录制结束后由技术人员、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监督人员纪检监察人员、人民监督员签字确认后现场封存。

5、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按年度进行编号,封面注明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罪名、光盘录像带数量、录制时长、时间地点。

6、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存放在专用音像柜内,避免磁场干扰,按要求控制温湿度。

8、因案件需要借用、复制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复制工作由技术人员进行。

9、未经批准不得将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经局域网传送,防止失泄密事故发生。

10、每年年终技术中心将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移交档案部门管理。


 

 

 

网页信息发布制度

 

根据《全市检察机关2010 年度信息化应用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 为加快推进我院信息化应用进程,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机制,使我院信息发布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主页栏目及版块设置

主页栏目总数设置为九个,分别是:最新动态、信息简报、热点关注、理论研究、检察文化、职务犯罪预防、知识天地、健康生活、队伍建设。

主页中还设置有常用链接、通知通告、检察专题、内部刊物、在线调查五个版块。

二、栏目的管理和维护

1、“最新动态、信息简报、理论研究”三个栏目由办公室负责提供相关内容并进行发布;

2、“检察文化、队伍建设”两个栏目由政治处负责提供相关内容并进行发布;

3、“职务犯罪预防”栏目由职务犯罪预防科负责提供相关内容并进行发布;

4、“热点关注、知识天地、健康生活”三个栏目由检察技术中心负责提供相关内容并进行发布;

5、“常用链接”版块由检察技术中心进行日常的维护和管理;

6、“通知通告”版块由办公室、政治处发布单位会议、活动、重要事


 

件以及其他需向全体人员公布的情况通报;

7、“检察专题”版块由需要设置专题的科室向检察技术中心进行申请,检察技术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和网页的整体风格负责专题栏目的页面设计,具体科室负责提供相关内容并进行发布;

8、“在线调查”栏目由相关科室提供相关内容,检察技术中心负责发布管理;

9、各科室网页中设五个必设栏目:办公动态、工作安排计划、人员情况、部门职能、年度总结,栏目顺序不限。在五个必设栏目之外,各科室可根据自己的实际工作需要自设特色栏目,自设栏目数量不少于两个。

三、信息发布的组织

1、各科室要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为信息发布员,负责本科室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

2、信息发布员将拟发布的信息报科室负责人进行审核后,方可进行网上发布,涉及重要内容的信息必须经分管检察长审核同意后方可在网上发布;

3、检察技术中心负责网站整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四、信息发布的时间、数量要求

1、主页栏目中每个栏目发布的信息量每月不少于4 条;

2、各科室网页中办公动态和自设栏目的信息发布量总和每月不少3 条。

五、发布信息的具体格式:

1、文章标题直接添加到信息发布的标题栏中,不得在内容页上重复出现;


 

2、信息正文内容字体设置为仿宋、三号字体;

3、图片:600*400,居中对齐。

六、信息发布的管理

1、各科室要经常检查并完善各自的相关内容,及时更换新信息;

2、院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办各科室信息发布,并按月对信息发布情况进行通报,年终纳入院目标考核范围。

 

通 知

8 30 日,市检察院下发了《全市检察机关2010 年度信息化应用考核办法》。该考核办法具体对信息发布、办公业务、办案系统、绩效考核做了详细说明和具体要求。根据我院的实际工作情况,院信息化应用领导小组制订了《城区人民检察院网页信息发布制度》,各科室要认真学习该制度,确定专人及时将本科室的工作情况等各类信息在我院内网上进行添加。


 

 

 

信息网络安全保密制度

 

一、系统管理员及有关操作人员应明确自己的保密职责,熟悉所经手事项的种类、密级,熟练进行各项操作。

二、系统管理员应定期检查系统安全。

三、系统管理员要加强对计算机网络的控制与管理,凡入网的设备必须经过严格检验和调试,在确定无病毒、无窃密装置后方可入网。

四、不得私自拆卸、改装、增减计算机设备。

五、计算机发生严重故障应及时报告技术中心处理。

六、严禁擅自使用外来盘片,严禁将机关使用盘片带出造成泄密。七、操作人员的代码及口令由技术中心统一制定管理。

八、应用软件由技术中心统一安装,不得擅自安装。

九、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业务软件的规程进行操作。离开时应退出业务界面或进入安全模式。

十、对长期保存的数据应定期进行检查,按规定进行备份。


 

 

 

讯问室使用管理规定

 

一、讯问室由技术中心统一管理。

二、使用讯问室应向技术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使用。

三、需要保存视听资料的,应书面填写申请,并办理交接资料手续。四、监控室未经允许,不得入内。

五、使用设备时应按要求进行操作、使用,不得损害。

六、使用人员应听从技术人员的安排,不得随意操作监控设备。七、讯问完毕,技术人员应检查设备。

八、做好日常维护,有问题及时解决。


 

 

 

侦查指挥中心管理使用规定

 

一、侦查指挥中心是保障院领导进行办案指挥与控制的场所,由检察技术中心负责管理。

二、检察技术中心指定专人负责侦查指挥中心的设备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

三、检察技术中心在接到领导使用侦查指挥中心的指令后,要及时指派专人做好设备保障工作,认真填写指挥中心使用情况登记表。

四、侦查指挥中心在工作期间,与案件无关人员禁止入内。

五、侦查指挥中心严禁吸烟、乱扔纸屑、杂物,保证室内清洁干净。五、外单位使用时需经检察长批准。


 


 

综 合 保 障 部

后勤服务中心


 

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服务中心在院党组、检察长的领导下,要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意识, 提高服务水平搞好后勤保障,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驾驶员管理制度:

1、服务中心负责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2、驾驶员要做到爱护车辆,勤检查、勤保养、勤清洗。

3、驾驶员要遵守交通法规,不无证开车,不酒后开车,不开英雄车、不开斗气车,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

4、严守操作规程,确保行车安全,擅自出车造成事故的,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全部费用。

二、车辆管理制度:

1、本院的车辆实行统一制度,统一加油、统一修理、统一审验、分头管理。

2、院里重大集体活动,需用全院车辆时,由服务中心统一调配使用。

三、财务管理制度:

1、按时发放工资、奖金,并填制相关的记账凭证。

2、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主动接受审计监督。

3、及时准确向领导提供每月的开支情况。

四、赃款赃物的管理制度:

1、根据”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本院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所收缴的赃款要及时交到财务保管,赃物交服务中心专人保管。

2、办案人员或保管人员不得私自挪用截留。

五、财产管理制度:


 

1、本院所有财产由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统一登记编号,健全财产管理,登记档案,专人负责管理。

2、分配到各科室或者具体到每个人的财产,由各科室负责管理,具体到个人的财产由本人负责,如调整科室时,随人带走,不得损坏或丢失,如调动工作,离退休时,要将财产交回服务中心。

六、物品购进制度

1、办公用品购进,实行专人管理,专人发放,购进要有登记,发放也要有登记。

2、购进物品时,要先报计划,根据用量大小进行安排,不得随意采购,大件物品要先报计划,取得领导同意后进行采购。

七、办公大楼管理制度

1、办公大楼是本院的大型固定财产,办公设备增多用电量大,所以办公大楼的用电必须实行专人管理,专人负责,以免发生火灾。

2、大楼里的卫生由清洁工专门负责清扫,保持大楼清洁卫生、整齐。各办公室卫生自行打扫,每月进行一次集中检查。

3、如发现有什么紧急情况,及时向检察长或服务中心主任报告。

八、装备管理制度:

1、枪支弹药的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强,要求严格的工作,必须实行专人管理,专人负责。

2、服装的管理,服务中心要组织干警统一量服装,统一发放服装, 特别是法警服装,不担任法警时,要将警号收回。

3、购买警车时,应先和上级主管部门<市院行政装备处>请示,方可办理警车手续。


 

 

 

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管理要本着勤俭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保证机关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

二、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纪律及费用开支的范围和标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财务管理实行检察长负责制,坚持资金支出检察长“一支笔”的审批制度,分管领导协助管理工作。

四、坚持办公用品的统购分配制度,办公用品统一由服务中心购买,分配,保管,固定资产的购置,严格按照财政制度制定的政府采购制度执行,资金的支出严格按照财政局规定的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执行。五、车辆调度按照“统一管理,工作优先”的原则执行,确保用车安

全,车辆维修由司机向主任请示,超过5000 元,必须经检察长批准方可维修。

六、接待费的管理要本着接待热情,服务周到,节约开支的原则,实行分类对口接待,固定食宿地点,由服务中心统一安排。

七、因公出差需要借支现金,必须由检察长同意方可借用,并办理相关借支手续,借支人员必须在出差回来之后在限定时间内报销差旅费,冲减借支。

八、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对各项支出,票据认真审核,自制凭证必须实事求是,资金收支做到帐帐,帐表,帐证,账实相符。

九、财务管理人员必须月月按时制作财务报表,将财务报表报送检察长和财政部门。


 

 

 

车辆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方便工作用车,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我院现有车辆情况制定如下制度。

一、车辆管理

1、服务中心统一掌管全院车辆,负责办理车辆购置、上户、保险、供油、维修、报废以及驾驶员的教育管理等工作。

2、全院所有车辆实行统一管理归口使用,归口使用的车辆要相对指定一名证照齐全,经验丰富的人员驾驶。

3、建立车辆档案。车辆购置、年检、车损事故、报废等资料手续或复印件要入档,一车一档。

4、车辆要求下班后停放在机关院内。对未按规定停放的车辆,予以通报。

5、车辆用油由服务中心统一管理,车辆按月定额供应,定期公布油耗情况。

6、定期保养,并做好记录。

7、搞好日常养护,出车前后检查车况,并保持车辆内外卫生。

8、车辆的维修保养,由所在科室提出,到服务中心履行登记手续, 到指定地点保养。

9、私自出车、不按规定停放或因责任心不强而损坏、丢失的,费用由用车人承担。

10、定期公布车辆维修费用。

二、车辆使用管理


 

1、检察长用车相对固定,其他党组成员用车优先使用,不配备专职司机。市区由领导自驾,长途由服务中心统一安排。

2、各科室工作用车由所在科室安排,使用本科室配备的车辆;暂未配备车辆的科室,工作用车由服务中心调派车辆。

3、遇有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服务中心有权调动所有车辆。

4、院领导长途用车要提前半天至一天告知服务中心,以便检修车辆,安排司机。

5、各科室省内、省外长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用车的,需有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检察长批准。

6、周末及重大节假日,所有公务车辆要集中入库,将车辆钥匙交回服务中心党组成员车辆钥匙自行保管,确因工作需要用车,需经检察长批准或有检察长授权的院领导批准,履行登记手续。

三、用车纪律

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察人员违规驾车的四项规定。

2、严格执行山西省警车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

3、凡未按规定行驶、停放等造成违章的,由用车人自行负责处理, 不得耽误车辆年检。

4、严格车辆使用范围和程序,严禁车辆外借和公车私用,违者将追究其责任。


 

 

 

食堂管理制度

 

为使食堂管理有章可循,充分发挥食堂为干警服务的职能,制定以下制度:

一、制度管理

(一厨房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管理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有事需经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准假后才能离岗。

(二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工作时间不看报,不打电话,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三严格执行作息时间,保证准时开饭,如工作需要,应延长开餐时间。

二、膳食管理

(一建立食堂收支明细帐,食堂的管理人员必须把每天用料成本详细记录在帐本上,做到准确无误。

(二干警需持饭票就餐,原则上外单位人员不得在食堂就餐,特殊情况需在食堂就餐的,应报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批准同意。

(三厨房工作人员应该本着极端负责的工作态度,合理安排好一日三餐的膳食,努力做到饭菜色香味美,式样品种多变,既不超越伙食标准,又使大家满意。

(四食堂应在每周星期一公布本周干警餐的菜式。

(五食堂工作人员要厉行节约,不准随便浪费饭菜。

三、购物管理

(一食堂每日所需的蔬菜、肉类等食品,根据核准的计划采购。


 

(二食堂采购要灵活掌握市场动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

(三购物要做到手续清楚,帐目整齐、全面、清楚,日清月结,不得多报少销,保证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四未经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主任许可,任何人不准借用或外借食堂的用具及食物,因特殊情况需借用的必须填写借用单据,并按时归还。

四、卫生管理

(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

(二严禁采用霉坏、变质的食品原料。

(三米、菜要清洁干净,尤其是青菜,一定要按照“一洗、二浸、三烫、四煮炒”的安全原则进行操作,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四厨具、餐具要严格消毒,严防害虫污染厨具,影响干警的身体健康。

(五厨房工作人员必须每年到医院进行体检一次,做到持健康证上岗。同时,注意个人卫生,上班时必须穿工衣、戴厨帽和口罩。

(六搞好餐厅、厨房的环境卫生,厨房工作人员每天上班前及下班时,要清扫厨房和餐厅。每周五下午要进行一次大扫除,把餐厅及厨房的台面、地板全部冲洗干净。

五、安全管理

厨房工作人员要注意防火安全,提高防火意识,每次下班前例行检查煤气管及阀门有无漏气,电源开关有无关闭,门窗有无锁好,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家属楼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规范家属院管理,加强安全防范,保持公共卫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 各住户要遵纪守法,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维护好检察院家属院的形象。

二 家属楼电费水暖费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若发现供电、供暖等出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后勤服务中心,以便及时解决问题。

三 家属楼各住户共同维护公共卫生,禁止往外扔东西吐痰、泼脏水,楼梯间的卫生由所住单元的各层住户分别负责;

各住户产生的生活垃圾要倒入垃圾箱,严禁倒入下水道、厕所。

四 家属楼楼道严禁堆放废杂物,维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要按指定地点倾倒,不得擅自做主,并要及时清运。

五 各住户养宠物要采取圈养方式,不得放养,以保证家属院秩序、卫生和人员安全。

六 各住户机动车辆要存放有序,不得防碍交通,夜间不许在公共区域存放车辆,如擅自存放,发生损坏、被盗等,后果由车主自负。

七 各住户如搬家或对外租赁房屋,应遵守检察院家属楼管理制度。


 

 

 

赃款、赃物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赃款赃物的管理,根据财政部《罚没财务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制订本院赃款、赃物管理制度:

一、赃款、赃物设专人管理和保管,银行设专户。

二、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赃款、赃物挪用坐支调换,压价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三、对赃款、赃物的处理,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

四、本院的赃款、赃物管理工作由后勤服务中心具体管理。

五、赃款、赃物管理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做到依法办事。


 

 

政  治  部

政工科


 

 

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根据中央《关于加强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决定》、依据《中共晋城市政法委员会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十项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在院党组的直接领导下,成立院思想政治工作领导组,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办公室设在政治处,主要负责思想政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请示汇报等项工作;以各分管副检察长为主要负责人,在所分管范围内成立思想政治工作站,指导分管科室思想政治工作;以科室为单位成立思想政治工作小组,科室领导为本科室思想政治工作的责任人,直接掌握干警思想动态,面对面地做好每一个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各科室要指定1 2 人为思想政治工作信息员。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制定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并督促检查落实;

(二收集汇总各思想工作站、工作小组对思想情况的反映;

(三召开思想状况分析会,研究制定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方案;

(四进行思想政治工作的小结、总结、讲评、奖惩等事宜;

(五及时向党组汇报所属人员的思想动态,协助党组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六随机处理涉及干警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其它事宜。

三、工作要求

(一院思想政治工作领导组每年召开一次思想状况分析会,剖


 

析干警的思想现状和问题根源,向党组拿出解决干警现实思想中存在突出问题的方案、建议,协助党组将问题解决在盟芽状态;特殊情况随时召开。

(二各思想工作站每季度召开一次思想动态分析会,及时收集疏理、分析上报所属科室的思想情况。

(三各思想政治工作小组各科室每月召开一次思想交流会, 认真听取本处干警的思想反映,倾听群众的呼声、意见以及对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建议。

(四各处信息员要高度负责,积极主动地收集在平时工作和日常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思想苗头,并及时向所在科室领导汇报。

坚持谈心制度。分管副检察长与科室负责人要定期与所属干警谈心,并作出详细的笔记,及时掌握干警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有的放矢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坚持走访制度。分管领导和各科室领导要经常对所属干警进行家庭走访,了解干警8 小时以外的学习、生活、娱乐情况,注意听取家庭成员的心声,及时发现和解决干警的各种困难、矛盾和问题, 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到8 小时以外。

(七各级领导干部,对所属人员要做到“四个知道一个跟上”,即

知道个人工作情况,知道家庭基本情况,知道有什么实际困难和问题,知道下属在想什么,思想政治工作及时跟上。

四、奖惩

(一对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年终给予表彰,并作为评功评奖的依据之一。

(二对在思想政治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因思想问题酿成事故或损失,或者出现严重违纪问题的,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八小时以外”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院干警“八小时以外”的管理、教育和监督,筑牢思想防线,培养自管自控能力,预防和减少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八小时以外”必须做到: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自觉慎独严管,切实自重、自省、自警、自律、自励。

(二参加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公共场所的举止文明、端正。

(三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尊老爱幼,关心邻里,艰苦朴素,勤俭持家。

(四力戒特权思想,反对霸道作风,增强监督意识,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条 “八小时以外”,必须遵守下列禁止性规范:

(一不准赌博、酗酒、无偿私用公车。

(二不准参加色情活动。

(三不准参加国家明令禁止的“练功”、封建迷信活动和违法的社会组织。

(四不准乱开警车、乱鸣警笛或着检察服、携带武器、械具出入娱乐场所。

(五不准经商办企业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经商办企业谋取私利。


 

(六不准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

(七不准泄露案情或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打听情况、通风报信。

(八不准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礼物和提供的娱乐场所。

(九不准使用发案单位的交通、通讯工具或到发案单位报销任何费用。

(十不准公款旅游或参加公款支付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娱乐活动。

十一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中纪委、中政委、高检院及省、市院关于检察干警严格自律、廉洁从检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 干警有违反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后果及当事人态度,依据《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和本院管理考核有关规定处罚。


 

 

 

干警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提高全院干警的政治理论水平、法律职业素质和综合能力,建立“学习型检察院”,更好的服务于全院的检察工作大局,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习活动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高检院关于检察工作和检察改革精神,紧密围绕检察中心工作,结合本院检察工作实际开展。

第三条 学习活动坚持以人为本、联系实际、学以致用、不拘一格的原则。

第四条 学习实行每周一学习、每月一讲座、每季度一考试的制度。即:每周定日政治学习一次、每月组织一次业务知识讲座、每季度组织干警考核一次,考核的内容以政治学习及业务知识为主。

第五条 干警必须认真参加各种学习,尤其是集体学习的活动,学习情况列入考核的一方面,作为年终评比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学习工作应该为本院建立专业化和知识化的检察队伍服务,为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人才服务。

 

第二章  学习的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  学习的内容包括政治学习和业务知识学习。


 

第八条  政治学习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

(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

(三党和国家的政策、文件以及其他有关指示精神。

第九条  院党组要带头学习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认真安排学习内容充分保证学习时间提高院党组中心组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

第十条 政治处负责在全院组织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帮助干警更好的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了解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的最新动向。要通过开展政治学习,提高干警运用基础理论分析和把握当前形势和任务的能力,坚定干警的政治立场。

第十一条  业务学习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检察业务知识和上级检察机关对检察业务的规定;

(二法学基础理论和相关法律法规;

(三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新经验、新理论。

第十二条  鼓励干警开展自学不断提高文化素养鼓励干警与时俱进地了解和掌握从事检察工作必不可少的现代科技知识提高综素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干警都要将自主性学习选题报政治处备案, 学习选题纳入到季度考核的内容当中。

 

第三章  学习的组织和保障

 

第十三条  政治处负责指导全院干警的学习工作政治学习时为每周五下如有特殊情况另行安),任何人未经检察长批准不


 

无故缺席或迟到,与会干警应做好学习记录,年底由政治处统一考核, 每次政治学习应点名考核并纳入标准化考核。

第十四条 各科室、各部门都要保障干警必要的学习时间,组织开展好学习活动。

各科室每年自主开展的集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6 次,并要做好完整的学习笔录。

各党小组每年自主开展的集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4 次,并要做好完整的学习笔录。

第十五条 干警参加单位组织的学习活动,有关的福利待遇和考核不受影响。

 

第四章  学习形式和方法

 

第十六条 学习主要以党小组和科室为单位组织,学习形式不拘一格,可以采取有指导的个人自学、理论调研、专家讲座、办案沙龙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学习活动应针对不同的学习对象采用不同的形式和方法,因材施教。

第十八条 干警应当自觉利用好业余时间抓好自学,保障自己每年都有合理的时间安排学习。

 

第五章  学习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干警全年没有撰写学习心得或者学习笔记的年终


 

核在优秀级别以下定级。

干警全年没有参加过学习的记录,也没有其他证明参加过各种学习的材料的,年度考核在称职以下定级。

科室或支部全年没有学习记录的,不参与评优。

第二十条 科室或支部全年组织开展的集体学习活动少于五次或无故不参加单位组织的学习活动的,累计达三次以上的,科室一般不评为先进科室,支部一般不评为优秀支部。

第二十一条  对于学习工作落实较好的科室支部以及干警个人, 由政治处提出表彰意见院党组决定。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政治处负责解释。


 

 

 

干警请销假制度

 

为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进一步规范我院的考勤、请销假制度,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高效运转,特制定《晋城市人民城区人民检察院干警请销假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考勤

1、我院实行上班签到制度。上、下午上班时间,干警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机关大厅签到。

2、各科科长每日轮流值班组织签到,党组成员和专职委员以下称为值班领导每周轮流值班,负责对上下班等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上班时间过后15 分钟,值班科长要及时将签到表送交政治处,迟到的干警,到政治处迟到表上补签。

3、出差和请假的人员,所在科室要提前向政治部递交出差、请假审批单,既未签到也未说明情况的人员记为旷工。

4、值班领导、当日值班科长、政治处、纪检组以及相关人员每周要对干警在岗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不在岗的人员,要向科室负责人问明情况,私自离岗的,记为脱岗。检查要填写《查岗表》,写明“在岗、脱岗、出差、请假”情况。查岗时间由值班领导安排,政治处负责组织。

5、每个月的前五个工作日,政治处将全院干警上个月考勤进行汇总, 记明每个干警“出勤、请假、脱岗和旷工”情况,经值班领导审核签字后,进行通报。

二、出差、请假的报请程序和审批权限

1、干警因公出差或因事、因病请假要履行报请手续,未经领导同意而


 

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视为脱岗或旷工。

2、干警因事或因病请假,1 天以内由本科科长批准,2 天以内由分管院领导批准,3 天以上由检察长批准;中层正副职请假1 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2 天以上由检察长批准。因病请假,时间在1 周以上的,须持有医院的诊断书或治疗建议。

3、干警因公在本市市区除外出差,一律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到晋城辖区外出差,一律报检察长批准。

4、党组成员或专职委员出差或请假,要经检察长或主持工作的其他院领导同意。

5、出差或请假人员要按照批准天数按时报到上班,逾期不归的,以旷工对待。请假人员需要续假的,按照请假程序进行补假;出差人员因公不能按时归院的,所在科室要代行出差延期审批手续。

三、假期待遇和缺勤处罚

1、干警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假期待遇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

2、干警因事因病请假超过5 天的,在当年休假中扣除,超过15 天的, 取消当年休假。

3、干警每月无故旷工或脱岗2 次以内的,由所在科室进行批评教育, 每月旷工或脱岗3 次以上的由分管领导批评教育,多次旷工,屡教不改的,由纪检组、政治处按照组织程序报请院党组,按《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同时扣除相应天数的岗位津贴。

4、干警连续3 个月有旷工或脱岗记录的,年底不得评为先进。本制度从二年八月一日起试行。


 

 

 

休假制度

 

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落实干警福利待遇,增强干警体质,提高机关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条件规定

1、参加工作满5 年不满10 年者,每年休假7 天;

2、参加工作满10 年不满20 年者,每年休假10 天;

3、参加工作满20 年者,每年休假14 天;

4、休假时间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5、本年度事假累计超过15 天,病假连续90 天以上者,不再享受当年休假;

6、脱产参加各类学校学习,已享受学校统一安排休假的,不再享受当年休假。

二、待遇规定

1、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2、每年的假期原则上在当年一次使用,以后不能累休和补休,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一次休假的,可在当年分二次使用;

3、休假期间,除紧急、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安排休假的同志参加工作。

三、具体要求

1、各科室要妥善处理好工作与休息的关系,统筹兼顾,均衡安排休假时间,保证工作与休假两不误。本科室的先进工作者和业务骨干要优先安排休假。


 

2、休假时,干警本人到政治处领取休假审批表,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审核,由政治处审查后报检察长批准;假期期满后,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核,政治处核定后,予以销假,否则视为旷工, 依据《检察官法》和有关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罚。


 

 

 

检务公开制度

 

检务公开制度是指把检察机关的办案职能、办案程序、办案纪律等运用各种形式公之于众,自觉接受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其组织、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以促进依法办案、检察队伍建设和各项检察任务的圆满完成,是检察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

一、在办公楼大厅设立检务公开栏,将检察院管辖范围、办案程序和机构设置及其职能等公布于墙上;

二、印制《检务公开手册》分送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各部门领导、人民代表等,并在举报宣传周等宣传活动时向人民群众散发;

三、在检察院大门口设置举报信箱,在互联网开设检察举报、宣传窗口,接受人民群众的举报,宣传检察工作的管辖、职能,检察工作情况及其检察工作中的好人好事;

四、通过电视台《、太行日报》公布举报电话,电话号码为0356-2032000;  五、在接待室设置举报人的权利义务等知识宣传框,配置昼夜录音举

报电话号码同上,接受群众来院举报及电话举报。

六、每年六月为检察举报宣传周,携带宣传图片等资料到街头群众集中的地方开展检察宣传,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到场参加宣传活动;

七、每月一、十六日为检察长接待日,正副检察长轮流接待,批办当日接待的举报案件;

八、在办案中实行告知程序,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告知诉讼进入了何种程序,对当事人进行诉讼风险提示。


 

 

 

检察长办公会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检察长对全院工作的领导与协作,及时研究和部署当前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检察长办公会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办公会由检察长主持;检察长外出,由主持工作的副检察长主持。

第三条  会议议题:

(一传达领导机关有关会议精神;

(二总结和通报前段工作;

(三部署和安排当前工作,明确相关部门的协作事项及要求;

(四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落实责任人和责任部门。

第四条 检察长办公会所涉事项为重大事项的,按照党组会议制度决策,其他事项按照分工负责制由主管检察长决定并在会议上通报其他检察长。

第五条  其他党组成员参加检察长办公会。

第六条  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检察官职业行为规范

 

为规范我院检察官职业行为,保障和促进我院检察官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业行为规范试行》, 制定本规范。

树立理想信念   坚定职业信仰

1、坚定政治信念,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2、热爱祖国,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同一切危害国家的言行作斗争。

3、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

4、坚持执法为民,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妥善处理群众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5、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尊严和权威,致力于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发展进步。

6、维护公平正义,忠实履行检察官职责,促进司法公正,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7、坚持服务大局,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8、恪守职业道德,铸造忠诚品格,强化公正理念,树立清廉意识,提升文明素质。


 

规范执法行为   坚持依法履职

9、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标准和程序执法办案,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自觉抵制权势、金钱、人情、关系等因素干扰。

10、坚持客观公正,忠于事实真相,严格执法,秉公办案,不偏不倚, 不枉不纵,使所办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11、坚持打击与保护相统一,依法追诉犯罪,尊重和保护诉讼参与人和其他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12、坚持实体与程序相统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维护程序正义,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

13、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统一,依法惩治犯罪,立足检察职能开展犯罪预防,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

14、坚持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相统一,正确把握办案力度、质量、效率、效果的关系,实现执法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15、坚持强化审判监督与维护裁判稳定相统一,依法监督纠正裁判错误和审判活动违法,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16、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和使用证据,坚决杜绝非法取证,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17、坚持理性执法,把握执法规律,全面分析情况,辩证解决问题, 理智处理案件。

18、坚持平和执法,平等对待诉讼参与人,和谐处理各类法律关系,


 

稳慎处理每一起案件。

19、坚持文明执法,树立文明理念,改进办案方式,把文明办案要求体现在执法全过程。

20、坚持规范执法,严格依法办案,遵守办案规则和业务流程。

21、重视群众工作,了解群众疾苦,熟悉群众工作方法,增进与群众的感情,善于用群众信服的方式执法办案。

22、重视化解矛盾纠纷,加强办案风险评估,妥善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深入排查和有效调处矛盾纠纷,注重释法说理,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3、重视舆情应对引导,把握正确舆论导向,遵守舆情处置要求,避免和防止恶意炒作。

24、自觉接受监督,接受其他政法机关的工作制约,执行检务公开规定,提高执法透明度。

25、精研法律政策,充实办案所需知识,保持专业水准,秉持专业操守,维护职业信誉和职业尊严。

杜绝自由主义   严守职业纪律

26、严守政治纪律,不发表、不散布不符合检察官身份的言论,不参加非法组织,不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27、严守组织纪律,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令行禁止,确保检令畅通,反对自由主义。

28、严守工作纪律,爱岗敬业,勤勉尽责,严谨细致,讲究工作质量和效率,不敷衍塞责。

29、严守廉洁从检纪律,认真执行廉洁从政准则和廉洁从检规定, 不取非分之财,不做非分之事,保持清廉本色。


 

30、严守办案纪律,认真执行办案工作制度和规定,保证办案质量和办案安全,杜绝违规违纪办案。

31、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在工作中掌握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加强网络安全防范,妥善保管涉密文件或其他涉密载体,坚决防止失密泄密。

32、严守卷宗管理纪律,认真执行卷宗管理、使用、借阅、复制等规定,确保卷宗安全。

33、严守公务和警用车辆使用纪律,不私自使用公务和警用车辆, 不违规借用、占用车辆。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安全、文明、礼貌行车,杜绝无证驾车、酒后驾车。

34、严格执行禁酒令,不在执法办案期间、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不着检察制服和佩戴检察徽标在公共场所饮酒,不酗酒。

注重自身修养   发扬良好作风

35、保持和发扬良好思想作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6、保持和发扬良好学风,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提高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7、保持和发扬良好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遵循客观规律,注重调查研究,察实情,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弄虚作假。

38、保持和发扬良好领导作风,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维护集中统一,自觉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真理,修正错误,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39、保持和发扬良好生活作风,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克己奉公,甘


 

于奉献,反对奢侈浪费。

40、保持和发扬良好执法作风,更新执法理念,注重团结协作,提高办案效率,不耍特权、逞威风。

遵守职业礼仪   维护检察形象

41、遵守工作礼仪,团结、关心和帮助同事,爱护工作环境,营造干事创业、宽松和谐、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

42、遵守着装礼仪,按规定着检察制服、佩戴检察徽标。着便装大方得体。

43、遵守接待和语言礼仪,对人热情周到,亲切和蔼,耐心细致,平等相待,一视同仁,举止庄重,精神振作,礼节规范。使用文明礼貌用语,表达准确,用语规范,不说粗话、脏话。

44、遵守外事礼仪,遵守国际惯例,尊重国格人格和风俗习惯,平等交往,热情大方,不卑不亢,维护国家形象。

提升自身品质   约束不当行为

45、慎重社会交往,约束自身行为,不参加与检察官身份不符的活动。从事教学、写作、科研或参加座谈、联谊等活动,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妨碍司法公正、不影响正常工作。

46、谨慎发表言论,避免因不当言论对检察机关造成负面影响。遵守检察新闻采访纪律,就检察工作接受采访应当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47、遵守社会公德,明礼诚信,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见义勇为,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48、弘扬家庭美德,增进家庭和睦,勤俭持家,尊老爱幼,团结邻里, 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和与他人的纠纷。

49、培养健康情趣,坚持终身学习,崇尚科学,反对迷信,追求高尚,


 

抵制低俗。

七、附 则

50、我院的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51、本规范由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检察干警奖惩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全院干警的德、能、勤、绩,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防止和纠正违法失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以及上级检察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奖惩要体现奖优罚劣、奖勤罚懒、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目的。

第三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检察干警的奖惩要以事实为根据,严格依照本规定执行,坚持公正、公开。

第四条 奖励应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惩罚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对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工作在年终进行奖励;对在特定环境、专项任务和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第六条 在对干警惩戒的决定做出以前,要充分听取当事干警的申辩和意见,并告知其申诉的权利。

 

第二章  奖  励

 

第七条  干警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任劳任怨,联系群众,完成本职工作成绩


 

显著的;

(二刻苦钻研业务,能联系实际,在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上有显著提高,成绩显著的;

(三在紧急关头,舍已为人,使国家、集体、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四坚持原则敢于向一切违法乱纪、玩忽职守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和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机智勇敢地向犯罪分子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六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提出改革建议的,对工作有显著贡献的;

(七其他方面成绩显著的,应当给予奖励的。

对于符合本条规定的个人,应当分情况分别给予嘉奖或报请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八条  对个人的奖励坚持自下而上群众推荐民主测评的公开评选程序确保事迹的真实性和先进性。

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在科室进行审查后报政治处提请院党组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对于嘉奖,院党组可以直接决定,嘉奖以上的奖励由院党组提出奖励意见,呈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批。

临时决定奖励的,可由院党组直接决定或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奖励建议,条件许可的,应听取群众意见。

第九条  对于嘉奖的颁发证书并给予一次性的奖品或奖金。

第十条  对个人的奖励在文件或适当会议上宣布个人奖励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凡发现受奖者个人的事迹失实或隐瞒严重错误骗取荣誉的应撤销奖励依照本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不能免除处分。

荣誉由本院决定的,由本院直接撤销,由上级机关批准或决定的, 应当报请上级机关撤销。荣誉撤销后,应及时收回发放的证书,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其他法律或文件另有规定的,按照其他规定办理。

 

第三章  处

 

第十二对检察官的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纪律处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个人有下列违法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情节轻微的经批评教育后可以免予处分:

(一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决议、命令、规章制度的;

(二徇私枉法,索贿受贿,为犯罪分子或亲友说情,开脱罪责,包庇纵容他人违法违纪的;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损失的;

(四超期办案、超期羁押的;

(五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

(六不服从上级决议、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

(七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和群众,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求私利,损公肥私,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


 

(九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泄露国家机密或失密的;

(十腐化堕落,道德败坏,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对干警的处分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评奖中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没有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取消年终评优资格;

(二全年旷工3 天以上、请事假超过20 天或病假超过30 天的本数在内取消年终评奖资格;

(三发生重大交通、泄密、失窃、火灾、安全等责任事故,以及工作失误,办错案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取消评优资格;

(四不服从领导,工作马虎,上班经常迟到早退,擅离岗位办私事, 屡教不改的,取消评优资格;

(五不服从组织决定,消极怠工,挑拔是非,闹不团结,经教育不改的,取消评奖资格;

(六腐化堕落,道德败坏,损公肥私,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评优资格;

(七违反计划生育及其它严重违法乱纪受党纪处分的,取消评优资格。

第十五条  对本部门人员在工作中严重失职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以及违法乱纪受处分的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年终降级评奖。

第十六条  对个人的处罚由科室先研究讨论提出意见再提交院党组决定。在处理时应按照严肃慎重的方针按照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参照本人平时的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实事求是的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院临时聘用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如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政治处负责解释。


 

 

 

教育培训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院干警教育培训管理工作,提高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水平,根据上级检察机关有关规定和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检察教育培训,是指对检察干警所实施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业务知识等方面的学习培训活动。

第三条 检察干警的教育培训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队伍建设和检察业务建设服务的方向,坚持按需施教、因地制宜、学以致用的原则,努力提高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效益。

第四条 教育培训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努力培养一支知识化、专业化的检察队伍,打造一批高层次复合型专家人才。

第五条 要保证干警参加培训的时间,为干警提供学习期间应享受的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待遇及其它应有的必要条件。

第六条 干警教育培训所需的经费开支列入本院预算、并且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私自调整,要保证教育培训经费的逐年增长。

第七条 干警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干部应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参加教育培训并接受检查考核。

第八条 抓好教育培训工作是各级领导的岗位责任,要不断完善干部教育培训的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实行不培训不上岗、不培训不任职、不培训不评聘法律职务的政策。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干警。临时聘用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具体办法可以由政治处单独规定。

 

第二章  教育培训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院党组负责贯彻上级党委和检察机关关于干警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并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院教育培训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检查、考核本院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政治处是负责全院教育培训工作的职能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定培训制度和教育培训规划、计划;

(二负责组织本院举办的各类教育培训活动;

(三负责对参加上级举办的各类培训班的审核、备案管理;

(四负责跨单位、跨部门的培训班的组织、管理;

(五负责组织对全院干警教育培训工作的督促检查、评估指导、统计总结、交流表彰;

(六负责培训证书管理工作;

(七其他有关教育培训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科室及干警申请参加教育培训应当上交申请书,根据院党组决定参加教育培训的应当到政治处备案。参加本院组织的教育培训活动不受此规定的限制。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科室可以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自行组织形式灵活、多样的专门培训活动,不需要经费开支的,可以不经政治处审核,但应当提前向政治处备案。


 

各部门、各科室自行组织开展的教育培训需要经费开支的,应当向政治处提出申请,由政治处审核,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于确有必要的,应当及时提出审核同意意见,报检察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对于重复培训、不合理培训,政治处在说明理由之后,提出不同意见。

第十四条 政治处可以根据检察工作的需要,提出组织全院干警或部分干警进行培训的方案,经检察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对于上级检察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组织的教育培训活动,没有指定参加人员的范围的,由政治处提出拟参加人选,检察长决定;明确参加人员的范围的,由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政治处审核,检察长决定。

对于上级检察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组织的教育培训活动,没有明确要求参加的,由政治处提出是否参加的意见,检察长决定。

第十六条 需要组团外出参观学习的,由相关科室上交申请书,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政治处审核,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决定组团外出参观学习的,由政治处备案。

第十七条 单位干警参加学历教育,或者是参加研究生进修课程的,要向政治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政治处同意后,学习培训的部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报销。未经政治处同意,参加前款教育培训的,学习费用由干警个人承担。


 

 

 

第三章  教育培训的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干警受单位外派参加的各种教育培训和外出考察均应当向政治处提交书面学习或考察报告政治处负责登记备案存档。

第十九条  干警参加的教育培训发放证书的应当将证书复印件交政治处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干警在教育培训中有获奖或者其他突出表现的当将有关情况书面交政治处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院组织的教育培训活动的登记工作由政治处负责参加干警可以不再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第四章  教育培训经费的核销

 

第二十二条  干警参加教育培训的有关费用由本院从教育培训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参加教育培训应当坚持节俭的原则不得组织与培训内容无关的浏览或娱乐活动。

第二十四条  干警参加教育培训的报销凭证首先应当由政治处审签未经政治处审签的报销凭证不予报销。

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的教育培训,政治处对于相关的报销凭证不予审签。

第二十五条  教育培训需要提前预借费用的由政治处通知财部门办理未经政治处通知不得提前预借费用。预借费用的核销


 

续,依照本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政治处负责解释。


 

 

 

机关着装礼仪制度

 

检察干警必须按规定着装,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着制式检察服、法警服时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制式检察服,必须按规定配套着装,内着制式衬衣、制式领带、佩带检察徽章。

二、着制式法警服必须按照规定佩带帽徽、肩章、符号、领花。三、工作时间原则上要着制式检察服或制式法警服。

四、着制式服装时,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内衣下摆不得外露

含夏装衬衣

五、不得在制式检察服、法警服外罩便服,不准围围巾。六、着制式服装时,通常应着制式皮鞋,不准着拖鞋。

七、着便装上班时要庄重、大方,不得着奇装怪服,不得着短裤、超短裙等明显不适合机关文明礼议的服装。

八、参加集会、重大活动或外事活动时必须着装。

九、侦查等工作需要的着装,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可灵活掌握。  十、检察干警必须举止端正,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得搭肩挽臂。十一、检察干警着装时严禁酗酒、赌博,不准参加迷信活动。

十二、检察干警着装外出,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尊重社会公德,自觉维护检察队伍的声誉。

十三、着检察服或警服,禁止到营业性歌舞厅、澡浴等有损检察队伍形象的场所。

本制度从二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 规范我院党组民主生活会有关事项,特作以下规定。

一、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时间

院党组民主生活会在每年的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召开一次。根据需要,由院党组书记提议,也可以随时召开。

二、参加民主生活会的人员

党组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召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参加。因故缺席的党组成员要向会议提交书面发言,由参会的其他同志在会上宣读,并载入会议记录。会后,书记或副书记要及时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的同志。

三、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

每个党组成员要结合工作实际及个人思想情况,对照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章的要求,从党员的党性、党风、党员先进性等方面进行检查、总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统一思想和提高认识的目的。

四、民主生活会的准备

根据我院中心工作或当前思想认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重点或中心议题。议题确定之后,政治处要将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要求,提前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参会人员要针对议题进行认真的准备。


 

民主生活会前,政治处、纪检组要分别将开会的时间、地点、议题报告上级党组织和纪检部门。

五、民主生活会的主持

院党组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主持。书记、副书记不能缺席。

六、民主生活会应遵循的原则

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原则, 通过开展积极的思想剖析和斗争,解决班子内部的认识分歧,达到统一思想、加强团结、相互监督、共同提高、促进工作的目的。

七、民主生活会提出问题的处理

在党组民主生活会中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由党组解决的,要积极制定改进措施,落实整改责任,限定整改期限,切实加以解决;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有违反党纪、政纪情况的,应按照管理权限,分别交纪检及相关部门查处。

在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党组没有及时研究解决或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书记、副书记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针对群众普遍关心问题制定的整改措施,院党组要同时研究确定公布的方式和时间,接受群众监督。


 

 

 

党组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院党组的议事决策工作,提高党组决策水平,增强党组领导集体的团结和廉洁,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

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组议事必须遵守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

第三条 党组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

第四条  党组是本院的领导核心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院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非党部和群众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党委的工作

第五条 党组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六条 党组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

第七条 党组成员应以身作则,模范地遵纪守法,作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表率,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地开拓创新。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八条  下列事项由党组决定:

(一研究制定本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重要指示的具体措施;

(二党组成员的分工;

(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等问题;

(四制定规章制度和年度考核评比以及干警的奖惩问题;

(五交通、通讯以及技术设备等检察装备的购置与配备;

(六基建项目的发标及承包方案、承包单位的确定;

(七)5000 元以上的财务审批;

(八其它重大问题。

以上议事范围中的部分事项可以由院党组决定交由院务会议或检察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下列事项只能由院党组决定:

(一贯彻上级党组织的重大方针、路线、政策、决议;

(二制定关于干警表彰和惩戒的规章制度;

(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的对干警表彰和惩戒的决定;

(四本院的权力配置,包括领导集体成员的分工与调整等问题;

(五本院的人事任免或提请任免人选的确定。


 

 

 

第三章  会议召集与召开

 

第十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党组成员参加必要时经党组记决定可以召开扩大会议列席扩大会议的人员由党组书记决定

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于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

第十一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集。

临时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党组书记外出时可以委托党组成员召集。

第十二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书记外出时由党组书记指定的党组成员主持。

第十三条  院党组会议讨论的问题涉及党组成员本人或亲属时, 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章  程序及要求

 

第十四条  各党组成员机关党总支和各支部可以单独或联合院党组提出议事案议事案是否列入党组会议议程由党组书记决定。党组书记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机关党总支委员各支部书记副书记列席党组会议。

各科室可通过分管党组成员向院党组提出议事案,科室领导需要列席的由党组书记决定。

第十五条  按照本规则第十四条提出党组议事案应当在会3

个工作日提交至党组,由党组书记决定是否列入议事议程。


 

第十六条  凡研究决定特别重要的问题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党组成员必须到会。

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十七条 会议先由分管党组成员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党组书记一般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领导集体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

因故未到会党组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第十八条  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 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含未到会领

集体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改期再议,或报请区委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会议实行逐项表决。

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和书面等形式,须将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涉及干部任免等问题,可进行无记名表决。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党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条  党组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形式形成会议决议赞成票数超过到会领导集体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会议由党组指定的人员负责记录党组会议须形成会议纪要并按年度编号。

第二十二条  党组讨论的事项及讨论情况未形成决议或决议没有正式公布以前任何人员不得传播。

第二十三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确无法及时交由集体


 

事及会议表决的,分管的党组成员报请检察长党组书记同意后临机处置,但事后必须提请党组集体审定。

 

第五章  执行与督办

 

第二十四条 党组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党组成员必须服从并贯彻执行,并不得在公众场合发表不符党组决定的言论。

第二十五条 党组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认真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主管党组成员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党组讨论的情况以及决定,以记录人记录为准。非党组成员因公查阅党组记录时,应经党组书记批准。

第二十七条 党组应及时听取党组成员就党组决定执行情况的反映,如发现党组所做的决定确有失误或难以落实时,应及时再议,予以纠正。

 

第六章  附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

 

为了保证党组中心组政治理论学习的时间、人员、内容落实,提高学习效果,保证学习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习主持

院党组书记主持中心组的学习,党组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

二、参加人员

参加中心组学习的人员包括院党组成员和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

三、学习内容

(一结合工作、纪律、作风和生活等选学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重要理论;

(二国内外重要时事;

(三中央、高检、省委、省院、市委的文件和领导的讲话;

(四党组书记指定学习的文章;

(五区委、区直工委全年学习计划中规定的学习内容;

(六法律、法规和检察业务知识。

四、学习时间

中心组集中学习的时间每月不少于一次,每次不少于2 个小时,全

年不少于24 个学时。每次学习安排在每月的第三周礼拜三下午。因故不能按时学习的,在本周礼拜四下午及时补上。

五、学习方法

专题学习和讨论。每次中心组集中学习,要根据学习的内容,结合当前工作任务和工作实际,选择一至二个课题专门进行学习和讨论。


 

六、学习要求

(一参加中心组学习的同志要自觉执行学习签到制度。

(二因事因公不能参加学习的同志,要向党组书记或者主持学习的同志请假。

(三学习要记好学习笔记。并结合自己的思想认识,联系实际写出心得体会,心得体会的篇数全年不少于2 篇。

(四党组书记要加强对每个中心组学习成员的监督检查。

七、政治处负责安排党组中心组学习的各项工作

(一制定学习计划,并在月初将学习计划分发给每位参加学习的同志。

(二准备学习资料,随同计划一并分发。

(三负责召集人员和组织签到。

(四负责学习地点的安排和各项准备工作。

(五完成党组书记和主持人交给的其他任务。


 

 

 

推进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央《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精神以及省、市、区委的工作部署和安排,为推进党务公开,发展党内民主,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党务公开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加强党内监督和社会监督,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为推动我院检察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二、基本原则

1、发扬民主,以人为本。以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拓宽党员意见表达渠道,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2、联系群众,巩固基础。把群众路线、群众观点教育贯穿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的群众路线、群众观点教育, 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发挥党务公开宣传教育、释疑解惑、理顺情绪、凝聚民心的作用,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3、依法依规,注重实效。坚持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程序,正确处理好保密与公开的关系,党内事务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依照规定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外,都应向党员公开。公


 

开内容应真实、具体,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确保党务公开的时效性和真实性。

4、求真务实、实事求是。针对我院党组织的特点和职能要求,确定相应的公开内容和形式,切实提高党务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公开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

(一公开内容

1、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执行中央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等情况;本院重要决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事项、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工作任务及落实等情况。

2、党的思想建设情况。本院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

3、党的组织管理情况。本院党组织的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党员发展、民主评议、创先争优,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务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党员权利保障等情况。

4、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党组成员、专职委员职责分工、党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评价等情况。

5、“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决议内容和实施结果必须按照程序进行公开。

6、联系和服务党员、干警情况。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干警意见和建议,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帮助党员、干警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办理涉及党员、干警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7、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


 

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理违纪党员等情况。

8、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社会各界关注和党员干警关心的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经党组研究决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二公开程序

1、制定目录。本院党务公开目录由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后,经党组会议通过,报区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制定党务公开目录,应进一步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限等,对事关本院发展和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按规定可以向党外公开的,要列入党务公开目录。

2、实施公开。党务公开应依照目录进行。公开事项如需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由院党组批准,报区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3、收集反馈。本院党务公开机构和相关部门要落实人员,定期收集整理党员、干警对党务公开内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处理或整改,并将结果向党员反馈,对署名意见,应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本人。

4、归档管理。本院党务公开机构对公开的党务信息资料应及时归档,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三公开方式

1、党内公开的方式。要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适宜在党内公开的,可通过党员大会或有关会议、文件、简报以及党员列席旁听党的会议等多种形式,及时公布党内信息,开展党内事务问询和党员定期评议等活动。

对党员向申请公开相关党内事务的,如申请事项时可以公开的,党


 

组织应向申请人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申请事项及办理情况报区委备案。

2、社会公开的方式。一要充分发挥本院内网和外网网站的作用和优势,设立“党务公开”专栏,逐步实现党务公开的网络化。二要充分借助新闻媒体的作用,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不断扩大公开面和社会影响力。三要设立党务公开栏、党务信息栏等公开平台,可与检务公开栏合并使用,促进党务公开和检务公开的同步进行。四要充分运用电子显示屏等科技手段进行公开,向公众公布信息。

(四公开时限

党务公开工作的公开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稳定性较强的内容,要定期公开,并及时更新;分阶段开展的工作,要按照工作进展及时公开;时间上不确定但必须公开的内容要即时公开;热点问题和重点事项等临时性工作要随时公开。

四、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一责任人制度。党组书记为推进本院党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 对本院党务公开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本院党务公开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党务公开工作,对本院党务公开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监督检查制度。整合监督检查力量,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专门机关监督与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逐步建立健全党务公开的监督检查机制。要畅通监督渠道,设立意见箱和监督电话,聘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老干部和社会各阶层群众代表等组成监督队伍,形成有效的监督检查体系。要积极探索建立公开决策、公开办事、公开用人、公开问责等各项制度,继续完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


 

党组会集体酝酿研究、票决制度。

(三民意调查制度。定期对党务公开情况进行党员、干警满意度调查,并公开调查结果。对党员干警反映的存在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梳理,确定办理人员、办理时限,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群众反馈, 取信于民,调动群众参与党务公开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地以党务公开促进党内民主,密切党群关系。

五、实施步骤

党务公开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方案制定阶段6 11 日至6 15

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并广泛征求党员、干警的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同时,报区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6 16 日至7 16

1、根据工作需要,搭建和完善公开平台,包括公示牌、电子显示屏、党务公开栏等;2、按照区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对有关党务公开的内容按规定进行公开;3、设置党务公开意见箱,公布党务公开电子邮箱和电话,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4、制定和完善有关配套制度,逐步使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三整改阶段7 17 日至8 5

对区党务公开检查组检查验收中发现、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之后,整个党务公开工作转入经常化、制度化。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党组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纪检加强监督、干警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把党务公开工作抓紧抓好。本院党组是本院实行党务公开的责任主体,党组书记


 

是实行党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党组要从实际出发,将党务公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主动做好党务公开工作。

(二不断强化沟通协调。本院党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要做好信息的上报工作,及时总结工作经验,认真撰写信息简报、专题调研报告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积极发现、培养和推广典型,推动党务工作有序开展。

(三确保实现统筹兼顾。要把党务公开与检务公开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既注意在党务公开中吸收借鉴检务公开工作比较成熟的做法和经验,又注意将党务公开中的重要决策和主要措施在检务公开工作中体现出来,使之有效衔接、协调运转,做到一起部署、一起实施、一起公开。

(四努力营造良好氛围。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党组和党组成员要自觉增强民主意识,带头推进党务公开,主动接受党员、干警和社会监督,努力营造有利于推动党务公开工作的良好氛围。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 加强机关的民主管理切实保障机关检察干警和机关工勤人以下统称职参与机关内部事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激发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发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领导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层检察机关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我院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以下简称职代

第三条 机关职代会是机关职工参与机关内部事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机关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机关职代会制度是机关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化解矛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有效措施,也是机关职工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良好机制。

第四条  机关职代会应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政策法规,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正确地行使职权,积极有效地发挥作用。

 

第二章  机关职代会职权

 

第五条  机关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行政负责人关于机关内部管理问题的报告,对机


 

关内部事务管理中涉及机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对机关内部思想建设、制度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作风建设等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机关的中心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审议决定机关内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规章制度、规则、守则及措施办法等。

(三审议决定机关职工福利的有关制度和实施办法,监督执行。

(四在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政工部门,参与机关干部年度考核中的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工作,并监督干部评议后的整改工作。

(五对大会决议的执行和提案的办法进行监督。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六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机关职工均可当选为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爱岗敬业遵纪守法能够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联系群众为职工说话办事公道不谋私利工作积极作风正派有一定的参与管理能力。

第七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了解机关各职能部门执行职代会通过的决议和职工提案的落实情况;有权对职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压制、阻扰和打击报复。

第八条  职工代表的义: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刻苦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 密切联系群众,随时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完成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做好本职工作。

第九条  机关职工代表的比例和结构:

(一机关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一般为30%— 40%

(二职工代表中女代表应占一定比例,一般情况下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30%

(三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代表在机关职工代表中所占比例可与科级

以上领导干部在机关职工总数中所占的比例相同。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由机关工会提出选举方案,其中包括代表名额、各类人员比例等,经院领导同意后实施;机关职工代表一般以科室为选举单位,由职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资格的终止、替补。一般情况下,机关职工代表在职代会届期内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因工作调动、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原选举单位,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其缺额由原选举科室补选。

第十二条 列席代表。机关职代会可根据需要,邀请离(退休人员、职工代表以外的院领导和科室 领导以及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

20%。列席代表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机关职代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经职代会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通过,可提前或延期换届。

第十四条  机关职代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事项经党工领导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可随时召开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机关职代会召开前可召开预备会议。通过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作为会议期间的领导机构。

第十六条 机关职代会期间主席团主持大会各项工作,其职权是: 听取和综合职工代表对大会各项议题审议的意见;草拟会议决议;处理会议期间的其他事项。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主席团人数最多不超过

7 人,其成员可由党、政、工领导、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及一般职工构成。

第十七条 机关职代会设立民主管理、生活福利、评议监督等专门工作小组,完成职代会交办的有关事项。专门工作小组成员由3 5 组成,一般从职工代表中提名产生,也可以聘请有专长的职工参加,专门小组成员必须经职代会通过。

(一民主管理小组职责:征集提案,开展经常性的合理化建议活动;检查和督促职代会通过的有关提案的落实情况,了解和反馈职工对加强内部管理、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职代会闭会期间,根据职代会授权,审议有关加强内部管理、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规则、守则及措施办法等;受理职工申诉,对严重违反内部管理规定的问题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生活福利小组职责:了解职工对生活福利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为职代会讨论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制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实施方案;负责检查和督促职代会通过的有关生活福利方面提案的落实情况;督促和协助行政部门贯彻执行有关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政策规定。

(三评议监督小组职责:了解和反映职工对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评议干部的工作;监督机关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勤政廉政;办理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提案征集办理制度

(一在作出召开职代会决定后,职代会民主管理小组要积极组织各工会小组围绕本次大会的中心议题开展提案征集工作。提案内容应包括案由、整改办法或措施、提案人和附议人等。

(二职代会民主管理小组对提案进行整理分类、登记立案。属于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提案,经预备会审定后,可作为大会议案提交职代会审议。属于行政方面的一般提案,经预备会审定后,提请行政负责人责成有关部门处理。

职代会民主管理和生活福利小组要随时掌握提案的处理情况,并在下次大会上向职工代表报告提案的处理情况。

(四对优秀提案,民主管理小组要建认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奖励; 对那些暂时不能提交职代会审议的提案,民主管理小组要负责向提案


 

人说明情况。

第十九条  定期检查制度

(一期中检查。在每次职代会闭会后二个月左右,由职代会民主管理小组组织职工代表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二重点检查。职代会民主管理小组对职代会决议、决定中的重大事项和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列出专题,进行专项检查。

(三总结检查。在下次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对本次会议的决议贯彻和提案处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作出评价,并视情对执行决议、处理提案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表彰、批评和质询。

第二十条  会议报告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机关工会应将召开会议的时间、议程、中心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提案表决形式等,以书面形式报告区总工会。职代会召开后十天内,机关工会应向区总工会报告会议的主要情况,以便上级机关工会掌握情况和进行指导。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机关工会是机关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主要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代会会议议题的建议,主持职代会会议的筹备工作和组织工作;

(三检查、监督会议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协调各专门工作小组


 

开展工作,处理职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组织职工代表对机关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咨询,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增强职工的主人翁意识。

组织实施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我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我院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困难职工帮扶制度

 

为了更好地解决困难职工的生产生活问题,为困难职工提供救助、维权和服务,进一步将帮扶工作做大、做强、做实,使帮扶工作覆盖到每一名困难职工,从而促进我院各项工作的开展,特制订本制度。

一、特困、困难及突发性困难职工标准

特困职工: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

困难职工:家庭月人均收入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由于重病或残疾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

突发性困难职工:因突如其来的大病、天灾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困难且一时无法解决的困难职工。

二、困难职工调查

每年9 10 月工会统一对我院特困和困难职工进行调查摸底。工会要切实履行职责,摸清特困和困难职工的变化情况。对符合特困和困难标准的职工要在进行相关调查和访问后,纳入困难职工档案,并上报区总工会帮扶中心。其他时段特困和困难职工情况有变化的,工会要随时进行调查和访问,修改困难职工档案,并及时上报区总工会职工帮扶中心。

三、工会帮扶工作职责、制度

1、发挥自身优势,对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提供法律咨询,并积极与区总工会帮扶中心联系,积极协调为涉诉职工尽可能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等法律援助。

2、对困难职工家庭成员有就业培训意愿的,积极联系区总工会帮


 

扶中心,为其提供包括电工、电脑培训、物业管理、机械加工、安全上岗等多个工种的专业技能培训,提升困难职工家庭成员的就业能力。对有其他培训意愿的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尽可能帮助其联系其他就业定培训学校。

3、工会将积极联系区总工会帮扶中心和相关用人单位,进一步拓宽用工信息渠道,全力帮助困难职工家庭中失业成员实现就业。

4、每年“两节”期间向特困和困难职工发放米、面、油等过节物品和慰问金。

5、深入困难职工家庭进行走访慰问,并组织服务队开展为困难职工服务活动。

6、每年在8 月底开展金秋助学活动,积极和区工会帮扶中心联系, 为考上大学和高中的特困和困难职工子女发放助学金。

7、根据职工困难情况第一时间发放帮扶物品。

8、按照区总工会的要求,每年全院开展募捐活动,并将募集到的资金、物品上缴区工会帮扶中心。


 

 

 

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强化机关全面建设,规范临时工作人员管理,树立和维护检察机关的形象,现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经研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临时工作人员的聘用坚持本人自愿择优选录统筹兼顾合理调配用工节俭相对稳定的原则;

第二条  临时工作人员是指未纳入机关行工勤编制的临时聘用人员公益岗位人员和见习岗位人员。具体工作岗位如下:

1微机打字员;

2司机;

3法律工作辅助人员。

第三条  临时工作人员应符合如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进步,品行良好,作风正派,遵守纪律,热爱本职工作。

2职位要求:打字员、法律工作辅助人员需年龄在35 周岁以下, 且具有大专以上法律、文秘、行政、会计等相关专业学历;司机须有C 以上驾驶资格证,且驾龄2 年以上,退伍军人优先。

3身体健康,有责任心,能胜任从事的工作。

4未受过劳动教养或刑事处分;未有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其他单位除名、开除或辞退的经历。

第四条  科室在现有正式职工不能顶替或因岗位不足的情况下, 确因工作需要向院政治处书面提出用人计划政治处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经审核同意后报院党组决定。临时工作人员一经聘用政治


 

处和用人科室应同时建立临时工作人员名册、档案,实行用人科室和政治处双重管理。

第五条 临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因事或因病请假,经所在科室负责人同意后,书面报政治处批准。科室不得擅自批准假期。因病请假,时间在一周以上的,须持有医院的诊断书或医疗建议。

第六条 临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签到签退制度,政治处指定专人监督。规定上下班时间内,本人在院政治处签到签退,不得代签。上下班签到签退时间为:上午800-815 签到。11:45-12:00 签退;下午

14:3014:45夏季 15:00-15:15签到,17:45-18:00夏季 18:15-18:30

签退。延迟15 分钟内签到的为迟到,延迟15 分钟以上的为旷工,无故未签到的按旷工处理。旷工者按工资比例在当月工资中扣除相应数额。

第七条 聘用期间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工资由院党组根据工作性质研究确定,财务部门发放。一月内连续或累计请假超过15 个工作日的,不予发放当月工资。

第八条 相关科室要加强对临时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组织其参加院里的政治学习和各项活动,党员、团员应参加所在党团支部的活动。

第九条  临时工作人员要爱岗敬业努力工作遵守院规院纪政治处要定期对临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每半年考评一次年终进综合评定并填写本年临时工作人员综合考评 临时工作人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可依照有关规定在每年年终时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条  临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时予以辞退。

(一连续请假一月以上,或累计旷工15 天以上的;

(二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因工作需要,裁减员额的;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其他原因应予解聘的。

第十一条  院里的相关规章制度均适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政治处负责解释 2016 11 1 起施行。


 

政  治  部

党支部


 

党支部发展党员制度

 

一、党员发展原则

1、发展党员工作要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指导方针和“入党自愿、个别吸收”的原则。

2、党委按照阶梯式、有计划地分为正在考察、已参加培训班、递交了入党申请、对党有一定认识四个层次,有针对性地培养入党积极分子。

3、对于那些熟悉法律知识、精通律师工作业务、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行执业纪律的律师,应重点培养和发展。

4、对于不是党员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合作人,党支部要有意识地引导、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并进行重点培养,争取其早日加入党组织。

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

1、党委采取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

2、党支部每一季度与入党积极分子谈一次话,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做一次调查、摸底和分析。

3、党支部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档案,凡参加过培训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培训结束时,应进行考试考核,学习成绩要存入考察档案。党支部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谈话、考察应形成文字材料存入本人考察档案。


 

4、考察档案应随本人的工作调动而转入调入的党支部,对于该入党积极分子应当继续做好培养考察工作。

三、党员发展程序

1、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1 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2、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3、律师党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为 57 天,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和相关入党教材。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其为预备党员。

4、申请入党人要有2 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申请入党人自己约请或由党支部指定。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后,发展对象可填写《入党志愿书》。

5、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召开前,党组织要采取召开座谈会, 个别谈话等方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6、召开支部大会接纳新党员1支部大会由支部书记主持,出席大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的半数,入党申请人及介绍人心须参加2申请人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并表明自己的态度和今后努力方向3介绍


 

人介绍入党申请人有关情况,提出自己的意见4支部大会向参会党员通报对入党申请人的政审结果和支委会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5与会党员就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6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报律师党委审批。

7、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

《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8、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起止时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并加盖党委印章。支部接到批准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9、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律师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由党支部举行的入党宣誓仪式。

10、预备党员预备期满 1 年后,应主动向党支部写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接到预备党员的转正申请后,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应按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11、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到会党员人数必须是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且预备党员必须到会1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情况并宣读自己的转正申请2组织委


 

员、入党介绍人分别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学习、工作等情况3全体党员针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中的表现,提出是否同意转正的意见;4对预备党员能否转正进行表决,赞成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作出同意按期转正的决议。

12、支部大会结束后,支委会要将支部大会通过的转正决议填入该预备党员的《入党志愿书》,与预备党员的转正申请一并报党委审批。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3 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健全并严格执行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是加强党的思想作风建设,有效地实施党内监督,改进作风,增强团结,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有效贯彻执行的重要途径。为使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根据本院党支部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民主生活会应遵循的原则

1、参加会议的人员要敞开思想,各抒己见,沟通思想;

2、坚持实事求是,与人为善,真心诚意帮助同志的态度;

3、正确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

4、虚心接受他人意见,从而增强团结,改进工作。

民主生活会应紧密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要遵循团结——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改进工作、共同提高的目的。不能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

二、召开时间

党内民主生活会按支部大会和支部委员会两个层次进行,党内民主生活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上半年的民主生活会一般应在六月底前召开,下半年的民主生活会一般应在十二月底前召开。遇有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必须报告上级党组织同意。


 

三、民主生活会的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2、加强领导班子和党支部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3、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

4、坚持群众路线,改进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5、上级指定的内容及其他重要问题。

四、民主生活会的程序和要求

1、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召开日期及议题,应提前三天报告上级党组织,以便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日期和议题,应提前通知到参加会议的党员,以便参加会议的同志作好准备。

2、民主生活会召开前的准备工作程序:

1确定中心议题。要根据上级党组织关于民主生活会的要求, 联系本单位的工作实际,确定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和需要解决的一、二个突出问题。

2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个别谈心,以及民主评议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组织部门汇总。党支部可委托组织委员通过个别谈心或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

3发出会议通知。党支部应提前将确定的会期报告上级党组织,并及时通知到有关人员,做好开会准备。

4作好发言准备,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要根据议题,对照《党章》、《准则》及上级组织的要求,认真做好个人发言准备。支部成员之间要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3、民主生活会召开程序:

1指定专人做会议记录,所有到会人员在出勤本上签到。

2民主生活会分别由党组、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召集和主持。主持人要说明本次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内容,并提出具体要求。

3学习上级有关文件。

4党支部委员、党员发言,对领导班子成员和党支部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因故缺席的人员应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后,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5主持人进行归纳总结,并研究会议上提出的而又能当场解决的问题。请参加会议的上级组织领导或代表讲话。

6对会议进程、会议谈话做好详细记录,经支部书记签名后妥为保存。

4、民主生活会后落实阶段的程序:

1制订整改措施。对于党员思想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制订好整改措施,并由分工领导干部具体负责落实, 主要领导加强检查督促。在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需上级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上报告;在民主生活会上提出重要问题,党组织没有及时研究解决和向上级报告的,应追究民主生活会主持人或召集人的责任。

2及时汇报。党组和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情况和解决的主要问题,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用书面形式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3及时反馈。要用适当的方式将民主生活会的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向党内外群众反馈,以便取得群众的监督和帮助。


 

五、其他注意事项

对于无故不参加党内民主生活会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党支部的成员要在党内民主生活会上广泛听取意见,并及时改进自己的工作,决不允许对提意见者实施报复,违者以违犯党纪论处。


 

 

 

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

 

“三会一课”制度是党的组织生活的基本制度,是党的基层支部应该长期坚持的重要制度,也是健全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的重要制度,是党经过长期实践证明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党组织生活制度。“三会”:指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委会、党小组会;“一课”:指按时上好党课。

 

支部大会制度

 

1、会议时间: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

2、与会人员:会议由全体党员参加,根据内容的需要,有时可吸收非党干部或入党积极分子列席参加。

3、会议内容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党支部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

2定期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3讨论发展新党员和接受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4选举支部委员会成员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

5讨论需由支部大会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4、会议形成的决议由支委会负责检查落实。

5、会议记录:支部组织委员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认真保管, 年终归档备查。

 

支部委员会制度

 

1、会议时间:

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及有必要时,支部书记可随时召集。

2、与会人员:

会议由全体支委会成员参加。

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

3、会议内容:

1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和意见。

2讨论通过年度支部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3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4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5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及党员发展对象,评选优秀党员。

6讨论支部工作重要事项和工作措施。

4、会议要求:

支部委员会决定重要事项时,到会支部委员必须超过半数以上;如遇重大问题要作出决定,到会的委员不超过半数时,必须提交党员大会讨论。


 

5、会议形成的决议,应确定有关支委会成员负责检查落实,并向书记报告执行情况。

6、会议记录: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缺席人员名单、会议议题、会议决议等。会议记录由专人保管, 存档备查。

 

党小组会制度

 

1、会议时间: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支部有特殊任务,次数可增加,也可推迟召开。

2、与会人员:会议由小组全体党员参加,由党小组长主持。

3、党小组会的主要内容:

1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系列讲话精神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传达支部的决议,讨论贯彻支部决议的具体措施及每个党员应承担的任务。

3党员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和执行党支部决议的情况。

4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5定期召开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4、注重效果:会前要有准备,会议内容要集中,每次会议有针对性、有重点地解决一两个问题即可。

5、会议记录: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认真保管,存档备查。


 

 

 

党课制度

 

1、上课时间:每个季度上一次党课。

2、党课内容:

1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

2学习党的方针政策。

3学习党建相关理论和知识。

4结合当前形势,对党员进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规化、制度化教育和形势、任务教育。

3、党课要求:

1要认真制定党课计划,由组织委员负责。

2建立考勤制度,无特殊情况,不能无故缺席。对因故未能参加党课的党员要及时补课。

3党课教员由院领导和支部书记担任,也可以邀请上级领导及党员先进典型人物和由具备授课能力的其他支委担任,或聘请党校老师兼任,每次授课必须要充分准备,讲课时要联系实际,讲求实效。


 

 

 

党支部党课制度

 

党课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的最经常、最基本的一种形式。组织好党课教育,建立党课制度是党支部的一项重要工作。在一般情况下,一季度要上一次党课,在实施中,可根据形势任务的需要,相对集中使用党课教育时间。党支部要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党员都能按时听党课。这项制度坚持得好不好,是衡量一个支部党内生活制度是否健全的一个重要方面。

1、主要内容:系统地讲解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和党章、党的基本知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常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可根据上级党组织选定的党课教材和参考资料来讲,也可以自己编写材料。党课的内容要注意系统性同时,力求搞好党员的思想调查,要针对党员一定时期的思想倾向和共性问题加以确定。

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的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教育;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党的优良传统教育。

2、授课方式及授课人:党课教育一般由院领导和支部书记担任。也可以聘请上级党组织的党员领导干部及党员先进典型人物和具有授课能力的其他支委担任,或聘请党校教师兼任。党课教育授课人应有良好的党性修养,对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知识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深入的研究,并且在党员中有一定的威望。党课教育要掌握每一时期的党课教育计划,对党员队伍状况有比较深入的调查和了


 

解。在接受任务后,要认真备课,要理论联系实际,在讲课中,不仅要把基本道理讲情清,还要联系实际回答党员思想认识上的问题。

党支部在开展党课教育时,应制定出党课教育计划,一般应制定一年的计划,安排好党课时间、讲课教员、党课内容等。如有必要,可请示上级党组织,争取上级党组织的指导。课后,党支部要组织讨论,消化党课内容,也可进行测验,决不能讲了、听了就完了。 党课可采取集中授课或电化教育,以及其它灵活多样、丰富多彩的形式进行。旨在提高教育效果。

3、党员的专题教育:严格按照区、市委精神和委直属机关党委的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制定党员专题教育计划,相对集中时间,严格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党支部党员汇报制度

 

1、党员每半年要向院党支部进行一次思想、工作和生活方面的汇报。口头或书面均可。

2、党员对党组织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完成后要及时向组织汇报。

3、党员对单位或社会上的重大政治活动或突发事件要站在维护党的利益的立场上,正确认识,正确对待,并及时向组织汇报个人的看法和态度。

4、党员外出学习或工作在半年以上的,应定期用书面形式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

5、党员本人或发现其他同志思想和工作有什么问题,出现什么情况,有责任、有义务主动自觉地做思想工作。并随时向组织反映,以利于化解矛盾,解决问题。

6、负责培养党外积极分子的党员,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并及时向党小组或党支部汇报培养情况,认真填写积极分子登记表。


 

 

 

党支部书记职责

 

一、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结合机关的具体情况,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议、指示,保证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制定支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对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抓好落实。定期向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委报告工作。

三、经常与支部委员会其他委员交流思想和工作情况,支持他们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已的职责。协调与单位内部有关部门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共同做好机关党的工作。

四、做好经常胜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关心党员、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对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行政领导反映,提出意见或建议。

五、抓好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按时召开支部组织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断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六、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充分调动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重视和加强对人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不断壮大。


 

 

 

党支部机关党内监督制度

 

为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约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关口前移,注重预防,防止各种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中央、省、市、区有关精神,制订如下制度。

一、党内监督的目的和要求

加强党内监督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党规党纪,防止和减少党内各种不良倾向和不正之风的发生,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纪、损害党和国家利益的行为,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保持党政机关廉洁,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

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开展积极有效的党内监督责任,每个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应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同时应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履行监督责任,共同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监督环境。

二、党内监督主要内容

1、能否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权威。

2、能否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3、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科学决策。

4、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5、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6、能否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


 

才兼备的原则以及有关规定,做好干部工作。

7、能否廉洁自律,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8、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三、党内监督途径

1.严格党的民主生活会制度。每个党员都要参加所在支部、小组的活动,在党的生活会上,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2.严格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管理。民主生活会前要发安民告示,认真做好准备,妥善安排时间,保证民主生活会到会率。

3.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民主评议党员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措施,要严格按照评议的规定和要求,认真搞好评议工作。

4.坚持党内检查制度。各支部每年对本单位党员状况作一次检查分析,找出问题,制定措施。

5.认真查处违纪案件。严肃党内纪律,认真检查处理党内各种违纪案件,参与对干部的年度考核、任免、调动、奖惩。

四、加强对党内监督的领导

1.党支部要加强对党员干部进行加强党内监督意识的教育,使广大党员明确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增强监督意识,自觉履行监督职责,搞好党内监督工作。

2.要切实保护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正当权利,保障党内监督的正确实施。

3.党支部和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党内监督制度, 为党员干部作出表率。


 

4.党支部要经常检查党内监督的执行情况,注意研究监督工作中的新问题。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新经验,不断完善党内监督机制,更好地搞好党内监督工作。

为加强党的建设,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纪委《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监督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的任务是保证单位内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防止党内各种不良倾向的发生,使党组织永远保持健康肌体,充满朝气活力。

二、监督的对象是单位内全体党员,重点是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无论一般党员或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既要监督其他党员同志,同时又必须接受各种形式的监督。

三、监督的内容

1、监督全体党员干部模范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组织的决议,坚持思想基本原则,不允许发表违反党章和党的决议的言论,不允许传播小道消息,有损于党的领导和形象,不允许对党的方针政策决议阳奉阴违,消极应付,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甚至公开抵制和反对,在政治上同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克服自由主义。

2、监督全体党员,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党内充分发扬民-主,在民-主的基础上高度集中;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 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不允许无组织无纪律,闹无政府主义。

3、监督全体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密切联系群众,做人民的公仆。坚持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为经济发展


 

服务。履行职责,不推不拖,提高办事质量,决不允许脱离群众,以权谋私。

4、监督全体党员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人事纪律,工作中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切实履行干部任免、人事调动、工资调整、干部奖

惩、机构编制等方面的规定,坚持任人唯贤,按干部“四化标准”和的德才兼备原则任用干部,绝不允许任人唯亲,搞小团体主义。

5、监督全体党员干部必须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传统作风,自觉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封建残余思想侵蚀,克服思想上的个人主义,保持共--党员的本色。

6、监督全体党员干部时时处处以维护党的利益为己任,坚持党的

利益高于一切,当个人利益和党的利益发生矛盾时,个人利益要无条件地服从党的利益,为了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要用于牺牲个人的一切。在党和国家、人民财产生命遭到危险时刻,要挺身而出冲锋在前。对贪生怕死,见利忘义不敢同坏人作斗争的要追究党纪处分。

7、监督全体党员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政绩观”和“人才观”,求真务实,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

四、监督办法

1、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通过“三会一课”用各种形式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思想教育,不断提高党员政治素质。

2、坚持民主评议党员的制度,对评议中的一间,一般问题油被评议人在适当会议上做出检查或必要的说明,重要问题油组织核实,提出意见并报上级处理。

3、加强群众监督,采取走访,登门征求意见或不定期召开各种类型座谈会,接待来信来访等形式,加强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对群众提出的


 

问题,认真调查,及时处理。

4、认真执行支部《党风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好监督党员干部的职责,支部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基层执行机关,对本据行政领导班子、全体党员干部时兴监督上列各项、各科之间,要在政治上坚持团结的基础上实行互相监督。党员不仅可向支部任何党员干部提出批评建议, 也有权通过各种方式向上级反应问题。党内监督由支部书记亲自抓, 纪检委员协助作好日常具体工作。


 

 

 

党支部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一、民主评议党员是一项党建工作制度,为加强我院党建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进行两次,一般安排在年中年末,时间半个月至一个月。

三、评议内容:

1、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能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把实现现阶段的共同理想同脚踏实地地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进机关三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3、是否站在改革前列,维护改革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4、是否切实地执行党的决议,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珍惜党员权利。

5、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反对腐化奢侈,反对以权谋私;是否模范遵守本办所制定的一切规章制度,是否起到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四、基本方法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要在院党组的指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1、学习教育。要与形势教育结合起来,对党员普遍进行在新形势下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学习内容以《党章》、《准则》和党中央有关文件为主。

2、自我总结、自我评价。在学习讨论、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对照党员标准,围绕评议内容,认真总结个人半年来思想工作学习和作风情况,并在小组会上汇报。

3、民主评议。一般是召开党小组会或党支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

4、组织考察。支委会对党内外评议的意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综合,形成组织意见,转告本人,并向支部大会报告。

5、表彰和处理。对民主评议的好党员,党支部进行表彰;对评议中揭露的违法乱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对经评议认为不合格的党员,要提出妥善的处理意见,并交支部大会表决。同时要做好思想工作,继续发挥他们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几点要求:

1、每个党员要提高对民主评议党员的思想认识,自觉参加评议工作。

2、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3、支部要认真组织评议,严格掌握标准,提出正确的组织意见,做好妥善的处理工作。要加强思想工作,使评议党员过程成为对党员思想教育的过程,不断提高广大党员的思想素质。


 

 

 

评议流程

 

 

 
  文本框: 学习教育、准备


 

 

 文本框: 党员个人总结

 

 

 文本框: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党小组会进行民主评议

 

 

 文本框: 党支部委员会形成初步评议意见后报区直工委审批

 

 

 文本框: 区直工委审批各党支部初步评议意见并通报

 

 

 文本框: 区直工委表彰

 

 

 文本框: 党支部总结报区直工委备案


 

 

 

党支部征求意见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提高党组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中国共产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决策包含范围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组织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及本院发展的规划计划年度工作目标和财政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的方案和实施意见本院干部人事任用奖惩以及人才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本院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本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其他应由党组织集体研究决定的问题。

第三条  重大决策应坚持如下原则:

(一广泛征求意见的原则。重大事项决策,应在一定范围内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进行政策咨询,为集体讨论奠定基础。

(二充分酝酿的原则。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党组织书记应采取多种形式与班子成员交换意见,沟通思想,统一认识。

(三平等议事的原则。讨论重大事项时,每一个班子成员都享有平等的发言权、表决权、监督权。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应充分发扬民主,营造平等议事的良好氛围。

(四依法决策的原则。重大事项决策,要进行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或论证。

(五集体决策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班子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六会议决定的原则。重大事项必须由会议研究决定,不得以书记办公会、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应在充分听取参会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认真进行归纳总结, 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要充分发挥党支部在重大事项决策中的作用,不断加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力度。党支部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四条  重大决策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根据本院工作实际,合理确定需要决策的议题。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提出,班子成员建议提请党支部和集体讨论、符合重大决策事项范围的问题,应列入党支部会议议题。

(二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围绕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专题报告,提出工作方案或意见。凡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可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三决策咨询。重大事项决策前,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相关咨询, 必要时进行决策可行性论证。

(四个别酝酿。对会议所要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会前应进行协商通气,对一些重大、敏感的问题,一般应事先逐个听取班子成员的意见。

(五形成决策。班子成员应围绕决策事项,积极参与讨论,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种意见,认真进行归纳总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科学、民主决策,通


 

过表决形成决议。如遇班子成员对重大问题产生较大分歧意见,一时难以统一的,一般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议。

(六公布通报。对作出的决策,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上级党支部报告。逐步推进党务公开,视情况可将决策有关情况向同级行政领导班子和下级党组织通报。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院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支部党建工作述职制度

 

第一条 为了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强化中心党支部书记的党建责任,根据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地方党支部、部门党组党支部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支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党支部强化管党意识,更好地履行管党职责,推进基层党建工作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着力加强机关第一党支部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解决机关第一党支部党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努力形成责任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为推进发展、构建和谐中心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  主要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述职以个人履行职责为主线,总结成绩要实事求是,分析问题要客观准确。

(二坚持发扬民主的原则。述职大会根据述职人员的不同,要吸收各方面党员代表和群众代表参加,提高党员干部和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三坚持注意实效的原则。述职始终要把促进工作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述职达到抓党建促发展的目的。

第四条 对上述职采取每季度一次,原则定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下旬。由机关党支部书记每季度向院党组述职。

第五条 机关党支部对内部述职每年一次,原则定在每年年终最后一个月内,参会人员为机关党支部所有党员、职工代表、中层干部。

第六条  述职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支部关于党的建设的重大部署、决策和决定情况;

(二制定党建工作总体规划及年度党建工作计划,定期研究中心党建工作,解决突出问题情况;

(三党内民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情况;

(四干部职工反映各类问题的解决情况;

(五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六下一步工作打算。

第七条  述职程序:

调研分析。述职前支部书记按照述职内容要求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全面掌握党建工作总体情况。

(二撰写报告。在摸清情况、总结经验、找准问题的基础上,认真撰写述职报告。对好做法要认真总结;对尚未完成的任务,努力抓好落实;对存在问题和不足,认真剖析原因,研究制定改进措施。述职报告要做到总体思路清、基本情况准、问题分析透、工作措施实。

(三述职汇报。召开述职大会,由党支部书记在述职大会上汇报抓中心党建、履行职责的情况。述职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准确反映基层党建工作的真实情况。

(四组织测评。党支部内部述职结束后,要进行群众满意度测评, 由参会人员根据述职情况和实际情况对述职人员进行测评。

(五评议总结。每次述职结束后,由党支部根据述职情况实事求是地分析目前党建工作的成效和不足,找准党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党建工作的明确要求,通过摆问题、定措施、提要求、抓落实,进一步增强抓好党建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党支部党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务公开工作以“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第三条  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是:

1、党组织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决议及工作部署情况。主要包括:党建工作有关文件;党建工作目标计划及考核考评情况、党组织对党员的考核考评情况;党组织机构变动情况;党组织及党员隶属关系变动情况等。

2、党组织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党组织民主生活会会前意见征集情况,会后整改措施及其落实情况;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情况;作风建设情况等。

3、干部人事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干部任前公示、竞争上岗等情况。

4、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等。

5、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党支部工作条例》、《思想政治工作条例》执行情况,党组织换届选举情况,发展党员公示情况,民主评议党员情况,党费收缴管理情况。

6、其它应公开和上级指示公开的党务工作事项。

第四条  党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1、党员大会和党员代表大会是党务公开的主要形式。按照《中国


 

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召开党员大会和党员代表大会期间,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议讨论,广泛征求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2、公开告知形式。将应公开的党务工作内容通过一定形式,在党组织内部、单位内部予以告知,以达到党务公开的透明化。

3、通过会议传达、定期通报、文件传达以及一定范围公示公告等形式进行公示公开,做到党务公开形式多样化。

4、党内重大事项预公开制度。党组织在决定公开全局性重大事项或与党员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前,可预先公开初步方案; 充分听取有关领导和部分党员代表、非党员代表的意见。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程序重新研究调整,然后正式公开。

5、建立公开阵地。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机关党建网站、等开设党务公开专栏,利用党员和职工会议增加党务公开内容等,做到党务公开阵地相对固定。

第五条 党务公开的时限。党务公开的时限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常规性工作要定期公开,一般每季度或半年公开一次;阶段性工作一般应在阶段工作完成后及时公开;临时性工作要随时公开。

公开党内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

大问题等党内事务,应按先党内、后党外的顺序进行公开。

第六条 党务公开实行分级管理。社区各党支部都要实行党务公开。根据党务公开制度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党务公开实施细则,并认真抓好落实。党务公开工作要列入各级党组织议事日程,并作为民主生活会的专项内容,定期研究检查。

第七条 把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内容。


 

 

 

党支部党员目标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从严冶党,提高党员素质,加强党的经常性建设,院党支部根据上级党组织和区委的有关精神,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建立了党员目标管理制度。

1、制定明确、具体、合理的目标,根据本院党员的思想状况,结合工作实际根据《党章》对党员的具体要求,制定民主评议党员考评表,下发到每一个党员,由党员个人与支部签订目标,党支部保存,定期打分,做为当年考核评分的标准。

2、建立严格、完善、科学的考评制度。在制定目标的同时,针对目标中的内容,确定详细、严格的打分标准,采用四级等级评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方法,每半年由个人、党小组、支部对照标准打分。

3、严格按考评结果进行奖惩,实行以分定格,根据每人年终得分多少,确定党员格次。

 

第一章  确定目标

 

第一条  年初由党支部负责调查研究拟定每个党员的具体目标任务如组织生活目标工作目标等。

第二条  落实责任党支部与党员签“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三条  根据检察工作实际把党员目标任务转化为数、时限要求实行等级考核制。


 

 

第二章  实施目标

 

第四条 党支部对党员进行思想政治理论教育,不断提高党员政治素质,增强实施目标的自觉性。

第五条  完善落实与目标管理相关的党内有关制度即三会一课、党员学习党员联系群众组织生活会等制度。

第六条  开“两学一做“道德讲堂等各种活动。

第七条 党支部经常进行检查监督,党小组每月对党员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每季度向支部汇报一次,支部半年检查一次,组织一次经验交流。

第三章  考评目标

 

第八条 年末召开党小组会,由本人自我总结,评价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党员互相评比。

第九条 党支部考评小组根据党员自评和互评情况,并征求党外群众意见进行综合。

第十条 召开支委会对党员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评比,评出任务完成好的党员及任务完成得不好的党员和不合格党员。

第十一条 召开支部大会,进行总结、表彰。对优秀党员给予表彰,完成任务好的给予表扬,完成不好的给予批评,不合格党员给予限改处置。

第四章  党内生活方面

 

第十二条  能够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并在实际工作


 

坚决贯彻执行,同党中央在政治上、思想上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三条  积极参加党的各种会议不无故缺席。

第十四条 关心党的建设,积极向组织提合理化建议。

 

第五章  发挥党员作用方面

 

第十五条  能够按的规定严格要求自己时时处处用自已的行动影响和带动干部群众做表率。

第十六条  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机密踊跃接受并圆满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十七条  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按党员目标责任书完成组织核定的各项指标任务。

第十八条  带头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在各项工作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六章  党性观念方面

 

第十九条  能够坚持原则敢于在工作中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进行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二十条  按时参加组织生活会及时交纳党费。

第二十一条  积极为党工作做好党内外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不说违反原则的话不作违反原则的事有很强的政策观念。

第二十二条  遵守法律,廉洁奉公无违法违纪行为。


 

 

 

党支部任期目标承诺制度

 

按照上级党组织和区委的布置和要求,经集体讨论,党支部工作将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结合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切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本院全体干部职工负重图强,艰苦奋斗,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党支部具体任期目标如下:

一、强化教育,加强党的思想建设

党支部将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放在首位,致力于加强基层党组织的思想建设,以先进的政治理论武装党员干部头脑,努力提高全体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为完成好各项工作提供思想保证。

1、切实抓好党员干部政治理论学习。深入开展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的系统性学习。重点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学党章、党规,阅读相关文章,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撰写心得体会,使全体党员干部对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有更为全面深刻的认识,进一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2、强化主题教育活动,提升思想道德素质。重点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创新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教育活动。全面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意识和道德水准,进一步树立大局意识、诚信意识、清廉意识、责任意识, 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树立良好形象。


 

3、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和干部职工的思想实际,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夯实基础,加强党的组织建设

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切实做好组织发展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1、提高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团结协调,坚强有力。

2、坚持“三会一课”,搞好基础建设。坚持每月一次支委会、每季一次党员大会,每半年一次党课,正常有序地过好组织生活。在保证“三会一课”质量的前提下,力求在形式上有所创新,通过电化教育、举办讲座、研讨交流等方式,组织有新意、有实效的活动,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工作。

3、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工作。把发展党员工作的重点放在院里年龄轻、水平高、能力强的群众上,并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党员发展“十六字”方针,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4、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组织党员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结合教育教学实际,树立党员干部形象,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力争让每一位党员在师德、教育、教学、教研等方面都成为典范。通过“党员示范岗”活动、“五比一争”活动、党员帮带活动,“我上党课”活动等,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员活动及考核记录,为党内评优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三、健全监督机制,推进党的作风建设。

1、加强和改进领导班子作风建设。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


 

讲话精神,自觉加强党政班子作风建设,在服务发展、服务大局、服务师生、服务群众中履行好职责,时时处处维护党的形象,努力为加强的执政能力建造良好的内部环境。

2、要进一步强化执政为民的意识,引领党员干部树立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正确政绩观,始终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真心真意为人民谋利益。把全院党建工作有机融入检察中心工作之中,把解决全体干警反映的热难点问题作为本院党建工作的重点,努力提高服务发展的水平和质量。

3、抓好党员教师的廉洁自律工作。学习贯彻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经常性开展警示教育,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高标准要求自己,坚持依法治校,清正廉洁,

4、深入开展党风党纪法规教育,组织党员、干部观看警示教育的电教片,通过党纪党规的学习,让每名干部、党员熟记党纪条例,使党员干部从中接受教育,增强自律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大力弘扬清正廉洁、勤政为民的作风,形成廉洁从教的良好环境。


 

 

 

党支部书记双述双评制度

 

为推进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健全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机制,提升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特制定当支部书记“双述双评”制度。

一、“双述双评”的含义

“双述”即党员干部述职、无职党员述责,“双评”即群众评议、党支部考评。

二、“双述双评”的对象

参加“述”的对象为本支部全体干部和具有活动能力的无职党员。参加“评”的对象为本支部党总支委员和群众代表。

三、工作目标

通过实行“双述双评”落实党组织书记管党责任,提升党组织凝聚力,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双述双评”内容

立足本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履行“一岗双责”,加强勤政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履行“一岗双责”,加强勤政廉政建的设情况;执行领导干部廉政从政规定的情况;依法办事,执政为民,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转变领导和工作作风等情况。

五、“双述双评”形式

分别向上级党组织述职和向党员代表述职。

六、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落实,不断加大

“双述双评”活动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群众的知晓率。

2.集思广益,扩大民主。要广泛开展征求意见活动,充分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尽可能让更多的群众参与到此次活动中来。

3.认真对待,客观评析。党支部书记要严格按照“双述双评”的内容,撰写个人述职述廉报告。报告内容中既要突出工作实绩,又要指出存在问题和不足。

4.规范程序,履行职责。要严格按照会议程序组织会议,提高参会率。参会人员敢讲真话、说实情,做到知无不严,言无不尽。

5.注重效果,强化整改。要及时梳理汇总评议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以及述职干部的答复和承诺。针对评议人员指出的问题、存在的薄弱环节进行归纳分析,查找问题的根源,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落实措施。


 

 

 

党支部党员组织生活会制度

 

为了加强党组织建设,增强党的战斗力,进一步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增强党性观念,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特制定党员组织生活制度。

一、党员教育和管理

1、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党支部坚持每学期召开一至两次支部大会;坚持每两周过一次组织生活;坚持每半年上1-2 次党课;坚持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对党员进行评议;积极参加学院党支部组织的党课、廉政建设等教育活动。

2、党支部建立党员情况一览表册、组织生活会和支部大会记录。

3、教育党员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开展“两学一做”活动,每学期经过全体党员广泛讨论。

4、党支部定期对党员进行考核,党员每半年向党支部书面汇报一次思想,作为支部考核的依据,党支部每年向党总支部汇报一次对党员考核的结果。

二、组织生活的内容

1、切实加强党员的理论教育工作,采取长期灌输、渐进积累的办法,组织党员学习政治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

2、讨论支部的工作、决议。

3、检查上一次组织生活会所制定的改进意见的落实情况。

4、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交换意见,沟通思想,互相帮助,纠正缺点错误,消除分歧,增进团结。


 

5、发展新党员和进行党纪教育。

6、组织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聆听报告、观看有教育意义的电影、录像、戏剧等,使党员在形式多样的组织生活中受到启发教育。

三、组织生活的基本要求

1、明确组织生活的意义。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是端正党风、增强党性、提高党的战斗力的一项有效措施。因此,每个党员都要自觉地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会。

2、注重组织生活的效果。会前要有准备,会议内容要集中,每次组织生活会前都要通知每个党员,让大家做好准备,提高会议的质量和效果。

3、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组织生活会上,要引导党员认真地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端正思想作风,加强廉政建设的防范巩固工作,相互进行帮助,本着与人为善、实事求是的精神,分清是非、提高觉悟、增强团结。

4、组织生活会要有专人负责记录、管理。


 

 

 

党支部党员联系服务群众制度

 

密切联系群众是我党的三大作风之一。为了发扬光大这一传统优良作风,进一步促进党员同群众的密切联系,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任务与内容

1、自觉地向群众宣传解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自己的模范行动和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与思想政治工作,把党的主张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团结带领广大群众完成党的任务。

2、严格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关心群众疾苦,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3、遇事同人民群众商量,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在人民群众中寻求智慧和力量,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

4、自觉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和利益,坚决同侵犯群众权益的错误倾向和行为做斗争。

5、每个党员都要做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虚心听取并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愿望,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

二、形式与方法

1、谈心家访。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经常主动找群众谈心、交流思想,利用休息时间到群众家中进行访问,随时掌握群众思想状况、家庭生活情况,及时帮助解决群众的困难和问题。

2、召开座谈会。党支部要定期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党支部与


 

民主党派恳谈会;广泛听取干部群众对机关和党支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群众的评议。

3、开展“双结对”活动。每个党员与群众和学生对,根据支部要求

担负起入党积极分子联系人的责任。关心群众和学生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负责培养考察入党积极分子,至少每季度要同培养对象谈话一次,掌握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了解他们的不足,帮助他们尽快提高和进步,并将培养考察情况及时向党支部报告,还要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上认真填写考核意见。

4、切实为教工群众解难事、办实事、做好事。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群众最盼的事、最怨的事,从群众最怨的事情改起,从群众最盼的事情抓起,努力提高群众对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满意度。

三、检查与考核

1、每个党员每半年向党支部汇报一次联系群众工作情况。

2、支部将党员联系群众工作列入党建目标管理考核指标,每半年对联系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向办党组汇报。

3、支部要及时掌握党员联系群众典型人物和典型事例,进行宣传报道。

4、支部要把党员联系群众工作列入绩效考核内容,并且作为评先、评优基本条件之一。


 

 

 

党支部党员结对帮扶制度

 

为了使广大党员在具体工作实践中充分体现先进性,进一步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真正做到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真心实意为广大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特制定本制度。

一、帮扶对象

以农村特困家庭、城市低保户和未纳入低保范围的困难家庭以及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确有困难的群众为结对帮扶对象。

二、帮扶内容

1、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国际、国内、本地区的形势,认真学习贯彻各级党组织的决定,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2、对有劳动能力的困难家庭,通过资金、项目、技能、就业扶持等形式,帮助帮扶对象增强致富意识和本领,开辟致富渠道,实现再就业,增加收入,切实改善生活水平。

3、对子女难以完成学业的困难家庭,采取建立长期助学计划,使其顺利完成学业,增强其家庭的脱贫能力。

4、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处理能力的特困家庭,通过发动党员、群众出资、出力,帮助其改善生活状况,增强其生活信心。

5、在宣传公民道德新风尚、推行移风易俗和计划生育、反对封建迷信、严格遵纪守法、维护社会治安、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方面积极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三、帮扶形式

根据帮扶对象的年龄、文化等具体情况和经济状况、居住状况的不


 

同,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帮扶工作。

1、一个党员联系一户。主要适用于党员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进行扶贫帮困。根据党员的自身能力和贫困户的具体情况,具体确定党员帮扶贫困户再就业的要求和自主创业的项目、达到的目标、脱贫的时限等任务。

2、几个党员联系一户。主要用于帮扶那些子女无法完成学业、无劳动能力、无生活处理能力的特困户。要结合党员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工作能力,确定主要责任和起主要作用的党员。

3、对确有致富带动能力的党员,也可实行一名党员联系多户。

四、帮扶要求

1、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党员结对帮扶工作,把其作为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体现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级党组织要根据联系点党员和群众的具体情况,年初制定党员结对帮扶工作方案与帮扶目标,认真组织实施,并根据帮扶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改进、完善帮扶措施。

2、帮扶对象确定后,各级党组织要帮助党员和联系户一起研究确定具体帮扶事项。每一个党员在帮扶中的责任,应根据党员和帮扶对象的具体情况而确定。党员应明确责任,按照要求,切实做好帮扶工作。

3、院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结对帮扶工作的经常性指导、检查和督促,每季度召集党员召开结对帮扶工作会议,听取党员汇报结对帮扶工作情况,了解工作的进展情况,并认真做好记录。上级党组织每年要对各基层党支部党员结对帮扶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及时表彰先进、激励后进,促进结对帮扶工作。


 

 

 

党支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

 

为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批评权、选择权、监督权,确立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调动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加强党内监督的积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上下级组织要互通情况、互相支持、互相监督,保证党内监督的有效实施。

第二条  通报主体及对象

党内情况通报主体是党员大会和党支部会,党内情况报告的对象是全体党员。

第三条  通报的内容

1、党务工作方面通报的主要内容: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工作指示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党支部会议决策事项,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党务、政务活动进展和完成情况,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党员干部的奖励和惩戒,党组织调整选举,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党员发展,民主评议党员及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同时包括本级党组织负责人的述职、述廉等。

2、与党员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通报的主要内容:系内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部署,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执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结果,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的处理等。

3、对上级党组织的会议精神,要求传达到党员的,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传达到每一位党员;机关党支部会召开的各项工作会议,应以摘要的形式在支部大会上向党员进行通报;机关党支部会开展的每一项工作和活动,除按上级党组织要求需要保密的外,一律向全体党员进行通报。

4、其他应通报的有关情况。

第四条  通报的形式及程序

通报采取召开专门会议和公示等形式进行。党支部每半年向党员大会报告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通报,通报和报告的具体工作由党支部办公室负责。属于党内秘密,涉及个人隐私,不宜立即公开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大案件等免予通报。工作和会议情况通报后,要认真收集党员反馈的意见,以便于党支部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 促进党建工作健康发展。


 

 

 

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廉政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为了严格对我院领导干部的监督,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党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精神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廉政承诺制度是院党组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关心爱护干部的目的出发,对领导干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廉政承诺是指院党组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院属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新提拔任用的干部面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大会或群众代表会议年初作本年度廉政承诺。

第四条  开展廉政承诺必要时也可以邀请上级党组织派人指导。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自学接受监督,在履行承诺过程中应虚心接受批评和建议,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第六条  廉政承诺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同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情况。

(二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三认真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情况。

(四严格执行党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的情况。

(五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六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情况。

(七其它按规定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廉政承诺的范围和对象

本院党组书记、副书记,以及其它领导班子成员。

第八条  廉政承诺的程序和要求

领导干部在廉政承诺时应组织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群众代表会议。

(二应参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到齐后方可进行廉政承诺。

(三廉政承诺对象每年年初应向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作廉政承诺一次,年终应作述职述廉报告一次。

(四干部职工和职工代表、群众代表对领导干部履行承诺情况有权进行全程监督,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违诺情况可以提出批评意见,必要时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五廉政承诺结束时,承办人应作好备忘性记录,整理上报有关材料。

第九条  对廉政承诺对象的要求

(一廉政承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必须紧扣主题,突出重点,具有可操作性。

(三少谈成绩,多谈问题与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四不准挟嫌报复、假公济私和向干部职工提不正当要求,违者将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由本院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党支部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基层党组织与党员谈心谈话是指基层党组织指派专人同党员进行个别思想交流的一种活动。为促进基层党组织负责人与党员的沟通交流,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增进党内和谐,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谈心谈话的主体是全院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谈心谈话对象是广大党员。上一级党组织负责人负责对下一级党组织负责人和部分党员开展谈心谈话;分支部书记负责对委员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按照分工对本科室党员开展谈心谈话,原则上支部书记要与每一位党员谈心谈话。

二、谈心谈话时间

原则上对每名党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具体时间应根据计划和工作实际情况灵活安排。

三、谈心谈话程序

党组织每年要将党员谈心谈话工作列入年初计划,一般按各党员入党日期列出日程表,依次为党员过好政治生日。党支部与各科室沟通、协调,确定谈话时间和谈话人。在谈话时,党员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学习、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况。谈话结束后,谈话人要在保护好谈话对象的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形成谈话基本情况书面报告,并及时将不宜书面记载的其他情况向党组织汇报。

四、谈心谈话的内容

1、通报党内重大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重要工作安排和本级党


 

组织工作开展情况;

2、反馈谈话对象上一年度民主评议结果,对取得的成绩予以肯定, 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批评意见,指明努力的方向;

3、了解党员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特别是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4、了解党员的思想动态,并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

5、听取和收集党员对党组织、谈话人和其他党员的要求、意见和建

议。

当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同党员谈心谈话:

1当党员在学习、生活、工作中面临较大困难和挫折时;

2当发现党员有较突出的思想作风问题和违纪违法苗头时;

3当党员之间出现不团结时;

4当党员受到上级组织表彰、奖励和提拔、重用时;

5当党员因犯错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时;

6被党组织批准为预备党员、预备期满转正或延期转正时;

7出现其他需要及时同党员谈心谈话的事项时。

五、谈心谈话的方式和要求

1、做好准备。年初制定谈心谈话活动计划。基层党组织要按一年中党员入党周年纪念日的先后顺序建立健全党员台帐,为谈心谈话活动的开展奠定基础。党组织根据党员的实际情况,确定谈心谈话时间、地点和谈心谈话人,并在谈话前一个月将谈心谈话的时间、地点通知党员本人,并要求谈心谈话对象将本人一年来的学习、思想、工作等方面的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报告;党组织在接到谈心谈话对象的书面报告后, 由谈心谈话人认真审阅和思考,结合谈心谈话对象日常的思想和工作


 

表现,列出谈心谈话计划,确定谈话重点。

2、讲求艺术。谈心谈话一般采取个别交谈的方式。谈话人要善于创造有利于交流的环境,要把握要领,讲究方法,耐心听取党员心声,善于通过谈话说服党员、教育党员。谈话要因人因事因时制宜,形式要多样,方法要灵活。谈话人要主动到谈心谈话对象学习、工作的地方开展谈心谈话。对外出党员要通过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进行“双向”联系,加强沟通。谈心谈话人在谈话前要做好充分准备,明确谈话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做到有的放矢,增强谈话效果。

3、坦诚相见。谈心谈话关键在于交心,要开诚布公。要在民主评议党员以及党组织对每个党员的学习、思想、工作及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考核情况等方面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进行。谈话人代表党组织对党员一年来的工作成绩予以肯定,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批评,指明今后努力的方向,并在谈话时强调党的核心作用和党的先进性。

4、解决问题。对于党员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属谈话人职责范围内的,应明确时限及时解决,属职责范围之外的,应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 协调解决。反映的问题没有解决、久拖不决或不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的,进行通报批评,后果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谈心谈话人的责任。对离退休的党员,要把加强思想教育同关心、帮助解决他们在生活和工作中的困难结合起来。通过谈话了解党员及其家庭遇到的实际困难, 既严格按照共产党员的标准要求教育党员,又尊重、理解、关心、爱护党

员,满腔热情地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上和工作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和困难, 使党员在工作和生活中切实体验到党组织的温暖,增强克服困难的勇气和信心。

5、明确责任。把谈心谈话活动列入各级党建目标责任制考核内


 

容,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对基层党组织进行督导和检查,没有按要求开展或完成谈心谈话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谈心谈话对象无故拒绝、推托,不接受谈心谈话的,上级党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对存在一般性问题的党员,可采取提醒谈话方式进行,责成其加强学习;对有违纪苗头的党员,可采取警示谈话方式进行;对有轻微违纪的党员,党组织应采取限期整改的谈话方式进行,并将整改措施及整改结果书面上报。


 

 

 

党支部党员学习制度

 

一、学习内容

1、传达贯彻党中央及上级党支部的指示、决定和文件;结合本校实际讨论贯彻执行的计划和措施;研究本校党组织的重要工作;报告党组织一个时期的工作情况。

2、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教育教学理论、科学文化知识、时事政治、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改革动态等。

3、民主评议党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汇报、交流思想、工作情况,讨论、处理其他党务工作等。

4、能彰显时代特点和教育特色,促进党员作用发挥的其它相关内

容。

二、学习时间

每周集中学习不少于1 次,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2 学时,学习时要

做好笔记,讨论时发言要踊跃。

三、学习要求

1、党员要根据党支部计划和个人实际,制定自学计划,坚持政治理论、业务知识、科学技术知识等方面的自学,要有学习笔记。

2、集中学习可以采取支部书记讲学、集中研讨、学习交流、举办报告会、观看电教片等方式进行。

3、每名党员要认真记好学习笔记,撰写心得体会。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写出2 万字的读书笔记和不少于3000 字的心得体会2 ;一般


 

党员每年至少写出 1 万字的学习笔记和不少于 1500 字的心得体会 2

篇。

4、年中、年末党支部对学习内容进行考核 2016 年党员学习制度

2016 年党员学习制度。考核方法可采取考试、写学习心得、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考核结果由党支部书记负责向党员公布,由学习负责人记入学习档案。

四、建立考勤簿,实行签到制

党员因故不能参加集中学习,必须事前向党支部书记请假,每名党员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学习日的20%。考勤情况由学习负责人每季度汇总,由党支部书记向全体党员公布,并记入学习档案。党员因故不能参加集中学习的,要根据党支部安排的学习内容,自觉补记学习笔记,补写学习体会。党员如有1/3 以上未能参加学习,党支部要组织集中补课。


 

 

 

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带头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顾全大局,维护团结,自觉接受监督,敢于同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认真执行收入申报、礼品登记、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二、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不利用职务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无弄虚作假、假公济私和私设帐外资金、“小金库”的行为。

四、自觉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事,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及封官许愿。不得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五、管住、管好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对涉及其利害关系的事情应奉公守法,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其谋取利益。

六、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在住房、通讯工具及公务接待方面严格按规定办事,不讲排场,不比阔气,不挥霍公款,不铺张浪费。

七、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动抓好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积极支持、配合执法执纪机关对责任范围内违法违纪问题的查究,严禁袒护、说情、好人主义现象的出现。

八、勤政务实,无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行为。深入基层,调查研究, 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关心干部职工疾苦,处理好关系到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职工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九、每个党员干部要尽职尽责,率先垂范,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重大事项报告、礼品登记制度

一、凡本院内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不论职务高低,对重大事项均实行报告制度。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科级以上干部重大事项要向城区纪委报告。其他干部重大事项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

三、重大事项包括婚丧嫁娶、住房装修、迁新居以及其它敏感而又易发生党风廉政问题的有关事项。

四、除突发事项或不多预见的事项发生之后要及时报告外,其他事项涉及副科级以上干部应提前向城区纪委或城区党支部报告。

五、对参加揭牌、典礼等相关单位和个人馈赠的礼品,均应到城区纪委登记,经集体研究后处理。

六、对馈赠的礼品,不登记或擅自处理,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力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二严格执行、违纪必究的原则

(三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四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五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四、责任追究包括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主要方式


 

包括:通报批评、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同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个人评先评优资格。

(一对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和要求不贯彻落实,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不分析研究,没有制定工作规划,没有分解下达责任目标或没有组织实施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

(二根据有关规定,应该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配套制度而不组织制定或不予督促实施的,予以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三对收到上级组织批转的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的问题不认真核实、处理,造成重访和再次举报的;对收到有关单位要求解决正当问题不解决,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的,予以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四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召开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的,予以通报批评,当年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五对不严格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的,予以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当年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六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防范措施,不按要求监督、检查和考核的,不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予以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六、对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同时,取消评先资格。

(一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按上级的部署和本单位的规划具体布置安排,不贯彻落实的,予以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二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组织检查考核,对各项


 

目标和规章制度不督促落实的,予以批评教育,书面检查。

(三对不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的,不检查自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不执行廉洁从政规定,不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或纠正存在问题的,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

(四对不认真执行礼品登记,收入申报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予以批评教育、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五对批转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不认真处理,对职工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不解决,不支持案件查处工作的,予以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

(六责任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不积极支持查处,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同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七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责任范围内重点岗位人员管理不严,教育不力致使发生不廉洁行为甚至违法违纪的,予以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提请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一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拒不办理或无正当理由长期拖延的,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故意隐瞒不报的。

(二责任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职工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授意、指使、强令下属弄虚作假的。

(四授意、指使、强令、纵容下属阻挠、干扰监督检查、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五对责任范围内重点岗位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知情不报或重视、纵容的。

廉政教育谈话制度

一、谈话对象及时间。谈话对象为副科级以上的党员干部或重要岗位人员,坚持每年至少谈话一次。

二、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个人廉洁自律、廉洁勤政的情况;

(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三思想动态情况,特别是对反腐倡廉方面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和疑点问题。

(四知道和听到的本单位内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和党纪国法规定的人和事;

(五在遵守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廉政纪律等方面存在的不足,需要及时纠正的问题以及就如何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做到廉洁勤政提出具体的要求等。

廉政建设定期分析制度

一、为进一步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保证和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定期分析制度。

二、党风廉政建设分析会每年进行两次。即每年七月份分析上半年的情况,次年元月份分析全年的情况。

三、党风廉政建设分析会以支部为单位,由支部书记负责召集。主要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肯定成绩,找准问题和差距, 制定整改措施。分析会后要形成书面材料报局纪检监察室。

政务公开制度


 

一、公开的内容。凡涉及单位改革、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重大决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职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涉及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政建设的重要情况等,都应向职工公开。

二、公开的形式:会议公开、固定公开栏定期或不定期公开等。  三、政务公开监督。除监督检查外,还可采取以下形式进行监督:

(一党内监督。把政务公开作为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内容,班子成员相互监督。

(二职工代表监督。职工代表可以对政务公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群众监督。设立“举报箱”,随时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党风廉政建设举报制度

一、举报人可以用电话、信函、当面举报等形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二、举报人要据实举报,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违纪事实要

清楚。

三、提倡署名举报,对署名举报和不署名举报都要认真对待。

四、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举报内容和家庭住址等要严格保密,违反保密制度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举报人应据实举报,不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对错报的,要澄清事实,对故意诬陷的,对举报人要严肃处理。

六、对举报和查案有功人员,除在单位内适当予以奖励外,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给予表彰或奖励。

班子成员廉洁从政和自律规定

一、加强学习,增强党性。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同党支部保持一致,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


 

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种、四中、五中、六中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班子成员要带头坚持学习制度,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通过学习,提高觉悟,加强修养,增强党性, 自觉把自己置于党组织的管理监督之下,自学参加党组织活动。

二、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统一。班子成员要及时沟通情况,交流思想,取得共识,形成齐心协力干事业的良好风气。按照组织原则和议事规则办事,防止“一言堂”。凡属重大问题,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不允许个人改变会议决定。在工作中,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补台,遇有“棘手”问题要勇于负责,不躲闪,不回避,不推脱。

三、严格要求自己,保持清正廉洁。自觉做到不利用职权为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在公务活动中,不接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不准以各种名目变相公费旅游,确因工作需要外出考察的,要严格审批手续,控制人数,不得任意延长在外时间和改变活动路线,返回后,要及时写出考察报告。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重大问题要向组织请示报告。

四、政务公开,秉公办事。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分工,严格按照工作制度和办事程序行使职权,及时检查自己所分管的部门和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人员调配要坚持以工作需要为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调入与实际工作不需要的人,其它重大事项,如职称晋升、住房分配、重要经济活动中的基本原则问题, 凡能公开的要向群众公开,防止滥用权力,杜绝不正之风。各种经济合


 

同,事先要充分论证,并经过审计,方可签订。

五、转变作风,深入基层。领导成员要通过各种形式及时了解群众的反映和要求。精减事务性、临时性会议,不开无准备之会,适当控制外出参加会议除上级机关召开的会议外,其他非工作会议原则上不参。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尽量腾出更多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对股室和职工反映的问题要有明确答复,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持勤俭办事,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按规定标准报销。严格遵守用车制度,确需用车办私事,按规定交费。禁止公款吃喝送礼,必要的公务接待由党政办或相关股室按规定标准安排。

干部职工廉洁勤政工作守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严格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不循私情,勇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二、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反映情况和处理问题,反对弄虚作假和报喜不报忧的现象。

三、办事认真负责,准确迅速,注重质量,讲究效率,做到不卡不压, 不推不拖,依照程序办事。自己职责内的事或上级交办的事,要按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紧急的事,要紧急处理。

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热情完成本职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对前来办事及来访者,做到热情接待,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细致宣传政策法规,尽力提供方便。

五、仪表端庄,用语文明,态度和霭,礼貌待人,坚守岗位。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服从组织领导,树立全局观念,搞好团结协


 

作。

七、艰苦朴素,不奢侈浪费,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

八、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经常开展批评和自

我批评。

九、加强学习,坚持和遵守学习制度,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

平。

元旦、春节等节假日期间廉洁自律规定

一、严禁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私人度假旅游,严禁以各种名义

和借口用公款游山玩水。

二、严禁用公款吃喝玩乐,挥霍浪费。不准用公款支付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娱乐活动费用,不准到上级机关所在地用公款宴请领导机关工作人员;严禁到有关单位报销吃喝玩乐费用。

三、严禁利用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收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礼品、礼金、红包及各种代币购物券。

四、严禁借节日之机巧立名目滥发奖金、补贴、实物和代币购物券

(卡

五、严禁从事各种封建迷信、邪教、赌博等非法活动。

六、领导干部、全体党员要带头遵纪守法,自觉抵制请客送礼、大操大办等歪风。要大力倡导文明、健康、节俭的社会主义新风尚;要带头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为全镇干部职工树立榜样。

七、积极支持群众举报违纪违规问题。对举报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要给予奖励和表扬。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严加惩处。


 

 

政  治  部

法警队

 

 

法警大队工作规程

 

一、业务科室申请出警

各部门用警时,填写《用警申请卡》向法警部门提出用警申请。二、检察长或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三、法警部门派警

法警部门根据执行警务的种类,填写《派警令》送用警部门并派司法警察执行。

四、根据司法警察的职责协助自侦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其他部门执行下列任务

1、执行传唤

2、执行拘传

3、执行看管

4、参与搜查

5、保护立案侦查现场

6、协助执行强制措施

7、送达法律文书

8、提解押送

9、负责来访场所秩序安全

10、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

11、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12、参与处置突发事件,完成工作后,整理文件并归档。


 
 

182

 

 

 

 

 

 

 


        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其他部门

 

        检察长交办其它工作

        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

根据司法警察职责协助执行下列任务

 

        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

司法警察警务工作流程

 

检察长或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负责来访场所秩序安全

业务科室申请出警

 

侦查监督检查部门

 

        提解押送

法警部门派警

 

整理归档

 

        送达法律文书

 

                           协助执行强制措施          

 

        协助执行强制措施

        保护立案侦查现场

        参与搜查

自侦部门

 

        参与搜查

 

                           执行看管

 

        执行拘传

        执行传唤


 

 

 

 

 

 

 

 

 

 

 

 

 

 

 

 

 

纪    检


 


 

 

 

 

运用“四种形态”监督执纪问责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检察人员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加强对检察人员遵守党纪党规和检察工作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探索运用好“四种形态”,根据《晋城市检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监督执纪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本院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管理和监督检察人员,是检察机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也是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举措。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管理和监督检察人员,是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重要内容。主体责任人应当对检察人员从严要求、从严教育、从严管理;监督责任人应当对检察人员从严监督、从严执纪、从严问责。

第三条  监督执“四种形态包括下列内容:

(一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二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三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四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第四条 本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是运用“四种形态”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内设机构负责人、党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对分管范围内的人和事负有运用“四种形态”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  本院党组成纪检组组长是运“四种形态监督责


 

的第一责任人;纪检监察部门负有运用“四种形态”的监督责任。

第六条  运“四种形态的方式主要有下9 种:

(一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批评应当针对具体的人和事,避免泛泛而谈;

(二提醒约谈、廉政谈话;

(三发出书面提醒函、发出纪律检查建议;

(四通报批评;

(五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会议公开检查;

(六诫勉谈话;

(七调整工作岗位;

(八给予党纪、政纪或者检察纪律处分;

(九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前款所列第一种至第三种方式主要适用第一种形态;第四种至第七种方式主要适用于第二种形态;第八种方式主要适用于第三种形态; 第九种方式主要适用于第四种形态。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综合运用前款规定的9 种方式。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主体

责任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应当按照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规定对违纪违规人员进行处理:

(一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意识淡薄,不注意场合和方式,随意发表与党的方针政策不相符的言论的;

(二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因工作方法不当、工作疏忽、行为举止失当,引起群众告状、上访的;


 

(四不严格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则办案,导致案件办理程序不合法或者案件超期的;

(五以打招呼、说情或者其他违反规定的方式插手案件处理的;

(六违规干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致使生产经营主体的财产遭受损失的;

(七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中存在拉票、贿选苗头或者倾向的;

(八不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或者在报告时不如实填报相关内容的;

(九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情况的;

(十不遵守工作纪律,迟到早退的;

十一不遵守工作纪律,上班时间玩游戏或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

十二精神懈怠,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贻误工作的;

十三不遵守请销假制度,不按照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的;

十四没有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的;

十五不遵守公车管理规定,违规使用公车的;

十六不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定,虚报冒领或者违规报销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

十七不遵守检察职业道德,在公共场合着装不规范或者举止不文明,影响检察机关形象的;

十八违反党的六大纪律或者检察工作纪律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情节较重的,负有直接分管责任的主体责任人——分管院领导,应当按照第六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对违纪违规人员进行处理。


 

第九条 检察人员违反党的纪律、检察工作纪律,达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情形的,纪检监察、政治部、党支部等部门要在党组书记、检察长的领导下,按照第六条第

(八项的规定对违纪违规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条 检察人员违反党的纪律、检察工作纪律、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及时发现检察人员存在的各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第十二条 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察人员存在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按照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三规定直接进行处理,也可以向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内设机构负责人发出提醒函,交其处理。

对多次发生第七条规定情形的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按照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内设机构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察人员有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情节较重的,可以按照第六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直接进行处理,也可向负有分管责任的分管院领导发出提醒函,交其处理。

对多次发生第七条规定情形的部门,且情节较为严重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按照第六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内设机构负责人和负有分管责任的分管院领导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上级检察机关及其他上级有关部门在工作检查中发现本院检察人员有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院纪


 

检监察部门应当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主体责任人和违纪违规人员, 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内设机构负责人和违纪违规人员,都按照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进行处理;

(二情节较为严重的,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内设机构责任人、负有分管责任的分管院领导和违纪违规人员,都按照第六条第(四项至(七项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院检察人员出现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在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同时,还应当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内设机构负责人和负有分管责任的分管院领导的履职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本院全体检察人员,都有维护制度严肃性和监督纪律执行的义务;发现检察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级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和举报。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全体检察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工勤人员,也包括临时人员和公益岗位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务  部  门

 
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


 


 

 

 

 

 

 

 

 

 

 

 

 

 

 

 

 

 

 

 

刑 事 检 察 部

公 诉


 


 

 

 

 

公诉岗位责任制

 

一、公诉部门负责人的职责

公诉部门负责人除作为检察官承办案件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研究涉及本部门业务的法律政策问题;

(二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就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讨论,对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的案件提供参考意见;

(三负责本部门司法行政管理工作;

(四应当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检察官职责

(一在部长的领导下,努力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执法任务。

(二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三依法规范办理刑事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文书规范,运用法律准确。

三、检察官助理职责

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接待律师及案件相关人员;

(三参与现场勘验、检查;

(四收集、调取、核实证据;

(五草拟案件审查报告、草拟法律文书;

(六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

(七完成检察官交办的其他办案事项。


 

四、书记员的职责

书记员在检察官的指挥、指导下办理事务性工作。

(一协助制作各类法律文书,并负贵各类文书的记录、复印、核对、送达等日常性事务;

(二配合提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担任庭审记录等记录工作;

(三负责案件材料的整理、案卷的装订、归档和其他有关工作;

(四完成检察官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公诉业务流程

 

一、受理案件

公诉部门收到案件应当制作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书并在三日内告知。如有被害人,应当制作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告知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相关权利。

二、审查起诉

1讯问、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对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提讯证,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被害人、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2审查案件,制作公诉案件审查报告。

3因案件系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符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情形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4审查中发现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制作纠正违法通知书、送达回证,送达公安机关要求其对此作出补正或解释。

5对在审查中发现的案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问题,认为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制作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换押证等文书, 退回公安机关重新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两次为限。

三、审查终结

起诉 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出起诉决定的案件, 应当制作起诉书、换押证等文书,并将案卷送达城区人民法院。对于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制作简易程序建议书,一并送达城区人民法院。


 

不起诉 符合不起诉情形的,应当按照程序、制作规范文书,启动不起诉审查程序并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会议决定不起诉的,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并按程序规定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侦查机关。

改变管辖 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 应当制作《报送案件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侦查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制作《移送案件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侦查机关。

全案撤回 对于经审查认为应当退回公安机关的案件或者公安机关决定撤案的案件,制作同意移送机关撤回通知书并送达侦查机关。

四、出庭公诉

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做好庭前准备,制作公诉意见书和答辩提纲,规范出庭。

撤回起诉 符合法定撤回起诉理由的,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按程序制作《撤回起诉决定书》,如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再起诉。同时在撤回起诉后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侦查机关处理,并提出重新侦查或者撤销案件的建议。

对法院的庭审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五、判决审查

严格审查判决结果,制作裁判结果审查表,并待判决生效后公开起诉书。

抗诉 对需要提出抗诉的案件,经部门集体讨论,报检察长提交


 

检察委员会决定。作出抗诉决定的,制作抗诉书并送达上一级检察机关。

六、结案 在案件取得生效判决并公开文书后,结束案件办理流程。七、案卷归档 整理内卷,并按程序交档案部门归档。


 

 

 

未检业务流程

 

一、受理案件

公诉部门收到案件应当制作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书并在三日内告知。如有被害人,应当制作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告知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相关权利。

二、审查起诉

1讯问、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对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提讯证,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被害人、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2审查案件,制作公诉案件审查报告。

3因案件系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符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情形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4审查中发现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制作纠正违法通知书、送达回证,送达公安机关要求其对此作出补正或解释。

5对在审查中发现的案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问题,认为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制作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换押证等文书, 退回公安机关重新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两次为限。

三、审查终结

起诉 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出起诉决定的案件, 应当制作起诉书、换押证等文书,并将案卷送达城区人民法院。对于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制作简易程序建议书,一并送达城区人民法院。


 

不起诉 符合不起诉情形的,应当按照程序、制作规范文书,启动不起诉审查程序并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会议决定不起诉的,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并按程序规定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侦查机关。

改变管辖 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 应当制作《报送案件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侦查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制作《移送案件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侦查机关。

全案撤回 对于经审查认为应当退回公安机关的案件或者公安机关决定撤案的案件,制作同意移送机关撤回通知书并送达侦查机关。

全案附条件不起诉 对于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制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并对未成年人的表现进行监督考察,在六个月至一年内如遵守法律规定,没有新罪也无遗漏罪行,则不予起诉。

四、出庭公诉

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做好庭前准备,制作公诉意见书和答辩提纲,规范出庭。

撤回起诉 符合法定撤回起诉理由的,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按程序制作《撤回起诉决定书》,如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再起诉。同时在撤回起诉后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侦查机关处理,并提出重新侦查或者撤销案件的建议。

对法院的庭审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五、判决审查

严格审查判决结果,制作裁判结果审查表,并待判决生效后公开起诉书。

抗诉 对需要提出抗诉的案件,经部门集体讨论,报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作出抗诉决定的,制作抗诉书并送达上一级检察机关。

六、结案 在案件取得生效判决并公开文书后,结束案件办理流程。七、案卷归档 整理内卷,并按程序交档案部门归档。


 

 

 

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

 

为规范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行为,树立国家公诉人良好形象,保障公诉人正确履行出庭支持公诉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诉工作实践,制定本规范。

一、通则

第一条 公诉人出席法庭的职责,是代表国家指控、揭露和证实犯罪,对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同时结合案情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

第二条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应当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正确履行公诉职责。

第三条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应当客观、全面、公正地向法庭提供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

第四条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除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外,应当使用普通话。发言时应做到用语规范,语速适中,吐字清晰,声音洪亮。

二、庭前准备

第五条 公诉人在出庭前应进一步熟悉案情,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以及审判中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认真做好出庭预案,熟悉讯问、询问、举证、质证和答辩提纲。

第六条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应备齐出庭所需的案件卷宗


 

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和示证所需的设备。

第七条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服装管理规定试行》中的规范要求着装,佩戴胸徽和制式领带,做到仪表整洁,举止得体。

三、出席法庭

(一法庭调查

第十二条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时,应保持姿势端正。宣读起诉书应从“XXX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开始至“检察员XXX”结束。宣读完毕后,应面向审判长告知:“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

第十三条  讯问被告人应首先告知其应当如实回答讯问。

询问被害人应当告知其应当如实陈述和有意作虚假陈述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讯问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应当分别进行。必要时可以建议法庭传唤有关被告人、证人同时到庭对质。

第十四条 公诉人应当根据讯问或询问提纲以及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当庭供述或陈述,按照有利于指控犯罪的原则及时调整讯问或询问内容。

第十五条  公诉人当庭讯问被告人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应在起诉书指控的范围内,围绕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进行讯问;

(二应具有针对性,目的明确,有利于公正审判;

(三同一事实,一般不应重复讯问,但确需强调的除外;

(四不得使用有损人格或带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进行讯问

(五不得采取威胁、诱导等不正当方式进行讯问。


 

第十六条 被告人在庭审中的供述与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供述不一致,足以影响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公诉人应结合被告人庭审前的供述,对不一致的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讯问,也可以在示证阶段宣读或出示被告人在庭审前的供述或提出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第十七条 在法庭调查阶段,遇有下列情况,公诉人应根据情况自己或提请审判长制止,或者建议休庭:

(一被告人的供述与案件无关或答非所问的;

(二被告人使用污言秽语,或者攻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其他公民的;

(三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采取威胁、诱导等不正当方式进行提问的;

(四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提问与案件无关的;

(五被告人的供述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发言可能泄露与案件无关的国家机密的;

(六辩护人越权为同案其他被告人辩护的,但该辩护有利于从轻、减轻或免除自己当事人刑罚的除外。

公诉人提请审判长制止的方式可以是:  反对。审判长,刚才……

例:辩护人向被告人提问是诱导性的”或:“审判长……例:被告人当庭使用污言秽语,有损法庭庄严的形象,应予制止)”

第十八  讯问暂时告一段落时公诉人应向审判长说明“审对被告XXX 的讯问暂时到此

第十九法庭调查过程中如果需要继续对被告人讯问的

当向审判长申请:“审判长,公诉人需要补充讯问被告人 XXX。”得到准许后再讯问。前述申请不得打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正在进行的提问。


 

第二十条 公诉人举证、质证、答辩时应参考举证及质证提纲,并根据庭审情况及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公诉人应当根据庭审情况合理安排举证顺序,遵循一事一证、证明同一事项的证据同组出示的原则,做到条理清楚、层次分明。一般应先出示定罪证据,后出示量刑证据,先出示主要证据,后出示次要证据。特殊情况下,公诉人可以按照有利于指控犯罪的原则排列举证顺序。

第二十二条 公诉人要求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要求搜查、勘验、检查等活动的见证人或负责侦查的人员出庭说明有关情况的,应说明将要证明的内容,提请合议庭传唤或通知。

第二十三条 公诉人当庭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及搜查、勘验、检查等活动的见证人或负责侦查的人员,适用本规范第十五条关于讯问被告人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当庭作虚假陈述,足以影响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公诉人可以宣读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所作的陈述或证言笔录,并结合具体案情有针对性地进行询问,或在举证、质证时出示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第二十五条  公诉人举证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出示、宣读、播放每一份(组证据前,公诉人应先就该证据的来源、特征及所要证明的内容向法庭作概括说明,书证、物证宣读或出示完毕后,应提请法庭交由法警让当事人、证人辨认。

(二未到庭被害人、证人的证言笔录、陈述笔录公诉人可以直接宣读。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由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自己宣读,末到庭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公


 

诉人可以直接宣读。

(三每出示、宣读或播放一份(组证据后,应说明“XXX 证据出示、宣读或播放完毕。”也可以根据案情在证据全部出示完毕后再向法庭说明。

(四出示、宣读、播放每一份(组证据时,可以全部出示,也可以摘要出示,但不得作扭曲原意的删减、概括。

(五出示的证据一般应当为证据的原件或原物,原物不易搬运、不易保存或已返还被害人时可以出示反映原物外形或内容的照片、录像。获取书证原件有困难时可以出示书证副本或复制件。

(六使用多媒体示证的,公诉人应向法庭简要说明该示证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诉人可以根据庭审需要,出示开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但应说明理由及证明事项。

第二十七条  所有证据出示完毕后,公诉人应向审判长说明:“审判长,本案的有关证据现已全部出示完毕,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请合议庭依法采信。”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告人、辩护人向合议庭提交的证据,公诉人应认真审查。认为该证据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或关联性的,应当及时向法庭提出。

前述证据如果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当庭难以准确判断,符合延期审理条件的,公诉人应当提请法庭延期审理。

(二法庭辩论

第二十九条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应参考出庭预案,结合庭审情况及时予以调整和完善。

(一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概述法庭质证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


 

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说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得到充分证明。

(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论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三根据法庭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 作必要的法律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十条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可以根据情况提出量刑建议。

第三十一条  公诉意见发表完毕,公诉人应告知审判长:“审判长,公诉意见发表完毕。”

第三十二条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后,公诉人应根据庭前准备的答辩提纲,结合庭审变化情况进行适当调整,有针对性地答辩。答辩应当重点突出,条理清晰,说理充分,论证严谨。

第三十三条 对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公诉人必须答辩。答辩前应先向审判长表明坚持公诉意见的态度,同时表明将针对被告人或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作出答辩。

第三十四条 公诉意见已经阐明,但被告人或其辩护人仍重复公诉人已经答辩过的意见时,公诉人应向法庭说明:“审判长,被告人

或其辩护人所提意见,公诉人已在上一轮的论辩中作出答辩,鉴于被告人或其辩护人没有提出新的意见,公诉人不作重复答辩”。

第三十五条 对于控辩双方认识基本一致,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不影响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或者与案件无关时,公诉人可以不辩论或者只做简单说明。

第三十六条 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与公诉意见不一致的,公诉人应参照前述规范进行答辩。


 

第三十七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认为需要恢复法庭调查的应当向法庭提出申请。

第三十八条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还有新的答辩意见,而审判长未征求公诉人意见即结束法庭辩论时,公诉人应向审判长提出:“审判长,公诉人的答辩意见还没有发表完毕,请恢复法庭辩论或者允许公诉人补充进行答辩。”

(三延期审理及宣判

第三十九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5 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8 条规定的情况,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审判长,鉴于……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5 条的规定,特提请法庭延期审理”。

第四十宣告判决时公诉人和书记员应当按照法庭要

起立。

第四十一条 宣告判决后,公诉人一般不发表意见,如果审判长征求公诉人意见,公诉人可以回答:“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3 规定,本院将依法对本案的判决进行审查,如有意见,将由本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式提出。”

四、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审理的案件。对于人民法院按照简易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程序、二审程序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规范。


 

 

 

刑事检察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制度

 

1.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实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独适用附加刑的刑事案件,可启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以下简称轻刑快办机制

2.根据《通知》的规定,适用轻刑快办机制的案件还应该同时符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二人以下含一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且无反复,辩护人也不作无罪辩护;无民事赔偿问题或者民事赔偿问题已有效解决等条件。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适用轻刑快办机制的案件,应当实行相对集中移送审查起诉、相对集中提起公诉、相对集中开庭,简化法律文书制作、简化审批程序、简化庭审程序的办案模式。

4.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拟适用轻刑快办机制的案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三集中、三简化”的办理原则,和相应的办理期限、办理模式,并征得其同意。

5.公安机关适用轻刑快办机制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14 日内制作《适用轻刑快办案件意见书》,连同《提请审查逮捕意见书》和案卷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6.对公安机关适用轻刑快办机制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受理后,经审查


 

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可继续适用轻刑快办机制,认为不符合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办理,并告知公安机关。

7.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轻刑快办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适用轻刑快办机制和简易程序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对继续适用轻刑快办机制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6 日内审结并作出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请公诉的,应当制作《适用轻刑快办案件建议书》,随同《起诉书》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8.对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未适用轻刑快办机制,但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的,在审查起诉环节可以适用轻刑快办机制,在受理后6 日内审结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提起公诉时应当制作《适用轻刑快办案件建议书》,随同《起诉书》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9.对适用轻刑快办机制的案件,公检法三机关应当在案卷第一册封皮上加盖本机关的“轻刑快办”专用章。

10.对已启动轻刑快办机制的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有《通知》第15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再符合适用轻刑快办机制的,经分管院(局领导同意,可恢复普通程序,并在案卷第一册封皮上本机关的“轻刑快办”专用章旁加盖“轻刑快办终止”专用章。

11.对适用轻刑快办机制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15 日内开庭审理,并完成宣判工作。庭审可以不宣读起诉书,不讯问被告人,无争议的可以不进行法庭辩论。条件成熟时,可以采取视频方式开庭审理。


 

 

 

提前介入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制度

 

1.根据《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晋城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侦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前介入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范围按照《意见》的第3 条规定执行。

2.如果发生《意见》第3 条规定的四种类型的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立案或提请审查逮捕前邀请人民检察院介入案件侦查工作,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主动提前介入。

3.人民检察院应当指定至少一名检察官和相关辅助人员共同提前介入,以检察官为主通过听取侦查人员介绍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参加公安机关案件讨论;查阅公安机关已取得的证据材料和开具的法律文书;参与现场勘验、检查;了解公安机关侦查方向等方式,提出对侦查工作的意见或者建议。

4.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后,应当围绕全面客观收集证据、现有证据瑕疵、排除非法证据、侦查活动违法、下一步侦查方向等内容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5.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后,公安机关应当全面介绍案情,提供已取得的证据材料和开具的法律文书;说明下一步侦查方向;根据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进一步收集、固定证据;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证据瑕疵进行补正或者合理解释;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侦查活动中存在的违法情形及时纠正。

6.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根据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意


 

见或者建议开展侦查情况、侦查结论、处理决定等。

7.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时,应当将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工作情况予以书面说明,装入案卷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说明中应当具体写明:民检察院提出的侦查意见或者建议,公安机关根据该意见或者建议侦查取证情况,或者补正、纠正情况。


 

 

 

指导侦查工作机制

 

1.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时,在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对现有证据体系存在的瑕疵提出要求补正书面意见的,应当随同《批准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和案卷一并移送公安机关。对发现的侦查活动中较严重的违法情形的,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及时送达公安机关。

2.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补正意见后,应当根据书面补正意见展开侦查和取证工作。收到人民检察院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将相关情况反馈人民检察院。

3.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根据书面补正意见展开侦查的情况。如果人民检察院根据侦查进展情况提出进一步补正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并进行侦查取证。

4.对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事实清楚、证据收集到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在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争议较大的案件,且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启动诉讼化审查。

5.启动诉讼化审查的逮捕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参加。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也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人民团体、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社区的代表等参加。

6.案件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公安机关应当针对


 

人民检察院的补正意见作出书面说明,装入案卷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说明中应当具体写明根据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补正要求侦查取证情况,并写明是否取得相关证据材料及未能取得的原因。

7.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中发现证据存在瑕疵的,可以在审查的同时以《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审查中发现的较严重的侦查活动违法情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及时送达公安机关。

8.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合议庭认为应由公诉机关补充证据的,应发出建议补充证据的函,说明应当补充证据的相关内容。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提出补充侦查建议,请求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9.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并在人民检察院要求时间内将补正的证据材料送达人民检察院,如果无法提供的,要书面写明原因并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应当立即纠正违法情形,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人民检察院。

10.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时,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必须补充侦查的,应当列明《补充侦查提纲》,随同《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及案卷一并移送公安机关。

11.公安机关在收到《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和《补充侦查提纲》后, 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所列明的事项和要求进行案件补充侦查工作。

12.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补充侦查的情况,如果人民检察院根据补充侦查进展情况提出进一步补正要求的,应当记录在


 

案并进行侦查取证。

13.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活动结束,再次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书面列明根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提纲》和进一步补正要求补充侦查情况,并明确写明是否取得相关证据材料以及未能取得的原因。


 

 

 

 

 

 

 

 

 

 

 

 

 

 

 

 

 

刑 事 检 察 部

侦查监督


 


 

 

 

 

不捕案件说理制度

 

为增强承办人的责任心和证据意识,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联系, 有利于减少复议复核,降低诉讼成本;有利于引导侦查取证工作的深入开展;有利于化解群众不满,避免上访缠诉;有利于加强侦查监督队伍建设;有利于提升案件质量,强化侦查监督的综合效果,特制订以下制度。

1主办检察官必须在受理案件后3 日内向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

2在审查逮捕过程中,针对不捕的三种情形,分别阐述不捕的理由:

1、对不构成犯罪而不捕的案件,主要结合案件事实,围绕犯罪的构成要件,从案件事实、情节、危害后果等方面进行说理,阐明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及依据。

2、对证据不足而不捕的案件,主要从现有证据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方面进行说理,并附补充侦查提纲,详细列出需要查清的事实和需要收集、核实的证据。

3、对无逮捕必要而不捕的案件,主要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或其他符合无逮捕必要的事由、条件等方面进行说理;对于特殊人员

如未成年人、老年人、生理缺陷者等不予批准逮捕时的说理,还应表明其身份特征。

3对不捕理由实行“三级分析”,由主办检察官根据集体讨论的意见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在其中“需要说明的问题”部分对无逮捕必


 

要性进行分析论证,重点对无逮捕必要性理由进行论证。结合案件事实,对不予逮捕能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方面进行论证,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犯罪危害与诉讼风险等方面充分说明不捕理由,阐明检察机关的法律立场和政策选择。

4主办检察官将《审查逮捕意见书》交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查补充。

5分管检察长认为建议正确的,决定将该案纳入“ 不捕说理” 程序。

6制作《不(予批准逮捕案件理由说明书》共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第二部分是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第三部分是不捕理由及法律依据。该说明书的核心和精髓是第三部分。承办人应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犯罪危害等方面充分说明不捕理由,尤其是对于“无逮捕必要”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捕理由必须进行深入细化,做到既有法律依据又能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使其合情、合理、合法,让公安机关更好地理解不捕的原因,从而

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7检察长或检查委员会作出同意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承办人将

《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与《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8对不批捕可能产生的后果,要进行深入分析,预测风险,切实防止因处理不当出现逃跑、涉检上访等情况的发生。

9对无逮捕必要的案件,不予批准逮捕时,可以建议侦查机关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措施,直接移送审查起诉。

10对不认为犯罪的不捕案件监督及时撤案;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捕案件监督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或作其他处理。


 

 

 

逮捕必要性说明审查制度

 

(一围绕“逮捕必要性”,要求侦查机关提高报捕案件质量。要求侦查机关全面收集案件证据。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时,除全面收集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外,必须提供犯罪嫌疑人有无逮捕必要性的证据,以表明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要求适用逮捕措施的客观公正慎重。规范侦查机关报捕文书。要求侦查机关在提请报捕的文书中写明提请逮捕的理由和依据,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必要性进行分析论证。

(二围绕“逮捕必要性”检察机关重点审查。

1、实体方面把握。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时,应当对侦查机关逮捕必要性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认真审查。对有无逮捕必要性进行分析论证,经审查论证认为无逮捕必要性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时,重点对无逮捕必要性理由进行论证。

1从罪名性质把握。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 爆炸、放火、恐怖组织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经济、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犯罪等,一般而言,犯罪性质严重本身就表明了其社会危险程度很大,即使不存在逃跑、报复、毁灭证据或者妨碍作证之虞,可以认定为有逮捕必要性。

2从犯罪地位把握。重大共同犯罪的主犯、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以及在犯罪过程中手段恶劣的,应该认定为有逮捕必要性。

3从犯罪情节把握。累犯、惯犯、连续犯及流窜作案、重大结伙作


 

案、多次作案或者在以前的违法经历中有逃跑、毁证等有碍侦查情形的;犯数罪以及在犯罪过程中有毁灭证据,对证人、被害人进行威胁,妄图逃避法律追究的;动机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的。这些犯罪恶性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险性,应认为有逮捕必要性。

4从犯罪后果把握。犯罪行为虽未造成直接严重后果,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可以认定为有逮捕必要性。

5从认罪态度把握。归案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或捏造虚假事实、推卸责任、认罪态度较差的,可以认定为有逮捕必要性。

6从保证诉讼把握。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有逮捕必要性。


 

 

 

侦查监督工作新闻媒体沟通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地发布侦查监工作信息,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树立检察机关开放、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布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向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发布侦查监督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活动、重大典型和阶段性工作情况等。

第三条 新闻发布工作认真贯彻党的新闻宣传方针政策,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坚持实事求是,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正面宣传为主,客观、准确、及时地发布检察工作有关情况;坚持紧紧依靠党组领导,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发布,逐步形成组织健全、职责分明、管理集中、运转高效的新闻发布制度,充分发挥新闻宣传的舆论导向作用,树立和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 信息员负责起草新闻发布稿件,经负责人决定,报院领导审定。

第五条 与政治部及有关部门加强联系沟通,及时传达举行新闻发布的有关安排意见,并协调落实;

第六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一侦查监督检察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开展的活动,以及其他事项;

(二侦查监督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

(三办理的有重大影响案件情况;


 

(四社会各界关注的涉及批捕与立案监督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参与处置的重大突发事件;

(六需要发布的其他检察事项。

第七条  新闻发布的方式:

(一新闻通气会。邀请新闻媒体记者参加,通报我科检察新闻信息,增强与新闻单位的联络沟通。

(二新闻通稿。以书面形式向新闻媒体提供反映我科有关措施、活动和事件等方面的情况。新闻通稿在发布前须报经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审定。

(三利用互联网站发布新闻。

(四其他形式或渠道的新闻发布。

第九条  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

(一重大突发事件是指涉及参与处置的重大恶性事故、群体性事件等。

(二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积极做好维持现场记者采访秩序的工作,并及时向院领导报告情况。

(三发布重大突发事件新闻,须经检察长同意,并报经上级院和党委同意后进行。

(四要增强政治敏锐性和责任感,尽量在事前做好预防化解工作, 把问题和矛盾化解在媒体关注之前。

(五发布重大突发事件新闻,要坚持有利于社会安定和谐,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第十条  要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漏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严格执行新闻发布审批制度未经批准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检察机关的名义举行新闻发布活动,或擅自接受新闻媒体记者采访。对个人擅自对外发布信息或违规操作,造成重大新闻发布事故,严重违犯新闻宣传纪律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批捕阶段宽严相济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制度

 

轻微刑事案件一般是指可能被判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免除刑事责任的案件未成年人、65 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初犯且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怀孕、正在哺乳期的妇女等。涉嫌的罪名是盗窃、轻伤害、交通肇事、过失致人重伤等;在犯罪情节上,具有自首、立功、未遂、中止以及其他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同时,认罪态度较好,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并不致再次实施犯罪或继续犯罪、危害社会,根据上述情况,在审查逮捕中,对行为人以“无逮捕必要”不予批捕。

1对于前述规定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受理审查时应当着重审查双方当事人是否有和解协议。对双方已以达成和解的,应当酌情不予受理,建议公安机关撤案并酌情给予其他处理。

2对符合和解政策且尚有调解可能的,公安侦查期限尚未届满的建议公安机关敦促双方调解。

3若在公安侦查环节和解尚不完全具备且侦查期限届满的,应当受理,并对案件进行审查。

4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和解政策要求的应当建议双方当事人和解,有必要时承办人员可以对案件性质及后果进行释明,解释和解与否的利弊及可能的社会效果,使当事人能够权衡利弊,促使和解的达成。

5在和解过程中不应该干涉被害人与加害人对话、交涉活动,而是对双方地位和权利让渡的真实性、自愿性进行审查,防止加害人以钱买法或受害人被威胁不敢主张权利现象出现。


 

6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对和解的结果进行审查确认。如果认为该和解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即应对和解协议予以确认。

在听取受害方意见及加害人委托人意见时应当保持理性、平和、文明的执法理念,不能单听一方的片面之词。此时受害方往往夸大危害后果,推卸自身过错,以此为借口提出种种不合理要求,承办人员应当保持客观立场,具体分析案由及双方过错。对于一些“挑拨伤害”的案件,应当认清受害方的责任,以及具有正当防卫情节的案件应当对加害方的正当权益给予肯定。对案件性质进行释明时,应当让受害人认识到即使加害人被依法判处,当前法定赔偿数额并不多,受害人未必会获得超额赔偿,且执行有一定难度。在当前在分析双方过错及案件后果的基础上敦促双方和解会让双方心悦诚服,而不应一味甚至强行要求双方和解。


 

 

 

立案监督工作规程

 

1、办案人员在负责审查案件中发现立案监督线索的,应当写书面报告,连同线索材料,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2、立案监督案件由分管领导或者部门负责人指定的人员审查办理。

3、对属于立案监督范围的案件线索,办案人员应当制作对公安机关不立案案件的审查报告,报分管领导审批。对不属于立案监督范围的案件线索,转有关部门处理。

4、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可以对立案监督的线索进行初查,需要对案件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进行调查的,适用有关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的规定。

5、经初查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没有立案侦查的,办案人员应当写《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 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收到公安机关关于不立案理由的说明书后,负责立案监督的办案人员应当对该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制作《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书》,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6、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办案人员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送达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7、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办案人员应当将审查


 

意见书面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检察长批准后,制作书面通知送达公安机关。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办案人员应当书面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报上级检察机关。


 

 

 

刑事检察部突发事件应对、引导、处置机制

 

维稳工作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由分管领导负责,刑事检察部负责组织实施。建立24 小时信息监控网络,全方位覆盖掌握本辖区内的重大社会治安动态,并责任到人。

第一条 《机制》针对重特大恶性案件以及其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涉检上访事件、其他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和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等四类突发事件。

第二条 按照已经造成危害结果或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分为一般、重大、特大三种级别分别制定了相应的应急响应和处置方法。

(一对于带有政治图谋扰乱社会秩序、借机闹事的刑事、治安事件,由分管检察长带队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与公安分管局长、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系、研究,及时了解掌握事态,以迅速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二对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做好适时介入工作,准确定性,固定证据,配合公安机关予以严厉打击犯罪,并启动捕诉联动机制。

(三对于重特大恶性案件及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由侦查监督科科长带领主办检察官、业务骨干适时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及时与公诉部门取得联系,把握工作主动权。

(四对于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由部长带队或指派专人赶赴事发现场,全面了解掌握信息,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从检察环节做好维稳工作。


 

(五对于涉检上访事件,由部长及时与控告申诉部门进行联系沟通,协作配合进行处理。

(六对于涉及侦查监督环节的上访、信访及申诉,部长指定专人与原案承办人一起进行认真办理,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

(七对于其他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事件,由部长指派专人密切跟踪事态发展。

(八对于不属于检察机关受理范围的突发事件应积极了解动态, 及时报院领导,并视情会同有关单位采取措施,以迅速平息事态;同时加强信息汇总、分析工作,随时作好启动应急预案准备。

第三条  组织培训加深认识。为加强检察人员对突发事件的认识提升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条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合理、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第五条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与本院各科室、公安机关、新闻媒体加强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抓紧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事态的发展,及时妥善处置。

第六条依法处置,维护稳定。坚持依法办事,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开展处置工作,注意区分矛盾性质,讲究方法策略,把握时机, 稳妥处理,防止酿成事端或矛盾激化,全力维护稳定。

第七条  在突发事件发或发要在第一时间内报检察办公室最迟不得超过事发1 小时。情况紧急的可按“快报情况慎报原因的原则先电话报告情况随即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起因、影响及涉及人员等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在突发事件处置期间实行“日报制”,即每日报告,有情况报情况, 无情况报平安。

第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分管领导与部长必须迅速到达现场,组织指挥有关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参与事件处置的人员必须保持二十四小时通讯工具畅通,确保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侦查监督工作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

 

对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如社会影响恶劣的贪污腐败案件、群死群伤案件、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交通肇事案件等;涉案相关人员可能会采取极端行为的;能会引起群体性事件的;可能会被网络或媒体热炒的;涉案相关人员存在上访可能的;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可能引起社会公众或某一行业、某一团体强烈反响的;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可能影响涉案单位生产、工作正常进行或造成当事人家庭生活难以维继的;涉案相关人员可能扰乱社会秩序或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 可能对国家机关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案件等,必须进行重点评估预警,并且评估预警应贯穿侦监部门办案的全过程。

1推行案前审查机制,把好案件“入口关”。工作中紧紧抓住影响案件质量的证据问题,与公安机关疏通了多方面、多层次适时介入侦查的渠道,对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在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逮捕前,由办案人员携卷到侦查监督部门,由负责人对案件情况进有先期了解、审查,针对个案的不同情况及案件质量问题,与侦查人员采取听取案件情况通报,进行热点难点问题交流、探讨,提前阅卷等方式,进行案前审查。

2针对案情对如下六种案件实行预警:1、讨论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2、一供一证的3、主要证据不足的4、新罪名案件5、司法解释不明确案件6、党委、政府、人大有倾向性意见的案件。对上述案件,由承办人在三个工作日之前提出,交负责人和主管检察长决定后,携卷到上级院作专门沟通,明确沟通意见后处理


 

3针对在公安环节上,对七种案件实行预警:1、轻微案件2、重大疑难案件,3、拟报教养案件,4、新罪名案件,5、证据有缺陷案件,6、经举报有刑讯逼供案件,7、退查补回案件。对上述七种案件,在提请批准逮捕前统一由公安案审部门提出意见,携卷到刑事检察部指定专人阅卷并予以答复。

4对存有风险的案件优先办理,风险较大的案件由业务骨干办理。

5估定为无风险的案件,若承办人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潜在风险隐患的,应随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6部门负责人根据案件承办人的风险评估意见,决定应采取的防范应对措施,必要时制定危机处置预案。

7分管领导为风险评估预警的第一责任人,部门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案件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8实施案件质量定期分析制度。每季度都认真进行办案总体情况分析,进行总结每季度在办案质量方面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工作措施和对策。

9强化办案责任追究制度。在实施办案预警机制的同时,针对个案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出产生问题的原因,明确质量责任,并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10对不严格执行风险评估预警制度,导致案件风险发生,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和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实行案件质量预警机制,是确保案件质量的重要举措。刑事检察

部推行的办案质量预警机制,为公正执法设立了“高压线”,使得办案质量得以充分保障。


 

 

 

 

 

 

 

 

 

 

 

 

 

 

 

 

 

刑 事 检 察 部

刑事执行检察


 


 

 

 

 

驻所检察室岗位目标责任制

 

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使驻所检察工作与时俱进,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依法进行,确保监管场所安全和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特制定驻所检察岗位目标责任制。

一、主任职责

1、主任是具有法律职务的检察人员担任的内部行政职务,具有行使检察权并负责本室行政管理工作的双重职责,在检察长和刑事执行检察局的领导下,负责本室的全面工作。

2、带领全室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本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落实高检院关于刑事执行检察若干问题规定和院里一切规定。

3、认真组织全室人员学习业务理论,不断提高干警的刑事执行检察业务能力。

4、带领全室人员正确履行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责。

5、带领全室人员积极工作,努力完成刑事执行检察年度工作目标和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努力实现与监管场所计算机“双联“”一化”要求。

二、内勤职责

1、内勤全面负责内务工作,协助主任搞好案件管理,为领导决策提供相关材料。做好动态管理和监督工作。

2、负责各种法律文书的登记管理。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报表,撰写统计分析。

3、负责后勤服务工作,做好有关文件资料及卷宗的管理、归档


 

工作。

4、负责会议、案件讨论等记录工作。做好动态监督的登记录入,操作等事宜。准确及时上报各类报表和备案材料。

三、附则

驻所检察室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可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依据本部门工作实际灵活变动。

 

在押人员约见检察官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教育、感化、挽救在押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法律规定,结合本院驻晋城市看守所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驻所检察人员是指本院驻晋城市看守所检察室的工作人员;在押人员是指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留所服刑人员。

第三条 在押人员入所后,由驻所检察人员向其发放《约见驻所检察人员登记卡》。

第四条 在押人员入所后如出现下列情况可以约见驻所检察人员:

(一在押人员认为自己是错误拘留或逮捕的;

(二在押人员认为超期羁押的;

(三在押人员被殴打、体罚的;

(四发现监室内有牢头狱霸的;


 

(五在押人员的刑期计算错误的;

(六司法工作人员随意扣押在押人员款物的;

(七举报司法人员违法违纪的;

(八举报在押人员违法犯罪的;

(九同监室在押人员有自杀、自残倾向及其他需要约见驻所检察人员的情形。

以上内容均记录在《约见驻所检察人员登记卡》内。

第五条  驻所检察人员通过巡视等方式及时收约见驻所检察人员登记合理安排时间与填写人进行谈话并同步进行记录。

第六条  对于在押人员要求约见本院主管副检察长或检察长的, 驻所检察人员应进行逐级报告由主管副检察长或检察长决定并确定约见时间。

第七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检察官接待日制度

 

为保障刑罚执行和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和监管场所安全稳定,推行亲情、人性化管理教育,特制定检察官接待日制度。

第一条 检察官接待日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化检察室建设的体现与要求。

第二条  检察官接待日应在监管场所设置的检察官接待室进行, 以此为接待窗口积极认真开展接待工作。


 

第三条  检察官接待日接待的对象应为被监管人员亲属及辩护人

第四条  对被监管人员亲属的接待应做到热情周文明礼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处理问题有回声。对他们提出的问题耐心听取妥善处理。

第五条  利用检察接待日开“检务公开宣传活动加强法制宣传促进检察监督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由驻所检察室解释。

 

安全检察制度

 

为保证监管场所安全稳定,促进检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化监所检察的具体要求,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检察室每月要配合监管场所、武警中队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 重大节日或必要时随时进行检查,对重点在押人员的监室应经常检查。

二、安全大检查应对监所围墙、门、窗、人犯加戴的械具、监室、在押人员人身及其安全设施进行严格检查,查看有无违禁品和安全隐患。

三、驻所人员应经常巡视监区,以防隐患发生。

四、每次检查应认真、细致、彻底,不放过任何疑点和死角,发现隐患要及时进行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联席会议制度

 

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推进规范化驻所检察室建设,严


 

格执法,文明管理,实现动态监督和动态管理,确保监管场所安全稳定与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特制订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是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监督第一,配合第二的重要渠道,又是监督与配合的重要形式, 应认真坚持。

二、联席会议应由监管机关召集,驻所检察室督促按时进行,是双向或多方联系的纽带。

三、联席会议应由看守所、检察室、武警中队、法院等单位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政法委、人大、政协等单位领导参加。

四、参加人员为看守所所长、副所长、检察室人员、武警中队队长、指导员、法院刑庭负责人等。

五、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及时召开。由看守所介绍当月监管场所监管工作情况,客观实际地对当月存在问题进行报告,特别对在押人员的管理教育、安全防范、事故隐患等监情进行通报,以便防范。

六、对已决犯的刑罚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七、检察人员应从监督角度对驻所检察中发现的违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对武警中队、法院提出的有关问题,监督监管机关及时纠正。

八、主动要求参会人员给驻所检察人员提出意见,更好地发挥驻所检察的监督作用。

九、对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应作认真记录。

十、与监管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密切联系配合,及时掌握监管人员在监管活动中的不当情况,以便及时纠正。


 

十一、把联席会议作为动态监督和动态管理的重要窗口,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

 

节假日巡视检察制度

 

依据《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制定驻所检察室节假日巡视制度。

一、节假日前要安排节假日期间的巡视检察人员,并将巡视人员名单报本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二、节假日期间,巡视检察人员要坚持入所巡视检察,督促看守所进行安全防范和生活卫生检查,维护看守所安全稳定。

三、节假日期间,如果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和主管检察长,同时层报上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四、节假日期间,驻所检察人员要保证手机24 小时畅通。

 

留所服刑检察制度

 

留所服刑检察是刑罚执行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现制定留所服刑检察制度。

第一条 留所服刑检察制度是驻所检察部门对留所服刑已决犯监督管理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 留所服刑罪犯是指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内留所服刑的已决罪犯。


 

第三条  对留所服刑的罪犯信息要及时登记造册。

第四条 对服刑期满的罪犯应督促监管机关依法及时释放,并发给释放证,监督清理财物,并登记作注销处理。对提前释放的应予纠正,并依法处理。

第五条 对刑满释放人员应监督监管场所严格人身、物品检查,防止串供。

第六条 监管机关审议暂予监外执行前,驻所检察室应当同步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监管机关未将相关材料抄送驻所检察室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第七条 收到监管机关抄送的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副本后,应当逐案进行审查,发现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或者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向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检察意见,同时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第八条  批准留所服刑罪犯监外执行的应报检察室备案。

第九条 对批准监外服刑罪犯应视为监内服刑罪犯,是监管场所延伸部分。如监外服刑期限届满,经检察室审查无问题后应监督监管机关发给释放证明,如监外执行条件消失,期限未满的,经检察室审查建议,监管机关及时收监执行。

第十条 收到监管机关抄送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后,应当进行审查,发现减刑、假释建议不当或者提请减刑、假释违反法定程序的,当在十日以内向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检察意见,同时向执行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第十一条  对未成年犯禁止留所服刑。

第十二对判处拘役的留所服刑罪犯依法可享受每1-2


 

回家探视。监管机关对回家决定送驻所检察室备案,以示监督,对回家罪犯应发给出所证明。

第十三条 对刑期届满释放的罪犯,释放24 小时内进行检察,如违法及时提出纠正。

第十四条 对发现不应留所服刑的罪犯,应在及时查明原因并监督纠正。

 

被监管人羁押期限台账制度

 

为了监管活动和刑事诉讼依法有序进行,保障被监管人员羁押期限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避免和杜绝超期羁押,维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使诉讼期限依法进行,特制订羁押期限台账制度。

第一条  被监管人台账制度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看守所条例》、《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

第二条 羁押期限台账制度是驻所检察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实现动态监督、遏制超期羁押的监督形式,应当认真实行。

第三条  羁押期限台账制度与监管场所的监督与配合关系密切同时涉及到公检法各办案职能部门和上一级公检法机关因此必须依法加大监督力度落实台账制度。

第四条 羁押期限台账制度目的在于保障被监管人员的羁押期限在法定期限之内,不被非法延长,维护其合法权益。保障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个诉讼环节的依法有序,增强程序意识,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落到实处。

第五条  刑事诉讼97 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或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第六条 羁押期限台账应设置被监管人员基本情况,各诉讼环节期限、办案单位等。

第七条 监督看守所依法对期限届满的在押人员及时对办案单位书面提示,以防超期。对报告超期的案件驻所检察室应在三日内查明情况及时上报和提出纠正违法或检察建议及时纠正。必要时亲自到违法单位督办纠正。

第八条 对上级办案单位超期羁押人犯的应使用《纠正违法通知书》层报违法单位同级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

第九条  对检察机关超期羁押的案件驻所检察人员向刑事执检察部门报告后向办案部门提出口头纠正严重的可书面提出纠正。拒不纠正又不回复的报主管检察长。

第十条 人犯入所即应当建立羁押期限台账,如实认真登记,并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以便动态监督。对各诉讼环节羁押期限、延长期限、重新计算期限、退补期限、改变管辖期限、撤诉、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延期的必须及时记入台账,以便准确掌握羁押期限。

第十一条 对变更强制措施、不捕释放、无罪释放、缓刑、单处罚金或转出、投劳等情况应随时记入台账,录入计算机。

第十二条 对异地关押的在押人员除注明办案单位外与本地管辖的在押人员同样处理。

第十三条 对当年在押人员台账处理完的应当妥善保存,未处理完的移转下年。

第十四条  台账记载应真实可靠及时。


 

民事行政检察部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机制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行检察部门作为密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业务窗口,其工作效率的高低、办案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在群众心中的形象,关系到群众对法律监督机关的信任度。现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规范民行检察监督行为,全力推进民行检察工作。

(一规范案件受理立案程序。严把受理立案关,实行立案告知制度,增加工作透明度,对申诉案件实行集体讨论、严格审查制度,对影响较大、标的额较大、对案件争议较大的案件报分管领导审查决定,对每一件案件都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以提高办案水平和案件质量。

(二注重审查公开制。在案件的审查过程中注重公开,对必要案件举行公开听证,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开示,公开证据、公开不涉密的事实、公开适用的法律、公开双方意见,让办案人清白,让当事人满意。

(三规范办案协调制度。规范内部协调,加强民行和控申、公诉等科室的联系,建立统一登记、案件移送、督促起诉线索移送等内部工作制度;规范协调机制,探索建立与法院的协调机制,组织召开专题联席会议,对调卷阅档、支持起诉、执行监督等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多进行有益的协商探讨,从制度上规范民行部门与法院关于案件的工作流程。

二、推进民行检察工作规范化建设并逐步完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机制。


 

(一加大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力度。把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作为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主要方式,逐步扩大办案规模,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形成一定的监督规模和态势。

(二构建以提请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有效监督,始终把抓好提请抗诉作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中心任务,充分运用提请抗诉手段纠正错误裁判;加强再审检察建议工作。认真研究强化再审检察建议的措施,充分发挥好再审检察建议在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强化同级监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规范适用范围、标准和程序;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把纠正错误裁判与纠正违法行为有机结合起来,既要依法提请抗诉,又要通过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更换办案人建议书,及时监督纠正法院和法官在诉讼中的违法行为。

(三做好重点领域的监督检察工作。大力推行民事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工作,切实保护国有资产、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认真开展好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确有问题的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加强对调解的监督,通过提请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虚假调解、恶意调解以及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调解案件进行监督。

(四加快推进监督制约机制建设。民事行政检察办案的特殊性, 决定了上级检察院办案任务重、下级检察院案源不足的现状,要积极创新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建立健全上下级检察院协同办案机制,开展巡回办案、交叉办案和集中办案等办案方式,实现民事行政检察一体化工作模式。重视征求人民法院对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落实和完善听取各方当事人及律师意见等制度。

希望在新办案模式的指导下,可以使民行检察部门在今后的办案过程中发挥更大的效率。


 

 

 

 

 

 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

案件管理中心


 

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的工作业绩,推动司法责任制的落实,充分调动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法官、检察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意见》,和《山西省检察机关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绩效考核坚持以司法办案为导向,遵循司法规律、把握实干导向,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坚持公平公正、突出实绩的原则;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日常管理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原则;统一尺度、分级分类考核原则。

绩效考核奖金的发放,不予检察人员职务和职级挂钩,主要依据责任轻重、办案质效、办案数量、办案难度和工作总量等因素,注重向一线办案人员倾斜,切实发挥绩效考核与奖金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员额制检察官,已进行公务员登记的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警察除外

司法行政人员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另行制定,重点考核日常工作任务、阶段性工作任务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四条 成立院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负责本院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业绩考评工作。下设考核办公室在院政治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相关事项。

第五条  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在本院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院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业绩考核及奖金分配实施细则;

(二组织制定本院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考核量化指标和计分办法;

(三组织开展业绩考核,提出考评等次意见;

(四负责对考评结果申请复核的办理。

 

第三章 检察官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检察官的绩效考核包括业务工作评司法技能评、司法作风评价职业操守评价分别70 10 10 10 分。

对兼任业务部门负责人的检察官,应在绩效考核评价中,将履行部

门领导岗位职责情况设置适当分值。

第六检察官业务工作评70 包括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办案效率规范化执法几方面。

以办案为主的业务部门检察官,业务工作评价实行案件量化评价;


 

以指导、管理、监督为主的业务部门及派驻基层检察室检察官,业务工作评价原则上实行任务量化评价。

第七条 案件量化评价,应同时设置反映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规范等情况的加减分项目。根据各类案件的不同特点,以办案为主的业务部门各业务条线案件量化评价应有以下加减分项目内容:

(一侦查监督工作

加分项目: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数量,立案监督、纠正漏捕,纠正违法及采纳,评查为优秀的案件;减分项目:经案件评查确有办案质量问题的捕后撤案、捕后不诉、捕后判无罪、捕后轻刑以及其他不合格案件,执法不规范。

(二公诉工作

加分项目:办理公诉案件数量,提起抗诉及采纳,纠正漏诉,纠正漏罪,纠正违法及采纳,量刑建议采纳,评查为优秀的案件;减分项目:经评查确有办案问题的撤回起诉、判无罪、法院改变案件定性以及其他不合格案件,执法不规范。

(三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加分项目:提请抗诉案件及采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及采纳,纠正民事、行政诉讼活动、执行活动违法及采纳,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及采纳,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及采纳,提出支持起诉及采纳,办理息诉, 办理公益诉讼,评查为优秀的案件;减分项目:经案件评查被认为属监督错误或案件质量问题以及其他不合格案件,执法不规范。

(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

加分项目:纠正刑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中的违法及采纳,羁押必要性审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检察建议及采纳,评查为优秀


 

的案件;减分项目:经案件评查被认为属虚假纠正违法的以及其他不合格案件,执法不规范。

(五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加分项目:办理刑事申诉或控告案件,刑事申诉立案复查及纠正、提请抗诉、抗诉,接待来信来访,息诉罢访,办理刑事赔偿,办理司法救助,评查为优秀的案件;减分项目:信访安全,案件评查不合格的,执法不规范。

第八条  任务量化评价根据检察官承担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等情况予以评价。

第九条  检察官司法技能评10 :素能培训岗位练兵、研修成果及信息简报完成情况采取扣分计算。

第十条 检察官司法作风评价10 包括: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内部评价,是指部门负责人结合检察官个人述职及自评对其履职情况的总体评价,分管院领导结合部门负责人述职和自评对其履职情况的总体评价;外部评价,是指侦查机关、法院、律师对检察官的评价情况。采取加分和扣分相结合。

第十一条  检察官职业操守评10 包括职业道德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遵守采取扣分制。

 

第四章 检察辅助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检察辅助人员的绩效考核包括业务工作评价司法作风评价司法技能评价职业操守评价分别70 10 10 10 分。

第十三条  检察辅助人员的业务工作评70 ),应该根据所


 

助的检察官岗位职责,按照权力清单规定明确其基本辅助任务,并设置反映协助参与办案数量、质量和效果等情况的加分减分项目进行量化评价。

对因检察官作出决定被扣分而其辅助人员没有责任的,不扣该项目得分。

第十四条  以辅助检察官开展业务指导管理监督为主的检察辅助人员业务工作评70 ),可以根据其所辅助的检察官担任的职责, 按照权力清单规定明确其基本辅助任务设置反映其完成辅助任务的加分减分项目进行量化评价。

第十五条  检察辅助人员司法作风评10 ),由所在部门检察官评价和部门负责人评价两部分组成。

第十六条  检察辅助人员司法技能评10 职业操守评10 ),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三章检察官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  绩效考核采取各部门组织检察官辅助人员个人自评, 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组织考核等方式进行。采取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模式。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院党组确定考核等次公示考核结果。

平时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由各业务部门组织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主要对履职情况进行小结。相关职能部门将反映上一季度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业务工作评价的相关数据在本季度第一个月五个工作日前报送院考核办公室。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在次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在次年一月份的五个工作日内,各相关职能部门将反映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的司法作风评价、司法技能评价、职业操守评价的相关数据和材料报送院考核办公室。

第十八条 根据统计数据和相关材料,考核办公室负责计算出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的业绩考核得分,并公示5 日。

在公示期间未发现,公示期满后,发现有遗漏得分内容的,考核办

公室经查证属实后,遗漏部分应计分数不影响考核确定等次的计入下年度得分。

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应存入本人司法档案。

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季度履职小结、年终履职总结,每季度末和年度末交考核办公室,作为年终考核确定等次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检察官业务工作评价中反映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规范化执法等相关数据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提供。

司法作风评价中,检察官内部评价和检察辅助人员司法作风评价由各业务部门负责提供,检察官外部评价由控告申诉部门负责提供。

司法技能评价中,素能培训、业务竞赛由各牵头部门负责提供,调研文章和典型案例撰写情况由理论研究部门负责提供,信息简报撰写和采用情况由办公室负责提供。

职业操守评价中,职业道德遵守相关情况由监察监督部门负责提供,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遵守情况由政治处负责提供。


 

 

 

第六章  考核的结果及应用

 

第二十条 依据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得分,确定考核结果的等次。具体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并作为绩效考核奖金分配、提拨使用和晋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一“优秀”比例分别不超过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总数的30%核定出人数后,主要依据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得分排名情况确定 。对单位确实有突出贡献,在没有本章规定的不定等次的几种情形并评价为称职的,经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报院党组审批,可确定为优秀。确定为“优秀”的人员应当是履行职责好、办案质量好、办案数量多、办案效率高、司法能力强、司法作风和职业操守评价高。

(二绩效考核70 分以上的,为“称职”。60 分以上,不满70 分的,为

“基本称职”。不满60 分的,为“不称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绩效考核结果也应确定为“不称职”:

1、未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目标的;

2、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3、被追究司法责任并受到停职、延期晋升、降低等级等处理的。

4、违反纪律规定、违背职业操守,受到党纪政绩处分的;

5、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6、其他应认定为“不称职”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在考核年度按照组织安排岗参加培训抽调到上级检察院或其他单位工作较长时一般应1


 

个月以上,影响工作任务完成,导致考核得分在70 分以下的,其绩效考核应定为“称职”。

第二十二条 因员额制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短缺,无法满足办案需要暂时设置AB 岗的,确定其中一个执法办案岗位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的主岗也就是A 岗。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在A 岗的业绩考核根据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在B 岗的业绩考核,仅计算业务工作评价部分的得分。考核办公室将AB 岗得分相加后,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最终的绩效考核得分。

第二十三条  考核数据统计起止时间暂定本年1 1 日至本

12 31 日。

第二十四条 业绩考核时,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因与职务相关行为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按照本办法补定等次。

第二十五条 年度内因病假、事假等个人原因累计离岗超过半年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本年度绩效考核不定等次。

第二十六条 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等次的,本年度计入等级晋升年限。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不定等次的,本年度不计入等级晋升年限。

第二十七条 绩效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或连续两年不定考核等次的检察官,由院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提出检察官退额的意见,按《山西省员额制检察官退出办法试行》办理,并上报省检察官遴选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对绩效考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业绩考核管理委员会申诉,对核实结果


 

仍不服的,自收到业绩考核管理委员会决定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院党组申诉。

 

第七章 绩效考核奖金的分配

 

第二十九条 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的绩效考核奖金以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差别化发放。

第三十条 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奖金分为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和奖励性考核奖金两个部分,分别占绩效考核奖金总量的

40%60%。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按人均分配,随每月工资发放;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按绩效考核情况年终一次性发放。

第三十一条 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奖金按以下方法分配:

1、分别按照全院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奖金总量的40% 60%,确定全院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总量和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总量。

2、分别在本院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总量限额内,平均确定每个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的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数额,按月随工资发放,具体计算公式为:

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每月金额=本院检察检察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奖金总量×40%÷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总人数÷12

3、在全院检察官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总量限额内,预留5%的金额作为机动奖金,其余95%的奖金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分配。


 

预留5%的机动奖金,主要用于对工作业绩突出,表现特别优秀的检察官的特别奖励。

4、分别在本院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总量限额内,依据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绩效考核等次,确定每个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的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数额,年终一次性发放。确立优秀等次的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总量,应分别不超过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总量的30%。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奖励性奖金数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优秀等次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优秀等次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总量÷优秀的检察官

(检察辅助人员)

5、考核结果为称职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的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总量应比优秀的低10%—20%。确定为称职等次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奖励性奖金数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称职等次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称职等次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总量÷称职的检察官

(检察辅助人员)

6、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绩效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其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按所在序列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平均数的50%发放。

第三十二条 员额内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等院领导的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按照本院检察官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的平均数发放。

第三十三条 根据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平时考核和绩效考核情况,可以扣减或者停发其绩效考核奖金。


 

1、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绩效考核结果为不称职和考核不定等次的,停发其当年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绩效考核补定等次的,确定等次后应当补发其停发的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

2、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在政纪处分期间及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停发全部绩效考核奖金,本年度已发出的予以收回。

3、按50%比例发放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和因考核不称职停发绩效考核奖金,由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根据绩效考核确定的等次,报本院党组决定后,由政治处通知财务部门执行。因受党纪、政纪处分被停发全部绩效考核奖金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报本院党组决定后,由政治处通知财务部门执行。

4、扣减或者停发的绩效考核奖金计入各自序列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的总量。

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等次确定及奖金分配参照检察辅助人员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等次及奖金分配执行。未入额院领导绩效考核奖金按照本院司法行政人员平均水平发放。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院业绩管理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绩效考核量化标准和计分说明,核准各岗位工作目标和个人职责后,按照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检察官轮案办法试行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内部分案监督,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及《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试行》,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移送我院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上一级检察院交与本院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及国家监察委员会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

第二条 参与轮案的人员是指已进入员额制的检察官,检察长和其他入额院领导的分案另行规定。

第三条 案件分配适“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原则。随机分案是指案件监督管理按照受理刑事案件的先后顺

时间受理多起刑事案件的文书号顺序,随机分配至参与轮案的检察官。指定分案是指监察委员会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

件,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直接分配至指定的检察官专人办理。

第四条 随机分案采用普通轮案组、特殊轮案组两种方式随机分案。

普通轮案组是指除检察长和其他入额院领导外,所有检察官参与普通刑事案件的随机分案;特殊轮案组是指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由本院指定的检察官小组成员以检察官办案组形式参与随机分案。

以下情形可认定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1涉众型经济类犯罪案件;

2涉黑、涉毒、涉赌等团伙型犯罪案件,以及犯罪嫌疑人10 人以

上,或者犯罪嫌疑人5 人以上10 起以上犯罪事实的共同犯罪案件;

3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引起媒体普遍关注的案件;

4涉及专业领域、专业知识的新型案件;

5适用法律有争议的案件;

6可能判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7其他疑难、复杂案件。

第五条  参与随机轮案的检察官按照姓氏笔画数确定轮案编号, 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将受理的案件按轮案编号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随机分配。

第六条 经本院审查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优先分配至原审查逮捕阶段承办检察官继续办理,不再列入随机分案范围。

共同犯罪案件、一人犯数罪、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案件,优先分配至原承办检察官办理,不再列入随机分案范围。

第七条  检察长和其他入额院领导年度办案数不得低于中央政法委和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相关规定标准。

第八条  侦查监督部公诉一部公诉二部的检察官每人分配3

件普通审查逮捕案件或者审查起诉案件,其他部门的检察官分配1 件普通审查逮捕案件或者审查起诉案件。

根据上述第六条已经优先受理新案件的检察官,或者因承办人变更将他人办理案件调整至本人名下的检察官,当前或者下一批轮案中, 自动轮空相应案件数。


 

公诉二部专职办理国家监察委员会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的检察官、公诉一部专职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检察官,根据其当前在办案件数量,确定是否参与普通审查逮捕案件或者审查起诉案件的分配。

第九条 检察官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需要回避,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承办人的,应及时提出变更承办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查,检察长批准后,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重新指定承办人。

审查批准逮捕案件应在受理后1 日内提出变更承办人申请;审查

起诉案件应在受理后3 日内提出变更承办人申请。

第十条 检察官因故较长时间不在岗,不能参与案件分配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后,案件监督管理部暂停对其分案。返岗后,应书面告知案件监督管理部,由案件监督管理部将其列入分案对象。

如因个人原因,造成不在岗时被分配案件,延误案件办理的,检察官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分配案件后, 案件的卷宗物证由检察官工作室的检察官助理或者书记员到案件监督管理部进行核对领取并履行交接手续。

 

附:普通轮案组和特殊轮案组检察官名单变更承办人申请表

暂停分案通知书恢复分案通知书


 

 

 

普通轮案组检察官

 

 

孙晋超

张和斌

周冬雪  赵晓瑜  赵毓斌

王晋军

李  瑶郭瑞芳

陈  凤

崔  燕

范玉霞  秦向光  贾慧琴

郭海亮

 

 

特殊轮案组检察官

 

王晋军崔  燕

 

孙晋超

 

张和斌  范玉霞  赵毓斌

 

贾慧琴


 

 

 

城区人民检察院变更案件承办人申请表

 

 

案件名称

 

 

案件原承办人

 

 

变更原因

 

 

 

变更后的承办人

 

 

 

业务部门负责人意见

 

 

 

业务部门 分管检察长意   见

 


 

 

 

城区人民检察院暂停分案通知书

 

案件监督管理部:

我部人员        因             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不在岗在此期间请对其暂停分案接到通知后再恢复分案。

 

 

年    月    日

 

 

 

 

城区人民检察院恢复分案通知书

 

案件监督管理部:

我部人员        现已正常在岗请对其恢复分案。

 

 

 

年    月    日


 

 

 

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进一步明确各类司法主体的办案责任,完善检察业务运行机制,推进司改试点工作,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和原则

1、落实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目标是:健全司法办案组织,科学界定内部司法办案权限,完善司法办案责任体系,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

2、落实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基本原则是:遵循司法规律,符合检察职业特点;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与加强监督制约相结合;权责明晰,权责相当;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责任与处罚相适应。

二、检察官办案责任

1、本办法所指“检察官办案责任”,是指检察人员从事办理案件和其它法律监督事项工作,在领导指挥、组织协调、调查取证、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审核决定、风险防控、涉检信访、内部监督等方面的职责范围和相应的司法责任。

2、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是指检察官,特别是担任院领导职务的检察官,直接承办案件及其它法律监督业务具体事项,亲自经历特定检察业务类型或者业务环节的全部或主要流程,并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及其它工作文书,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作出决定或者提出处理


 

意见,同时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3、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入额检察官,每年应当直接承办一定数量的案件,并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检察长年度直接办理案件量一般不低于本院检察官人均办案量的10%,全年不少于5 件;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等担任院领导职务的检察官一般不低于本院检察官人均办案量的30%,全年不少于10 件。业务部门负责人年度办案量一般不低于上年度所在部门检察官人均办案量的50%

三、建立健全司法办案组织

1、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案件类型及复杂难易程度,实行独任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的组织形式办理案件或者事项。

独任检察官承办案件、事项,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

检察官办案组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

2、检察官办案组可以相对固定设置,也可以根据办案需要临时组成,办案组负责人为主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或者临时设置检察官办案组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

办案组的设立,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检察长加入检察官办案组的,主任检察官由检察长担任,副检察长或检委会专职委员加入检察官办案组的,由副检察长或检委会专职委员担任主任检察官,部门负责人加入检察官办案组的,由部门负责人担任主任检察官。

3、根据本院实际,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可以配备一定的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检察辅助人员集中管理,随案配备。


 

4、侦查监督、公诉案件,诉讼监督等其他法律监督案件,原则上由独任检察官承办。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决定,可由检察官办案组承办。

5、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由固定的独任检察官承办。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设置1 个固定的检察官办案组承办。

四、检察人员的职责权限

(一检察长统一领导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1、决定是否逮捕或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2、决定是否起诉;

3、决定是否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意见或提请抗诉,决定终结审查、不支持监督申请;

4、决定将案件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主持检察委员会会议;

5、决定检察人员的回避;

6、主持考评委员会对检察官进行考评;

7、组织研究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8、法律规定应由检察长履行的其他职责。

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受检察长委托,可以履行前款规定的相关职责。

检察官在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在检察官权力清单职权范围内承担司法办案责任。同时,接受部门负责人的行政管理和监督。

1、检察官对于下列案件、事项有权独立做出决定:


 

1应当提交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审核或者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以外的案件、事项;

2受检察长委托行使决定职权的案件、事项;

3案件事实、证据的调查认定等亲历性、事务性工作;

4非终局性程序事项。

各业务条线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检察官和独任检察官的职责,具体依照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核定的权力清单和我院核定的岗位职责权限执行。

2、业务部门负责人除作为检察官承办案件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研究涉及本部门业务的法律政策问题;

2组织对下级检察院相关业务部门办案工作的指导;

3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讨论,为承办案件的独任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提供参考意见;

4负责本部门司法行政管理工作;

5落实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6应当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检察官助理及检察技术人员、司法警察的职责:

1、检察官助理的主要职责:

1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接待律师及案件相关人员;

3现场勘验、检查,扣押物证、书证;

4收集、调取、核实证据;

5草拟案件审查报告,草拟法律文书;


 

6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

7完成检察官交办的其他办案事项。

各业务条线检察官助理的具体职责,依照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核定的权力清单和我院核定的岗位职责权限的规定执行。

除必须由检察官决定和亲历的事项外,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的其它职责均可以由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完成,相关办案责任由检察官承担。

2、检察技术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1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出具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

2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3提供远程提讯、远程接访等办案工作的技术支持;

4承担案件网上流转的权限配置、信息管理、数据安全管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日常维护等职责;

5法律、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及检察人员权力清单规定的其它职责。

3、司法警察履行以下职责:

1执行传唤、拘传任务;

2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3保护出席法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

4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5送达书面法律文书;

6法律、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及检察人员权力清单规定的其它职责。


 

(四书记员在检察官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案件受理、审查、宣告等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2、负责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3、登记、录入、文印、收发、整理、保管、归档法律文书等案件材料;

4、完成检察官交办的其它工作。 必要时,书记员的上述职责可由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等完成。

各业务条线书记员的具体职责,按照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核定的权力清单和我院核定的岗位职责权限的规定执行。

五、完善司法办案运行机制

(一基本机制

1、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对办案工作的决定、指令、审核、审批和监督意见,均应书面明示、归入卷宗,并依规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进行。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但事后应当补办书面手续并归入卷宗。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等担任院领导职务的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对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承办案件进行审核的,参照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的审核权限和责任履职。

2、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不同意检察官处理意见的,可以要求检察官复核。检察官复核后,应当再次向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报核。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仍不同意复核意见的,在办案时限许可时可以将案件转由其他检察官办理,也可以提交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3、对涉及外交、国家安全、民族宗教、社会稳定、网络舆情等重大、敏感、复杂案件和新型案件,由主任检察官或独任检察官提出意见后报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4、主任检察官审核案件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可以阅卷


 

或调查取证。主任检察官经审核,对案件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不能直接改变检察官的决定,可以提议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仍有分歧意见的,可以提请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核。审核意见应当书面明示,归入案件卷宗。

5、对于独任检察官办理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业务部门负责人不再进行审核、审批,但应当进行核阅,主要就文书的规范性、用语的准确性、引用法律条文的正确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阅。

6、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诉讼监督案件,由独任检察官、主任检察官直接对检察长管副检察长负责,在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业务部门负责人不再进行审核、审批,但应当进行核阅,主要就文书的规范性、用语的准确性、引用法律条文的正确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阅。

对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的案件,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处理决定或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检察官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也可以向分管副检察长或检察长报告,但不得直接改变检察官处理决定或意见。意见、建议、报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归入案件卷宗。

7、检察官听取业务部门负责人、其他检察官的意见、建议作出处理决定的,办案责任仍由检察官承担。案件处理存在明显错误或严重司法瑕疵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8、法律政策研究、案件管理等与司法办案相关联的检察业务,一般由独任检察官负责审核或决定,对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负责。对于重大事项,可以组成检察官办案组承办,报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决定或者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辅助办案机制

1、建立检察官办案指导制度。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独任检察官,业务部门负责人可以指定一名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指导办理,共同承担办案责任,期限为3 6 个月:

1由助理检察员进入检察官员额的;

2由检察官助理进入检察官员额的;

3由其它部门新调任的;

4从下级院遴选的;

5由律师、法学学者等法律职业人才中招录的。

2、建立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检察官联席会议由独任检察官或主任检察官根据办案需要提议召开。必要时,可邀请其它部门的检察官参加或列席。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形成的意见,供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参考。不同部门间的检察官联席会议,由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决定召开并主持;部门内的检察官联席会议,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决定召开并主持,分管检察长认为有必要的也可决定召开部门内的检察官联席会议。协助办案的检察辅助人员可列席会议。会议讨论情况应当形

成书面记录,经主持人审阅后,归入案件卷宗。

3、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业研究小组制度。遇有重大、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时,可邀请有关专家或提交专业研究小组提供咨询意见。专家咨询委员会及其成员、专业研究小组的咨询意见,供办案参考。

4、建立检察业务研修机制。通过检察理论研讨、法律适用研究、类案参考、案例评析等方式,提高检察人员的司法办案能力和水平。

(三检察委员会运行机制


 

1、检察委员会主要讨论决定本院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稳定的案件和检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类案的法律适用问题。限缩讨论案件的范围和数量。进一步强化检察委员会宏观指导功能,发挥检察委员会对重大案件和其它重大问题的决策、指导和监督功能。

2、检察官就承办案件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一般先由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并在提请报告中叙明讨论情况。报分管副检察长审批后, 由检察长决定是否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认为必要的,也可以要求检察官将案件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3、检察长在决定是否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前,应当责成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领导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进行程序审核。对于应当由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决定的案件或事项,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或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可以向检察长提出不予提请上会的建议。

4、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和事项前,专职委员应当组织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认真研究,拟制书面实体审查意见或研究意见,并为委员预留一定的熟悉了解案件的时间,供检察委员会讨论时参考。

5、建立检察委员会委员履职考评和内部公示机制。由检察长委托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定期对委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和内部通报, 并向上一级检察院政工部门和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报告。对不适合继续担任或者自愿辞任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及时调整退出。

六、健全案件管理和监督机制

(一案件分配制度

1、实行随机分案为主和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机制。刑事检察部门和诉讼监督部门检察官承办案件以随机分案为主,由案管部门随


 

机分配至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由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指定检察官办案组承办。

2、对于随机分配的案件,业务部门可以调整承办的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通知案管部门并应书面说明理由。 独任检察官认为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应由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的,可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层报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检察官因故轮空分案的,业务部门应提前书面告知案管部门。

3、所有入额检察官都要轮流办理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案件。检察长应当轮流办理各个业务部门的案件,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应当轮流办理分管、协管部门的案件。

(二案件流程管理

1、案管部门全程、同步、动态监督检察官办案流程信息,确保案件流程监控工作依法有序、过程留痕、预警为先、监督有力。

2、案管部门采用下列方式加强流程监督:

1发现办案期限即将届满的,及时向承办检察官发出预警;

2发现办案流程存在瑕疵的,口头通知或通过电子邮件提示承办检察官纠正;

3发现办案流程存在违规情形,情节较重的,向承办检察官制发

《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

4发现办案流程存在违法情形,情节严重的,按规定报告检察长或转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5对普遍性问题和严重违规违法办案的典型事例,予以通报。案件管理部门应当以月、季度、半年和年度为期,就本院分案情况、案件办理情况、流程监控情况和案件质量评查情况形成定期通报,报检察长、


 

分管副检察长,分送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时抄报本院政治部门。

(三案件质量评查

1、邀请业务素质过硬、职业操守良好的律师、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市检察院检察官、城区法院法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代表及我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组成我院案件质量评查人员库。

2、案件质量评查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采取日常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进行。评查内容主要包括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涉案财物处理、办案效果和办案安全。

3、日常评查是指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对正在办理和办结的案件, 以案件受理审查和日常流程监控为基础进行的评查。

4、重点评查是指按照本办法应当进行重点和专项评查的案件,由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组织本院案件质量评查人员库评查人员进行评查,或组织各业务部门交叉评查等方式进行的评查。下列案件属于重点评查范围:

1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后,侦查机关不移送审查起诉或不再移送审查起诉的;

2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后,作不起诉处理的;

3不捕复议或不诉复议后,改变原审查决定的;

4提起公诉后撤回起诉的;

5提起公诉后,被告人被宣告无罪的;

6提起公诉后,诉、判定性不一或跨幅度量刑的;

7二审抗诉案件撤回抗诉的;

8刑事申诉案件复查后,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或与原作出处理决


 

定的业务部门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

9适用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办理的;

10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案件或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提出抗诉后,法院未改变原裁判的;

11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案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未启动再审程序,上级院也未跟进监督提出抗诉的;

12)决定国家赔偿的;

13)检察长决定评查的。

对于重点案件的质量评查,办案部门应当在案件办结后5 个工作日以内,将案卷材料送交案管部门。评查人员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

20 个工作日以内,完成评查工作。

5、专项业务评查主要针对涉及民生民利、社会关注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在诉讼权利保障、强制措施使用和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等方面容易发生的问题,以及新法律新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等。

6、对检察官日常随机评查或重点评查的案件数,均不低于该检察官本年度办结案件总数的30%

7、案件评查结果记入检察官司法档案,作为检察官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对司法办案活动的监督

1、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通过审批案件、听取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检察官履职情况的汇报、听取检察官的履职情况等方式,对检察官的履职情况实行监督。检察委员会通过审议检察官办理的案件或者法律监督事项,对检察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或者


 

检察委员会发现检察官履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责令其整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长可以决定更换检察官:

1不执行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决定的不执行明显违法决定的除);

2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的;

3违反检察纪律,可能影响案件、事项公正处理的。

2、业务部门负责人采取下列方式对本部门检察官的履职情况实行监督:

1对本部门检察官办理案件的数量、质量、效率、安全、纪律等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2通过查看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抽查检察内卷材料、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检查检察官的司法行为是否规范;

3督促检察官执行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决定;

4对上级院或者本院相关部门通报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督促检察官加以整改;

5听取相关部门人员对检察官履职情况的意见;

6其它监督方式。

业务部门负责人发现检察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的, 应当督促整改;拒绝整改的,应当书面报告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

3、检察官负责和指挥本办案组织工作。办案组织成员不服从检察官的工作安排,或者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检察官可以向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或者部门负责人申请更换。 检察官在办案中应当听取办案组织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办案组织成员对于检察官在办案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刑讯逼供、泄露检察工作秘密等行为,应当


 

及时向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报告。

4、完善检察办案各环节之间的制约。复议、复核、申请再审案件应当更换承办检察官;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受理和审查相分离。

5、完善公开审查制度。对存在较大争议或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拟作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实行公开审查。对在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方面争议较大或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审查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和解等案件,提起抗诉的案件以及不支持监督申请的案件,探索实行公开审查。

6、认真执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严格按照程序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7、完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机制。对于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 罪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等意见的,检察官必须审查,并在相关工作文书中叙明律师意见,说明采纳情况和理由。

8、当事人举报、投诉检察官违法办案,律师申诉、控告检察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或有迹象表明检察官违法办案的,检察长应当要求检察官报告办案情况。检察长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更换承办案件的检察官,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七、实行检察官业务考核管理

1、政工部门负责制定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司法档案等配套制度。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检察人员办案质量评价标准、业绩评价标准等配套制度。

2、检察官业绩考评,坚持以司法办案为导向,遵循司法规律、把握实干导向,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坚持公平公正、突出实绩的原则;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日常管理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原则;统一尺度、分级


 

分类考核原则。

3、对检察官的业绩考评,以检察官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考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工作评价、司法技能评价、司法作风评价、职业操守评价。

4、成立检察官业绩考评委员会,组织实施对检察官的业绩考评。具体考评程序和方式,按照《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5、检察官考评委员会依照规定组织开展对检察官履职情况的考核,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全面客观评价检察官职业操守、业务素能、工作态度和作风、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对检察官奖惩、培训、免职、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薪资的依据。

6、检察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7、对于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技术人员等检察辅助人员,也要建立相应的办案档案和履职考核机制。

8、对检察辅助人员的考核,重点听取相关检察官的意见,由检察官对其工作质量提出考核建议意见,考核结果作为检察辅助人员入额、晋职、晋级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八、检察人员司法责任的认定和追究

(一司法责任范围

1、司法责任包括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

检察人员与司法办案活动无关的其他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法律及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处理。

2、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


 

担司法责任:

1包庇、放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2毁灭、伪造、变造或者隐匿证据的;

3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

4违反规定剥夺、限制当事人、证人人身自由的;

5违反规定限制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6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或损毁当事人财物的;;

7对已经决定给予刑事赔偿的案件拒不赔偿或者拖延赔偿的;

8违法违规使用武器、警械的;

9其他违反诉讼程序或者司法办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3、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有重大过失,怠于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

1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出现重大错误,或者案件被错误处理的;

2遗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者重大罪行的;

3错误羁押或者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4涉案人员自杀、自伤、行凶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毁证、逃跑的;

6举报控告材料或者其他案件材料、扣押财物遗失、严重损毁的;

7举报控告材料内容或者其他案件秘密泄露的;

8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4、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者不当行使监督管理权,导致司法办案工作出现严重错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5、检察人员受领导干部干预导致案件处理错误的,且检察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应当排除干预而没有排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6、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案发生,但检察人员履行职责中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

7、检察人员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以及司法作风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但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的,属司法瑕疵,主要包括:

1事实认定瑕疵:认定事实或者情节有遗漏、表述不准确等情形, 不影响定罪量刑或者全案处理的;

2证据采信瑕疵:证据的收集、调取、保存、移送、使用等程序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但依法可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并且不属于应当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的;

3适用法律瑕疵:引用法律条文不准确、不完整、不规范,但不影

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的;

4办案程序瑕疵:受理、办理、告知、听取意见、送达等程序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但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的;

5办案安全瑕疵:在提押、看管、搜查、提讯、调取证据、出庭、接访等办案活动中,安全防范措施缺失或者不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6法律文书瑕疵:法律文书的类型、名称、格式、数字、签章、时间标注等存在不规范、遗漏、错误等情形,不影响文书效力的;


 

7办案纪律瑕疵:未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办案规定,泄露不宜为外部人员知晓的敏感事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8司法作风瑕疵:存在对待诉讼参与人和来访群众态度生硬、敷衍塞责、冷硬横推、作风拖沓等不规范行为的;

9符合司法瑕疵认定条件的其它差错。

司法瑕疵责任,主要通过更正法律文书,向相关单位或者当事人说明予以补正或者补救,对相关人员依照相关纪律规定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整改等方式处理。

相关责任人及时采取补正或者补救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免除司法瑕疵责任。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司法责任:

1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 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2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相关规定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3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的;

4其他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应当承担司法责任的情形。

(二司法责任承担

1、独任检察官承办并作出决定的案件,由独任检察官承担责任。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的案件,由主任检察官和其他检察官共同承担

责任。主任检察官对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承担责任,其他检察官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2、检察辅助人员参与司法办案工作的,根据职权和分工承担相应的责任。检察官有审核把关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检察辅助人员故意隐瞒、歪曲事实,遗漏重要事实、证据或者情节, 导致检察官作出错误决定的,由辅助人员承担责任。检察官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检察长副检察长除承担监督管理的司法责任外,对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有关办案事项决定承担完全责任。

对于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决定的事项,检察长副检察长不因签发法律文书承担司法责任。

检察官根据检察长副检察长的要求进行复核并改变原处理意见的,由检察长副检察长与检察官共同承担责任。检察长副检察长改变检察官决定的,对改变部分承担责任。

4、属于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决定的事项,检察官对事实和证据负责,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对决定事项负责。

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采纳检察官的意见而造成错误决定的,检察官和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共同承担责任;不采纳或者改变检察官的意见而造成错误决定的,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承担责任。

检察官故意隐瞒、歪曲事实,遗漏重要事实、证据或者情节,导致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的,由检察官承担责任。

5、检察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的,检察委员会委员根据错误决定形成的具体原因和主观过错情况承担部分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

九、加强检察人员履职保障

1、政工部门及工会在山西省检察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全院检察官在履行职务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以及在司法办案中受到非法及不当干预的权利保障、救济工作。


 

2、任何组织和个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过问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应当依照规定予以记录、通报和追究责任。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分别按照《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及其有关实施办法处理。

3、在案件办理阶段,除非确有证据证明检察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严重违法行为外,检察官依法履职的行为不得暂停或者终止。

4、检察官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或者经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等组织认定不应追究法律和纪律责任的, 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检察官的良好声誉。

本院或者相关部门对检察官作出错误处理的,应当恢复职务和名誉、消除影响,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5、检察官因接受调查暂缓等级晋升的,后经有关部门认定无责,或者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作出无责或者免责建议的,其等级晋升时间从暂缓之日起连续计算。

6、加大对妨碍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诬告陷害检察官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依法及时惩治恐吓、威胁、侮辱、跟踪、骚扰、伤害检察官及其近亲属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护检察官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侵犯检察官人格尊严,或者泄露依法不能公开的检察官及其亲属隐私,干扰检察官依法履职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7、检察辅助人员依法履职的保障,参照检察官履职保障规定执行。

十、附则

1、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或晋城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规定已有明确规定的,按最高检、省检察院和市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2、本办法由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关于成立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司法规范化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的决定

 

根据高检院关于深化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安排部署和省委政法委《关于在全省政法系统组织开展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年活动的通知》以及省院、市院的通知,2017 5 月至年底在全院开展司法规范化建设年活动。为确保活动取得实际成效,现决定成立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王向东   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副组长朱蓉蓉    院党组副书记

成  员吕建忠   院党组成员常务副检察长李红亮 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王斗荣  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吴建军 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贾慧琴任办公室主任,赵建丽任副主任,组员范玉霞、续念念。


 

 

 

案件质量评查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强化对司法办案活动的管理监督,推动司法责任制的落实,促进严格公正文明规范司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效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案件质量评查,是指对本院检察官所承办的案件,以法律、司法解释以及相关司法规范为依据,对照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对司法办案的合法性、准确性、规范性和工作性进行检查、剖析、评价,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的检察业务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案件包括各业务条线所办理的各类案

件。

第三条  案件质量评查坚持严格依客观公实事求

必纠、突出重点、注重效果的原则。通过发现、评析案件质量问题,形成客观、明确的案件质量评查报告,提出具体评查意见和建议,形成评查结果。评查结果应当纳入检察官绩效考核。

第四条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案件质量评查领导组。领导组组长由检察长担任副组长为院党组成员其他员额制检察官为成员。

第五条  评查人员不得对本人及其近亲属所办案件或者与案件当


 

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案件进行评查。

第六条 评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严禁泄露评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检察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承担案件管理职能的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是负责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牵头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规划本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制定评查方案、组建案件质量评查小组、统筹协调评查活动;

(二对本院各业务部门办结的案件进行评查;

(三审核认定评查过程中发现的精品案例和优秀法律文书;

(四总结本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五研判评查工作中发现的司法办案突出问题,形成分析报告,为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六对评查工作中发现的司法办案中可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提交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

(七督促业务部门认真落实整改意见;

(八完成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建立由本院员额制检察官、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法院法官、律师代表等组成的案件质量评查人才库。

第九条 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应当建立若干评查小组,每组由2-3 名人员组成。评查人员由评查人才库中选定的员额检察官,及聘请的案件评查员组成。评查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评查方案要求,按时完成评查任务;

(二全面查阅案件材料,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对照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以书面形式准确描述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依据,提出评查意见;

(三逐案填写《案件质量评查报告》;

(四完成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所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办案部门可以根据业务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本业务条线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评查方案和评查报告应当报本院案管部门备案, 防止重复评查。

第十一条 评查案件的检察官应当对履行评查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做到谁评查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对严重不负责任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评查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三章  评查的方式和内容

 

第十二条 案件质量评查采取日常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个案评查等方式进行。

日常评查是指履行案件管理职能的检察官对正在办理和办结的案件,以日常流程监控为基础进行的案件质量跟踪评查。

重点评查是指按照本实施细则应当进行重点评查的案件,由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组织本院案件质量评查人员库评查人员进行评查,或组织各业务部门交叉评查等方式进行评查。

专项评查主要是针对涉及民生民利、社会关注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涉及诉讼权利保障、强制措施使用、涉案财物处理


 

等方面容易发生问题的案件;新法律新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等。

对于投诉本院各业务部门办案质量问题的案件,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进行个案评查。

第十三条  下列案件属于重点评查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后,侦查机关未移送审查起诉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后,作不起诉处理的;

(三不捕复议或不诉复议后,改变原审查决定的;

(四提起公诉后撤回起诉的;

(五提起公诉后被告人被宣告无罪的;

(六提起公诉后,诉、判定性不一或跨幅度量刑的;

(七刑事申诉案件复查后,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或与原作出处理决定的业务部门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

(八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犯罪”重点罪犯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九适用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办理的;

(十对民事、行政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未启动再审程序,上级院也未跟进监督提出抗诉的;

十一决定国家赔偿的;

十二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评查的。

第十四条  日常评查从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开始一直到办结离开检察机关最终判决生效为动态监督评查模式

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每季度组织一次,为上季度办理和办结的重点案件,以及随机抽取的案件。

第十五条  案件质量评查内容主要包括事实认证据采


 

律适用、办案程序、办案效果、文书使用和制作、风险评估、涉案财物处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案件信息公开等方面。

第十六条  案件质量评查应当依据下列标准予以评价:

(一事实认定方面应做到事实认定清楚,已排除合理怀疑,无遗漏罪犯、遗漏罪行;

(二证据采信方面应做到证据确实、充分,对非法证据已依法排除,对瑕疵证据应已依法补正;

(三法律适用方面应做到适用法律正确,引用法律条文准确;

(四程序规范方面应做到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诉讼程序合法、规范等;

(五办案效果方面应做到未发生因办案过错引发的涉检信访或涉检舆情等;

(六文书使用和制作方面应做到正确、规范、基本要素齐备、说理充分;

(七风险评估方面应做到评估预警及时正确,应对处置积极有效;

(八涉案财物处理方面应做到及时、依法处置,手续完备。

(九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方面能做到录入案件信息准确及时、严守案件流程;

(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

十一案件信息公开方面能做到及时准确公开案件信息。

第十七条  评查案件应当以侦查机关移送的电子案卷检察内卷、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为依托进行。如果评查人员认为有遗漏可通知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调取原始侦查卷宗查阅。


 

第十八条  案件评查可采取查阅案卷查看电子卷宗座谈调查、听证组织专家论证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日常评查评查人员要填写《案件质量跟踪监督评价表》。重点和专项评查要填写《案件质量评查登记表》。日常评查一阶段一报告,重点评查一案一报告,专项评查一专项一报告,个案评查一案一报告。

 

第四章  评查程序

 

第二十条  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可以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安排部署。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组织召开工作会议,确定评查范围、评查方式、评查人员组成及时间安排等。

(二调阅案卷。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或者开展专项业务评查的部门制发调卷函,通知本院相关业务部门将相关案卷材料送交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

(三案卷评查。评查人员全面查阅案件材料,客观、公正、全面评价办案质量,认真填写《案件质量评查登记表》,准确、详细描述存在的问题及相关依据;对照评查标准得出被评查案件的评查总分,提出评查意见;

(四讨论评议。各评查小组集体讨论、评议评查人员提交的案件, 为评查人员提供参考性意见和建议。

(五反馈意见。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向案件承办部门和承办检察官反馈评查意见,并听取承办检察官的意见。

被评查案件的承办部门和承办检察官对评查意见没有异议的,形


 

成评查结论。对评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反馈意见后5 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复查;复查申请应当报组织评查的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门。

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决

定是否另行成立复查小组进行复查,复查工作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结论为最终结论。

(六通报结果。形成综合性案件质量评查报告,提交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审议;形成案件质量评查情况通报,在院内发布;向检察业务绩效考核和检察官绩效考核管理部门通报评查结果。

(七进行整改。对案件评查中反馈的问题,案件承办部门、承办检察官应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10 个工作日内报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

第二十一条 办案部门应当在接到评查通知后5 个工作日内,将案卷材料按诉讼档案装订要求整理完毕并送交本院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评查人员应在收到案卷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评查,案卷重

大、疑难、复杂的,报经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批准,可延长10 个工作日。

 

第五章  评查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二条  评查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二十三条  案件质量评价结果要记入检察官个人司法档案中, 并作为评价检察官办案质量业绩考评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案件质量评查中确定的精品案例和优秀法律文书, 应当及时向办案部门和政工部门通报并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问题,由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或者开展专项评查的业务部门形成综合分析报告,提请本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审议后通报全院。

对案件质量评查中认定的司法瑕疵和检察官司法办案中反复出现的同类问题,应当及时向本院办案部门送达案件质量整改通知书,跟踪督导其整改工作开展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向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报告。办案部门在收到案件质量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 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在司法办案中存在需要追究司法责任情形,或者其他违反廉洁从检等检察纪律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交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案件质量评价标准

2.案件质量评查登记表

3.案件评查报告

4.案件质量评查综合报告


 

附件1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价标准试行

 

第一条  本标准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以下简

《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刑诉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民诉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行政诉讼监督规则》、《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 年版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高检发20148 号《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以下简称《申诉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以及检察机关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制定。

第二条  案件质量评查实行综合计分制每件案件基础分100 根据个案得分最终作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评价

96 分以上为优秀, 80-95 分为良好,60-79 分为合格,其他为不合

格。

第三条 对于同一情形,综合标准和业务标准都有规定的,按照业

务标准的规定执行;同一情形在同一扣分标准中符合两条以上扣分规定的,按其中较重标准扣分。

每个案件中同一问题反复出现的,累计扣分不超过2 次。


 

 

 

第一章  综合评查标准

 

第一节  系统应用

第四条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以下简“统一业务系统”)运行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的分别扣2 分:

(一违反规定在统一业务系统外办理、审批案件;

(二非因客观原因,未在统一业务系统内运行的办案程序;

(三非因客观原因,未在统一业务系统内制作、审批文书的;

(四未按规定执行相关节点操作;

上述客观原因是指因系统故障、停电等原因无法在统一业务系统内运行程序、制作文书的情形。但应在故障消除后,及时将系统外制作的文书扫描上传至统一业务系统,并操作相关流程。

第五条  在统一业务系统内制作的文书应使用电子印章电子签名而未使用或者使用实物印章手签的每处1 分。

第六条  未按照统一业务系统填录标准和规定案件信息填录

规范、不完整的,每处扣1 分。

未按照规定报请、审批,随意修改、删除案件信息的,每处扣1 分。

第七条  在司法办案风险评估方面存在下列情形的分别扣分:

(一对应当进行司法办案风险评估的案件而未评估的,或者因未及时评估、预警,造成重大涉检信访或者引发社会矛盾的;

(二对应当进行司法办案风险评估的案件,而未制作《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表》或者《执法办案风险处置表》。

第八条 在法律文书公开方面,存在下列情形的,分别扣分1 分:


 

(一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法律文书而未公开的,或者不应当公开的法律文书而公开的;

(二公开的法律文书未按照规定进行格式处理的。

 

第二节  法律文书制作案卷装订

第九条 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的的法律文书格式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13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法律文书格式样本试行2013版》中的样本执行。

法律文书存在下列不规范情形的,每处扣1 分,最多扣5 分:

(一字体、行间距、页边距等格式不符合统一规定,每处扣1 分;

(二存在错字、漏字,每处扣1 分;

(三标点符号使用不准确,每处扣1 分;

(四页面不整洁,存在涂改、污损的,每处扣1 分。

第十条  法律文书制作存在下列情形影响文书质量的分别

分:

(一用词不够准确的。如数量词使用错误,使用口语、方言等情形的,每处扣1 分;

(二叙事不够简练、清晰,缺乏逻辑性的,扣1 分;

(三法律文书结构、内容不完整的,扣2 分;

(四法律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条文而未引用,或者引用错误的,或者引用不完整的,扣2 分。

第十一条  使用法律文书不正确的5 分。

第十二条  法律文书关键内容与系统内法律文书内容不一致

证据发生变化除外,扣5 分。


 

第十三条  案卷装订存在下列不规范情形的每处1 最多

5 分:

(一案卷封面、目录填写不规范或者不完整的;

(二案卷材料不整齐,或者页面存在涂改、污损、残损等不整洁情形的;

(三应入卷的材料未入卷,或者不应入卷的材料而入卷的;

(四案卷材料装订顺序不符合文书归档要求的。

 

第二章  审查逮捕案件质量评价标准

 

第十四条  审查逮捕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处2 分:

(一未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并认真听取其供述和辩解的;

(二讯问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未在讯问前征求侦查机关的意见并做好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的;

(三讯问时未由二名检察人员进行,讯问笔录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或者对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情况,未依法通知其他人员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的;或者讯问笔录未交由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并由其签字签字、盖章或者捺指印确认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外国籍人等,未为其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翻译,并由翻译人员在讯问笔录上签


 

字的。

(六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讯问的案件,未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并由犯罪嫌疑人填写后及时收回审查并附卷的。

第十五条  案件存在下列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之一而未讯问的每次2 分: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四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六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2 分:

(一对于法律规定应当进行录音录像而公安机关未移送且未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的;或者公安机关未依法进行录音录像而未提出纠正违法建议的;

(二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未进行审查的;或未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对辩护律师意见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的;

(三对于批准不批准逮捕、决定逮捕不予逮捕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批准决定逮捕的外国人犯罪案件、经复议改变原(不逮捕决定的案件、捕后撤案、不起诉、判无罪的案件,未按照规定报送上级院备案的;

(四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不批准或者不予逮捕的意见,未经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的;重大案件未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五办理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案件,直接提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意见的;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检察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影响案件实体处理结果或未侵害当事人的人身自由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5 分:

(一对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未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的;未被拘留的,未在接到上述文书后的十五日或二十日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内作出决定的;

(二不批准逮捕决定不予逮捕而没有说明理由的,或者需要补充侦查而没有向侦查机关送达补充侦查提纲的;

(三对担任政协委员的犯罪嫌疑人批准决定逮捕的,未向其所属的政协组织通报情况的。

第十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每处10 分:

(一对不适宜羁押、无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批准决定逮捕的;

(二对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决定不予逮捕,致使犯罪嫌疑人实施新的犯罪或者严重影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

(三对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不予逮捕决定后,经上一级院复核,在案件事实、证据无变化的情况下改为批准逮捕,经法院审理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四不批准逮捕不予逮捕的决定被上级院认定为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检察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改为批准决定逮捕,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五存在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未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或者未作出逮捕决定的;


 

(六批准逮捕后,犯罪嫌疑人被判处管制、拘役、单处罚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但捕后具备从轻情节而判处上述刑罚,以及犯罪嫌疑人居无定所、流窜作案,不具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的情形除外。

第十九条  逮捕后有下列情形的,直接确定不合格:

(一侦查机关因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撤销案件的;

(二因没有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作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的;

(三因没有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被判决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四对涉嫌犯罪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未依法报经许可或者罢免而批准决定逮捕的;

(五办案中,承办人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或者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上存

在认识分歧,出现上述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条  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未进行立案监督的5 分;

发现立案监督线索而未处理的,扣5 分;

因监督意见错误,导致侦查机关不当立案的,扣5 分。

第二十一条  对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监督而未监督的3 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分别予以加分:

(一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并收到回复的,加2分;

(二改变侦查机关的定性并被法院采信的,加3 分;


 

(三纠正侦查机关错误立案的,加5 分;

(四追捕漏犯,立案监督,被法院判决有罪的,加5 分。

 

第三章  公诉案件质量评价标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2 分:

(一受案后未依法告知相关诉讼参与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证人,未由二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并制作笔录附卷的;

(三未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查阅、摘抄、复制、会见等诉讼权利的。未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的;

(四依法应当回避的办案人员没有依法回避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的,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但未及时通知看守所、犯罪嫌疑人的;

(六对被害人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未在起诉时一并移送人民法院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检察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性瑕疵。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3 分:

(一退回补充侦查不具有必要性,或者补充侦查提纲不具体,或者对侦查机关在一个月以内未补侦后重报,未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

(二没有依法变更起诉、追加起诉,或者适用变更起诉、追加起诉明显不当的;

(三依法应当移送或者作出处理的有关证据材料、扣押款物、非法


 

所得及其孳息等没有移送有关机关,或者没有依法作出处理的;

(四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在审判活动监督中,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未在休庭后及时向检察长报告并在庭审后提出纠正意见的;

(五没有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或者没有向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侦查机关送达不起诉决定书的;

(六没有立即释放在押的被不起诉人,或者没有通知执行机关解除其他强制措施的;

(七决定不起诉的案件,需要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没有书面通知有关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八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没收其违法所得,没有提出书面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

(九侦查机关对不起诉决定要求复议,没有及时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十发现侦查活动中有严重违法行为,未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

十一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未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的;

十二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未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


 

十三收到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未在三日以内将其申请材料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的;

十四适用强制措施不当,影响案件正常诉讼的。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每项5 分:

(一未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

(二认定事实、罪名、情节有误,或者遗漏部分犯罪事实、法定情节,影响定罪量刑的;

(三依法应当追诉遗漏的犯罪嫌疑人而未追诉的;

对共同犯罪的各被告人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认定不当,影响定罪量刑的;

(五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导致超期羁押的;

(六具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检察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影响案件定罪量刑和全案处理的。

第二十六条  应当提出抗诉而不提出抗诉具有下列情形的每次15 分:

(一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方面确有错误,导致定罪

或者量刑明显不当,未提出抗诉;

(二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在采信证据方面确有错误,导致定罪或者量刑明显不当,未提出抗诉;

(三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未提出抗诉;

(四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有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可能影响公正裁判,未提出抗诉;


 

(五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所作判决、裁定明显不当,未提出抗诉或支持抗诉;

(六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影响公正审判,未提出抗诉。

第二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不合格:

(一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

(二对不构成犯罪,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提起公诉的;

(三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被上级检察机关依法撤销的但因法律、司法解释和鉴定意见发生变化的除外);

(四不符合不起诉条件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五应依法排除非法证据而未排除,人民法院因排除非法证据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案件宣告无罪的;

(六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经审查确认起诉确有错误的;

(七案件撤回起诉,经审查确认起诉确有错误的;

(八因违法违规办案,发生涉案人员自杀、死亡、行凶、脱逃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检察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分别予以加分:

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并收到回复的,加2

改变侦查机关的定性并被法院采纳的,加3

追诉一名遗漏犯罪嫌疑人并被法院采信的,每起加5 分纠正遗漏

犯罪事实或罪名并被法院采纳的,加2

提出抗诉或者提请抗诉后,法院作出改判的,加10


 

 

 

第四章  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质量评价标准

 

第一节  刑事申诉案件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5 分:

(一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未在立案后三个月以内办结的;案件重大、复杂未在六个月内办结的;

(二对上级院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未在收到交办文书后十日内立案复查的;或逾期不能办结,未向交办的上级院书面说明情况的;

(三复查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未在复查结案后十日内,将复查终结报告、复查决定书或者复查通知书、讨论案件记录报上级院备案的;

(四对复查终结的刑事申诉案件,未制作《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

(五对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终结后,未制作《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并在十日以内送达申诉人、原案被处理人和有关部门的;

(六对不服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复查终结后,未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并在十日内通知申诉人的;

(七不适合公开审查的刑事申诉案件而适用公开审查程序的;

听证记录未经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审阅后分别签名或者盖章的,或听证会记录未附卷的;

(九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未坚持“两见面”制度,未听取申诉人意见, 并向申诉人核实相关问题的;


 

(十复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未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或者认为需要提请抗诉未提请上级院抗诉的;

十一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符合《申诉规定》第六十一条所列情形应当终止办理而未终止的,或者不应终止而终止的;

十二符合《申诉规定》第六十条所列情形,应中止办理而未中止的,或者不应中止而中止的;

十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检察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程序的。

第三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扣分:

(一对申诉人口头提出的申诉,未制作笔录并由申诉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扣5 分;

(二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未由二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的,或有原承

办人参加的,扣5 分;

(三收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起诉的通知后,未将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依据的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的,扣5 分;

(四对没有案件管辖权的刑事申诉立案复查的,扣10 分;

(五经审查认为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其他需要核实的问题时,未拟定调查提纲进行补充调查的,扣10 分;

(六复查的刑事申诉案件认定主要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主要事实

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扣10 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确定不合格;

(七发现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应当提出纠正意见而未提纠正意见,应当提请抗诉或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而没有作出决定的,扣

10 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确定不合格;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检察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扣10 分;情


 

节较轻的,扣5 分;情节严重的,扣30 分。

 

第二节  国家赔偿案件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5 分:

(一未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二个月以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二刑事赔偿决定书未在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或在送达时未说明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情况并告知赔偿请求人相关权利义务的;

(三赔偿义务机关未在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申请之日起七日内, 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支付申请的;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赔偿申请未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刑事赔偿立案通知书》送达赔偿请求人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检察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0 分:

(一审查赔偿案件,未查明以下事项:

1、是否存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损害行为和损害结果。

2、损害是否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的。

3、侵权的起止时间和造成损害的程度。

4、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5、其他需要查明的事项。

(二决定不予赔偿,未在《刑事赔偿决定书》中载明不予赔偿的理由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检察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情节较重的。

第三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扣分:


 

(一对符合《执法规范》第 3.84 条情形不应立案而立案的,扣 10

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30 分;

(二审查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被上级院复议纠正的,扣

30 分;

(三与赔偿请求人进行协商违反自愿、合法原则,胁迫赔偿请求人放弃赔偿申请;或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进行协商的,直接确定不合格;

(四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检察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扣10

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确定不合格。

 

第五章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质量评价标准

 

第三十四条  不符民事诉讼第二百零九条民诉监督关于受理的相关规定的每项3 分。

第三十五条  办案时应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及承办人姓名和

法律职务未告知的,每处扣3 分。

第三十六条  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应听取其他当事人意见未听取的每处5 分。

第三十七条  调查核实程序未由二名以上检察人员共同进行或未

经检察长批准的,每次扣5 分。

第三十八条  作出抗诉提请抗诉检察建议不支持监督决定后, 未按规定时间向当事人送通知》或决定2 通知当

人后,当事人拒不领取,承办人未记明情况的,扣2 分。

第三十九条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未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办结10 但中止审查和其他依法不计算在办案期限的期间的


 

形除外。

第四十条  行政诉讼监督规规定的每处 10

分。

第四十一条  审查终结未制作审查终结报告或者未向当事人送

达报告的,扣10 分。

第四十二条  发现职务犯罪线索未及时移送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办理的10 分。

第四十三条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

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有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提出抗诉而未提出的,扣15 分。

 

第六章  刑事执行检察案件质量评价标准

 

第四十四条  对看守所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出的纠正意见不当10 分。

第四十五条  同一时间段对同一问题反复提出纠正意见的

经审查属于虚假纠正意见的,直接确定不合格。

第四十六条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未在立案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5 分。

第四十七条  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未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的,扣5 分。

第四十八条  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机关未在十日内回复处理情况而未向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5。第四十九条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办结后未及时将审查意见


 

案机关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扣10 分。

第五十条  不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而建议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的15 影响正常诉讼的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第七章  刑事特别程序案件质量评价标准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未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5 分。

第五十二条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前未听取

本人、法定代理人、律师、被害人等有关人员意见的,每件扣5 分。

第五十三条  审查起诉阶段对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每件5 分。

第五十四条  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将未成

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而没有分案的,每人扣5 分。

第五十五条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未听取公安机被害、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的5 分。

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未在三日内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送

达公安机关、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扣5

第五十六条  未查清犯罪嫌疑人是否已满十四十六十八周

的,扣10 分。

第五十七条  对依法应当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没有封存者违法向单位和个人提供封存的犯罪记录或犯罪记录的证明的


 

10 分。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

第五十八条  对不符合当事人和解条件的公诉案件进行和解的, 每案10 分。

第五十九条  未按规定对当事人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

的,每案扣10 分。

 

第三节  强制医疗案件

第六十条  接到侦查机关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提出强制医疗申请决定的5 分。

第六十一条  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强制医疗程序没有启动

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启动理由的,或者认为公安机关不启动理由不成立,未通知公安机关启动程序的,扣5 分。

第六十二条  发现公安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进行鉴定的程序违反

法律或者采取保护性措施不当,未提出纠正意见的,扣5 分。

第六十三条 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经鉴定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未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扣10 分。

第六十四条  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违反

法定程序,未提出纠正意见的,扣5 分。

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不当,未按规定提出纠正意见的,扣5 分。


 


附件2


案件质量评查登记表


 

组织评查单位(部门)

 

评查人员姓名

工作单位及部门

职务职级

手机号码

 

 

 

 

 

 

 

 

案件名称

 

案件类别

 

统一受案号

 

部门受案号

 

结案时间

 

评查报告文号

城检评20 

评查得分

 

评定等次

 

提起案件质量评查的原因

 

生效文书认定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走访被评查案件当事人及需说明的其他情况

 

会见被评查案件承办检察官的情况

 

对被评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定充分、法律适用是否正确方面评查人员的意见

 

         

 

 

对被评查案件办案程序是否合法、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案卡填录是否准确、法律文书是否规范齐全、执法效果是否良好方面评查人员的意见

 

对统一业务系统使用、卷宗装订等方面评查 人员的意见

 

在评查案件过程中办案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纪等其它问题

 

 

 

评查意见

 

 

 

 

评查人员签名:

 

 

 

 

 

 

 

 

 

 

 

 

 

 

反馈意见

 

 

 

 

案件承办人签名:

 

 

 

 

 

 

 

 

 

 

 

 

 

领导小组意见

 

评查结论和工作建议

 

对评查结论、工作建议的落实情况

 


 


附件3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案件评查报告


 

 

根据《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我院评查员对×××办理的×××案进行了评查。评查主要采取阅卷方式,调阅了×××等材料,查看电子卷宗,走访了×××,与×××进行了座谈,并听取了承办人的意见。现已评查结束,报告如下:

一、被评查案件事实及诉讼经过

(一)×××的基本情况

×××姓名曾用名××× ,与案情有关的别名×× ,化名×× ,绰×××性别出生日期出生证件种类号码证件号码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职务,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住所地详细地址。前科情况 因涉嫌移送案由+移送其他案由罪,经批准决定机关批准/决定,于执行日期)被执行机关执行

(强制措施名称)……。

……

(二原案诉讼经过

……

(三原案认定的犯罪事实

……

(四被列为评查案件的具体理由

……

二、评查中发现的具体问题

……


 

三、评查意见

……

四、案件评分

根据《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办案质量评价标准试行》,该案因×××问题被扣除×××分,……,共计扣除×××分,最终得分为×××分。

五、评查结论和工作建议

综合上述评查意见,评查员认为:×××

 

 

 

 

 

 

评查员(签字)

××××


 


附件4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XXX(时间段)XXX(案件类型评查情况的报告

 

XXX

根据《晋城市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实施细则试行》,XXX组织对XXX 时间段XXX案件类型案件XX 件进行了案件质量评查。现将评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

二、评查情况

……

三、经验做法

……

四、存在问题

……

五、原因分析

……

六、意见建议

……

XXX 单位/部门盖章

XX XX XX


 

 

 

2017 年案件评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对司法办案活动的监督管理,推动司法责任制的落实,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司法规范化建设,经院党组批准,决定对本院2017 年度已办结的案件进行评查,具体方案如下:

一、案件评查的范围

侦查监督案件、公诉案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民事行政检察案件、刑事申诉案件、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二、案件的评查方式及评查人员

案件评查采取日常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三种方式进行评查。 日常评查由本院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以日常流程监控为基础进行

评查。

重点评查由本院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每季度组织本院案件质量评查人员库中的评查人员,或者组织各业务部门检察官,对本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中确定的重点案件及随机抽取的案件进行评查。

专项评查由本院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或者组织本院案件质量评查人员库中的评查人员,对涉及民生民利、社会关注的案件,或者针对在诉讼权利保障、强制措施适用等程序方面,法律文书、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规范化使用等方面进行专门性的评查。

三、案件评查的内容及标准

案件评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强制措施、办案效果、文书使用和制作、风险评估、涉案财物处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案件信息公开等方面。


 

案件评查应当依据以下标准予以评查:

(一事实认定方面应做到事实认定清楚,已排除合理怀疑,无遗漏罪犯、遗漏罪行;

(二证据采信方面应做到证据确实、充分,对非法证据已依法排除,对瑕疵证据应已依法补正;

(三法律适用方面应做到适用法律正确,引用法律条文准确;

(四程序规范方面应做到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诉讼程序合法、规范等;

(五办案效果方面应做到未发生因办案过错引发的涉检信访或涉检舆情等;

(六文书使用和制作方面应做到正确、规范、基本要素齐备、说理充分;

(七风险评估方面应做到评估预警及时正确,应对处置积极有效;

(八涉案财物处理方面应做到及时、依法处置,手续完备。

(九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方面能做到录入案件信息准确及时、严守案件流程;

(十案件信息公开方面能做到及时准确公开案件信息。

案件评查人员在查看电子案卷材料必要时可调取原始侦查卷、检察内卷的基础上,依照本院《案件质量评价标准》的具体规定对案件、法律文书等评查对象作出评判。根据最终的评查结果,将案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及案件信息公开由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及刑事检察部各指定一名案件流程监控员共同负责评查。

四、评查时间及安排


 

日常评查由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以日常流程监控为基础进行动态跟踪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每季度组织一次,评查时间为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

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要在评查月的第一周,确定评查的案件和评查人员,并通知各业务部门及时提供评查材料。评查人员自安排评查案件之日起,20 日内完成评查,并填写《案件质量评查反馈表》。

五、评查工作的总结及整改

每季度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对上季度案件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案件质量评查反馈表》中涉及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并予以通报。

对通报中的问题,案件承办部门、承办检察官要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填写在《案件评查反馈表》中,移送院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


 

 

 

案件流程监控实施细则试行

 

为确保司法办案工作依法开展,切实履行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职责, 提升办案规范化水平,推进司法责任制落实,依据相关法律和高检院、省检察院、市检察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案件流程监控,是指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等现代信息技术,依照规定对本院司法办案程序是否依法、规范、及时、完备,进行实时、动态的监督、控制,对违法违规办案情形予以督促纠正的业务管理活动。本院各业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依法规范使用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流程监控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过程留痕、预警为先、监督到位、定期通报、纳入考评的原则。

第三条 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设定专职流程监控员开展本院各业务条线的流程监控工作。负责对各业务条线案件流程存在问题进行实时动态监督,发出提示或纠正通知,汇总分析本院案件流程监控情况并定期进行通报。

本院各业务部门应当确定1-2 名流程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的案件流程管理工作。接受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的工作指导,协调管理有关本部门案件流程应用工作,参加流程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反馈本部门流程监控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二章  流程监控的内容

 

第四条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应当重点监控以下事项:

(一遵守办案程序情况;

(二遵守办案期限情况;

(三法律文书使用情况;

(四涉案财物处置情况;

(五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保障情况;

(六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情况;

(七案件信息公开情况;

(八其他需要同步、动态监督的程序性事项。

第五条  在涉案财物管理过程中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应当重点监督审核下列事项:

(一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二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程序是否齐备;

(三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与清单记载是否一致;

(四涉案财物处理是否及时。

第六条  办案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办理下列诉讼权利保障事项的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应当督促承办人员及时办理:

(一未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相关诉讼权利的;

(二未依法、及时答复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三未依法、及时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被害人的


 

家属意见的;

(四未依法、及时就采取强制措施、变更办案期限和羁押期限通知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委托人的;

(五未依法、及时办理其他诉讼权利保障事项的。

第七条 案件办理期限即将到期的,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应当及时提示、预警;已经到期的,应当督促尽快办结。对于存在违反规定中止、延长、重新计算办案期限的,应当提出监督、纠正意见。

第八条 案件审结后,办案人员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审核,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应当重点监督审核下列事项:

(一案卷材料、法律文书是否齐全、规范;

(二办案程序是否依法、规范、及时、完备;

(三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操作是否及时、规范;

(四其他应当办理的事项是否依照规定办理。

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发现案卷材料、法律文书不齐全、程序不规范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及时补充、纠正;发现未办理相关事项和系统操作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及时办理。

办案人员员应当为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预留必要的审核时间。

第九条 案件移送人民法院或者退回侦查机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应当督促本院承办人了解情况、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并将情况通报刑事检察部:

(一已经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侦查机关超过三个工作日没有送达执行回执的;

(二已经批准逮捕的案件,侦查机关超出侦查羁押期限未移送审查起诉的;


 

(三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侦查机关超出侦查羁押期限未重新报送审查起诉的;

(四提起公诉、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超出审判期限未作出判决的。

第十条  案件信息公开前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应当监督审核下列事项:

(一是否依照规定对拟公开的法律文书进行格式处理;

(二是否存在该公开的不予公开、不该公开的予以公开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案件信息公开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流程监控的措施

 

第十一条  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在开展流程监控时可以通过审查受理的案件材料查看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和案件信息公开系统数据比对向办案人员核实情况接受相关部门移送的线索和材料等方式, 了解情况发现问题。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应当向办案部门或办案人员进行预警口头通知或通过电子邮件提示:

(一案件材料不齐全的;

(二法律文书存在错漏、不当的;

(三涉案财物与清单不一致、手续不全、处理不及时的;

(四程序性事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

(五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和案件信息公开系统操作不规范的;

(六其他情节轻微的不当行为。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节较重情形之一的,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应当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提示办案部门及时查明情况并予以纠正:

(一案件严重超期未办结的;

(二违反规定脱离系统流转、办理案件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

(四连续、多次发生不当行为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或情节较重的不当行为。

第十四条  办案人员收到口头通知后应当立即核查并在收到口头通知后三日内将核查纠正情况回复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

办案部门收到《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开展核查,并于收到通知书后十日以内,将核查、纠正情况书面回复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

第十五条  具有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情形情节严拒不纠、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向承办检察官制案件流程监控通知并同时报送分管检察长检察长。

第十六条  办理原案的检察官对检察业务监督管理部流程监管提出的纠正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报经分管副检察长审批同意后向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书面提出。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在十个工作日内对书面异议进行审查必要时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研究, 提出审查意见层报检察长决定。

第十七条  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应当建立流程监控日志和台帐记录每日开展的流程监控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处理纠正结果等并定期汇总分析通报必要时可以主持召开办案部门参加的流程管理工


 

作联席会议。

 

 

第四章  流程监控的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本院流程监控情况通报可以报检察分管检察长, 分送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时抄报本院政治部门。

第十九条 对办案人员的流程监控情况应当记入检察官司法档案,纳入检察官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 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在流程监控中发现违纪违法线索,需要依法追究责任的,以及办案人员不依照规定接受流程监控,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报检察长批准后,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负有流程监控职责的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或者不当履行流程监控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实行,2016 3 月制定实施的《城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流程监控工作的规定》同时废止。


 

 

 

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司法办案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要求,及《山西省检察机关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是检察官司法办案的辅助机制,主要任务是对重大、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以及重要司法业务事项进行讨论,就法律适用问题向检察官提供参考意见和处理建议。

业务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业务类型、人员状况等实际情况,确定本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案件或者事项的具体范围,并向本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下列案件或者事项应当提请检察官联席会议讨:

(一拟向上级请示的;

(二需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

(三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认为需要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的;

(四其它应当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的。

第四条  下列案件或者事项可以提请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

(一独任检察官、主任检察官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二检察官办案组组内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三独任检察官、主任检察官承办的重要司法业务事项。

第五条  检察官联席会议由独任检察官主任检察官提请。检


 

官联席会议一般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召开。业务部门负责人不同意召开时,独任检察官、主任检察官认为确有必要召开的,可以提请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召开。

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确定是否召开会议。决定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的,应当及时确定会议议程、参加人员及记录员。

第六条 提请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案件或者事项的检察官,应当填写《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申请表》,并至迟在会前2 日通知并向有关人员发送议程,提供案件审查报告或者议题报告等相关材料。

案件审查报告、议题报告格式及附件参照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或事项的议题报告格式制作。

第七条 检察官联席会议一般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召集并主持。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提议、决定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时,也可以由检察分管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因故不能主持时,可以委托承办检察官以外的其他检察官主持。

第八条 检察官联席会议由业务部门全体入额检察官参加,至少应有3 名以上检察官参会。业务部门检察官少于3 名的,经检察长批准,可跨部门建立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必要时,可邀请其他业务部门的检察官、有关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协助检察官办理本案的检察辅助人员,以及本部门其他业务骨干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九条  检察官联席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办检察官汇报上会议题基本情况;

(二参会人员提问;

(三参会检察官对上会议题发表意见、说明理由;


 

(四列席人员发表意见;

(五承办检察官发表意见;

(六主持人发表个人意见并归纳总结讨论意见。

第十条 承办检察官应当客观、全面汇报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及意见分歧,提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典型性、指导性案例,提出自己的倾向性处理意见。

与会检察官应当认真负责地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问题及争议焦点提出明确、具体的意见,不得回避争议问题提出无实质意义的程序性意见或者不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应当详细记录与会人员的发言情况交由参加会议的全体检察官阅签后随内卷归档, 并扫描嵌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应当将会议记录一并附送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十二条 参会检察官在检察官联席会议上发表的意见,供承办检察官决定时参考,不承担司法责任。

承办检察官应当自行对提请案件或者事项作出决定,并在相关审查报告中说明采纳或不采纳参会检察官意见的理由。 承办检察官采纳或者不采纳参会检察官意见,不能作为免除其司法责任的依据。

第十三条 承办检察官意见与检察官联席会议多数意见不一致时,承办检察官应当充分听取检察官联席会议意见。不采纳多数意见的,应当报部门负责人备案。

第十四条 参加检察官联席会议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回避、保密等规定。

第十五条  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检察官提请检察官联席


 

会议讨论的案件数量、质量等情况,以及检察官参加会议履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定期向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汇报。

第十六条  检察官参加联席会议及发表意见情况纳入检察官业绩考核的评价内容。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申请


 

附件

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申请表

 

议题类型

案件(

)/ 事项

 

议题名称

 

 

基本情况

 

 

焦点问题

 

 

 

 

承办意见或

分歧意见

 

是否召开

同意(

)/ 不同意(

 

申请检察官:               申请日期:


 

 

 

担任院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的检察官直接办案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检察官须在司法一线办案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及《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要求,及《山西省检察机关担任院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的检察官直接办案制度》,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院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是指进入检察官员额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其他院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院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人直接办理案件,是指直接承办案件及其它法律监督业务具体事项以下统称“案件”,亲自经历特定检察业务类型或者业务环节的全部或主要流程,办理应当由本人亲自承担的办案事项,制作重要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书,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作出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同时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第四条 院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检察长年度直接办理案件量不低于本院检察官人均办案量的

10%;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等担任院领导职务的检察官不低于本院检察官人均办案量30%。业务部门负责人年度办案量不低于所在部门检察官人均办案量50%。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兼任部门负责人的,直接办理案件数量按照院领导的任务量及计算方式予


 

以核算。

第五条 院领导依职权决定案件、审核案件、签发法律文书、主持或参加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案件、主持或者参加检察官联席会议以及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等,除本人直接承办外,不计入本人直接办理案件数量。业务部门负责人受检察长委托决定案件、审核案件、签发法律文书以及文核法核案件、主持或者参加检察官联席会议等,除本人直接承办外,不计入本人直接办理案件数量。

第六条 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办理分管部门的案件为主、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办理本部门案件为主。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承办分管业务外、部门外案件时,应当避免与分管业务、部门业务存在职务制约关系。院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人直接办理不同业务条线案件的,案件数量可以累计。院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检察官办案组承办案件的,同一案件分别计入本人和其他检察官的办案数量。

第七条  院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人直接办理案件根据案件类及复杂程度可以采取独任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组织形式。院领导参加检察官办案组或独任承办案件的可以在职权范围

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承办分管业务外的案件时,需要提请审核、决定的,由分管副检察长审核、决定,也可直接报请检察长审核、决定,或者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检察长可以对其他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直接办理的案件进行审核或决定。

第八条 下列办案事项应当由院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人亲自承担:

(一依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至少亲自讯问一次;


 

(二询问关键证人和对诉讼活动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诉讼参与人;

(三组织收集、调取、审核证据;

(四听取辩护律师或诉讼代理人意见;

(五主持公开审查、宣布处理决定;

(六代表检察机关当面提出监督意见;

(七出席法庭;

(八接待答复来信来访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九其它应当由院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人亲自承担的事项。

第九条 院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人直接办理的案件,应当接受办案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司法规范化检查等监督与管理。直接办理案件的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等情况,应当记入其司法档案,作为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要定期通报院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办案数量、案件类型、开庭数量等情况,保证办案情况全程留痕,接受干警监督。

第十一条 院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人直接办理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司法亲历性要求,履行检察官职责,并对办案质量负责。 院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在司法办案工作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和司法过错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开展司法规范化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省院

《关于在全省检察机关组织开展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方案》和市院《晋城市检察机关开展司法规范化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我院决定2017 5 月至年底,开展司法规范化建设年活动以下简称“规范化建设年活动”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全省、全市检察长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晋城检察工作“一二三”总体思路,按照我院“四个抓好”的工作要求,公正文明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下大气力整治我院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司法制度规范体系,加强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我院司法规范化建设,更加深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城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二、工作目标

围绕公正司法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目标,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为着眼点,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标准,采取“六强化六促进”的工作方法,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剖析问题根源,明确整改责任和工作措施,切实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突出问题,纠正一批司法不规范不廉洁行为,构建司法规范化长效机制,推动实现资源配置科学化、职能责任具体化、工作运行制度化、操作规程标准化、基础管理


 

信息化,使我院检察人员司法理念进一步端正、司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司法作风进一步改进,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主要内容

(一强化思想教育,以理念创新促进规范化

一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干警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引导干警不断强化“四个意识”,坚定理想信念,确保检察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意识形态领域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教育引导,坚决抵制各种错误法治观念对检察干警的侵蚀和影响;三是加强检察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引导干警牢固树立追诉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程序与实体并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等思想,实现办案方式由粗放到精细、办案习惯由被动到主动转变,真正把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理念植根于检察干警思想深处,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牵头部门:政治部 责任部门:各内设机构)

(二强化问题导向,以查纠整改促进规范化

结合近两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规范化建设年活动”要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和屡禁不止的“顽疾”作为整治重点。一是司法作风简单粗暴,特权思想、霸道作风严重,对待当事人和来访群众态度生硬、敷衍塞责、冷硬横推等司法作风问题;二是阻碍或妨碍律师依法执业的问题;三是“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问题,有的办案人员具有片面强调打击犯罪职能的认识倾向,忽略法定办案程序的要求,在程序上搞变通;四是受人情往来影响,过问、帮助打探案情的问题牵头部门:检


 

察业务管理监督部 责任部门:各业务部门)

(三强化制度建设,以标准化促进规范化

一是办案流程标准体系,包括受案流转、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控告申诉等重点环节的案件流程运行标准;二是裁量标准体系, 针对命案量刑失衡问题,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存在认定标准模糊不清的类案问题,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等单位的协商,有针对性地解决司法实践中尺度不统一等问题;三是司法权责标准体系,研究制定《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司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健全司法权力行使和责任追究标准;四是司法公开标准体系,严格落实《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积极推进“阳光检察”工程,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机关办案的透明度;认真贯彻省院《在全省公诉部门开展“阳光公诉”的实施意见试行》,在公开案件基本信息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实现审查起诉关键环节的公开;民事行政和控告申诉部门建立和实行重大、疑难复杂以及敏感案件听证制度,明确听证案件的范围、方式,促进案件公开、公正、公平办理牵头部门: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 责任部门:相关业务部门

(四强化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以信息化促进规范化

1、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进一步提高司法规范化水平。一是坚持全员、全面、全程、规范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确保司法权在系统中规范运行,办案活动在系统中全程留痕;二是利用系统对办案活动实行全程、统一、实时、动态管理和监督,把管理和监督制约的触角深入到每一起案件、每一个环节,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三是主动适应司法体制改革新常态,根据省院《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完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配置指导意见》的要求,及时调整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相关模块和办案


 

权限设置,确保网上办案工作平稳运行;四是根据市院和城区政法委的部署安排,积极参与构建城区政法系统信息资源共享共用平台建设。

2、推进办案区域标准化建设。一是坚持“实战实效实用”原则,对 照《山西省检察机关办案工作区设置及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大力推进办案区域标准化改造,对软包墙、同步录音录像等设备全面检修,积极排查安全隐患,从硬件建设上将流程环环相扣,实现询问、讯问等环节的全程监控,保证涉案人员合法权益;二是加强对办案人员的培训, 认真贯彻落实省院《关于规范全省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加强办案工作区管理的意见试行》,确保司法办案工作依法、文明、规范、安全进

行;三是加快涉案财物保管室信息化建设全覆盖进程,实现我院赃证物管理的规范化、流程化、智能化。

牵头部门: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 责任部门:各业务部门、综合保障部

(五强化监督机制建设,以监督长效化促进规范化

1、加强检察业务运行分析研判工作机制建设,着力提升业务数据分析研判的能力和水平。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法,充分发挥新上线的统计子系统功能,通过“横向找差距、纵向找不足”,定期审视和定位各项工作,清醒、客观地查找差距和短板,为领导决策提供更加科学、准确的依据。

2、坚持流程监控和案件信息公开定期通报制度,形成对检察官办案的动态监督体系。严格落实《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和《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和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开展日常巡查、交叉监控,不断推动通报制度走向精细化、专业化、信息化。


 

3、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办案内部监督机制建设。一是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建立“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确定工作机制;二是出台《案件质量评查实施细则》,建立案件评查人才库,构建随机评查、个案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相结合的全方位、多层次评查体系,推动案件质量评查实现常态化、科学化、规范化;三是制定《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实施办法》,加强个案督察、专项督察,完善过错认定和错案责任追究机制。

(牵头部门: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 责任部门: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

(六强化素质能力建设,以专业化促进规范化

围绕高检院2016 年《检察机关岗位素能基本标准试行》,针对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以及检察业务领域的新型疑难复杂问题开展专项业务培训,提高检察人员准确理解政策、适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广泛推广实战化培训模式,组织开展各业务条线的司法规范化实务训练,通过具体办案实践、模拟演练、庭审观摩、案件研讨等,提高司法规范化水平;聚焦本业务条线检察人员法律监督能力短板,开展经常性司法规范化知识的学习及考试,积极开展“优秀法律文书评比、业务标兵能手竞赛”等岗位练兵活动,发现培养选拔一批业务人才牵头部门:政治部 责任部门:各业务部门

四、方法和步骤

“规范化建设年活动”采取“以条为主、条块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制定方案。根据省院和市院“规范化建设年活动”方案,紧紧围绕主要内容,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做到广泛发动,全员参与。


 

(二动员部署。组织开好“建设年活动”安排部署会议,根据“规范化建设年活动”的目标、任务、方法步骤,进一步细化任务、分解措施,逐项明确牵头领导、实施部门、承办人员,确保各项重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对照检查。坚持问题导向,敢于揭短亮丑,实事求是地把司法不规范问题和薄弱环节找准。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设置意见箱、开设网上谏言、走访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和律师等有效方法,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对照“六强化六促进”的要求,结合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六个方面”突出问题,从司法理念、司法行为、纪律作风、制度建设等方面深入排查,认真梳理本单位、本部门存在的司法不规范问题,建立问题台账,筛选整理典型案例,为今后办理同类案件提供参考借鉴,坚决防止边查边犯、改了又犯。

配合活动:业务部门要筛选整理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件,分别选出规范司法精品案件2-3 件,存在突出问题的不规范典型案件1-2 件,每件

均要附有综合分析报告,并在6 20 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

组办公室将组织人员从中评选出精品案件和典型案件并上报市院,同时对业务部门报送的所有案例,将以专刊形式印发,供全院干警学习、借鉴。

(四整改落实。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针对查找出的问题,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深刻剖析原因,找准主要症结,提出整改时间表和预防的具体措施。院领导要带头落实整改责任,每一个问题都要责任到人,一件一件盯着抓整改。采取集思广益、开门纳谏、建章立制等措施, 对需要修改完善的制度性问题,要加强调研,提出针对性意见;对涉及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方面的问题,要认真收集情况信息,形成专题


 

报告。

(五验收总结。院司法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将对各部门“规范化建设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验收,对问题较多、整改措施不力、效果不理想的部门,要责成进行“补课”、“回头看”,并进行跟踪督导。通过验收的部门可以进行认真总结,研究提出建立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措施,努力形成司法规范化建设常抓常新的良好局面。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

(一成立司法规范化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党组领导下,统筹推进我院的“规范化建设年活动”。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向东任组长,党组副书记朱蓉蓉,任副组长,党组成员、常务副检察长吕建忠,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红亮,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王斗荣,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吴建军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活动的日常工作,贾慧琴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高度重视,抓好整体布局。要牢固树立规范司法行为永远在路上的理念,坚持思想教育、制度制约、及时查处相结合,推进规范司法常态化长效化,确保检察权依法规范运行。要强化担当意识,认真履行责任,把“规范化建设年活动”作为年内重要工作,加强研究,专题部署, 以严谨务实、求真的态度深入抓好“规范化建设年活动”各环节工作落实。

六、几点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要正确处理好“规范化建设年活动”与日常工作的关系,把“规范化建设年活动”作为促进各项工作的有力推手,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等政法机关的沟通协作,共同研究解决工作衔接中的问题,形成规范司法的工作合力。要积极主动


 

向党委、人大汇报“规范化建设年活动”的进展情况,争取工作支持与保障。

(二加强责任落实。要坚持以上率下,层层压实责任,切实抓好落实,防止走过场。党组成员要加大指导和督导力度,确保活动取得实效。对于工作不负责任、敷衍塞责,应当发现问题而没有发现、应当整改纠正而不整改纠正、应当贯彻执行而搞变通、打折扣的,要分清责任, 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线下线上联动宣传,积极利用阳光检务大厅、门户网站、手机APP、检察内网、“两微一端”等平台宣传活动中的举措、进展、成效,发挥交流借鉴、相互促进、接受监督的作用,形成推崇规范司法的良好舆论氛围和正确司法导向。

“规范化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356-2212918,联系人:范玉霞、续念念。

 

 


附件:1.

2.


规范化建设年活动”整体推进时间表规范化建设年活动”主要任务分解表


 


附件1


“规范化建设年活动”整体推进时间表


 


序号  具体步骤

 

1         制定方案

 

2         动员部署

 

 

 

 

 

3         对照检查

 

 

 

 

 

4         整改落实

 

 

 

5         验收总结

 

 

 

其他  宣传引导相关

工作

信息报送


相关要求

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做到广泛发动,全员参与

组织开好“规范化建设年活动”安排部署会议,进一步细化任务、分解措施

对照“六强化六促进”的要求,结合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的“六个方面”突出问题,从司法理念、司法行为、纪律作风、制度建设等方面深入排查,建立问题台账

配合活动:筛选整理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件,其中规范司法精品案件 2-3 件, 存在突出问题的不规范典型案件1-2

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 针对查找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时间表和预防的具体措施

对各内设机构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验收,对问题较多、整改措施不力、效果不理想的部门,责成进行“补课”、“回头看”,并进行跟踪督导

利用门户网站、检察内网、

“两微一端”、规范化建设年活动专刊等平台,及时有效宣传开展“规范化建设年活动”的举措、成效

向市院报送当月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经验做法、工作信息


完成时限

 

5 月19 日

 

5 月9 日

5 19

(已完成)

 

 

 

 

6 20

 

 

 

 

 

1020

 

 

 

1220

 

 

 

5 月至年底

 

 

每月15 日前


责任部门

“ 规范化建设年活动”

领导小组办公室

“规范化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内设机构

配合活动的案例由各业务部门报“规范化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筛选整理、上报

 

 

 

各内设机构

 

 

“ 规范化建设年活动”

领导小组办公室

 

 

 

政治部

 

 

“ 规范化建设年活动”

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2


“规范化建设年活动”主要任务分解表


 

序号

主要任务

细化分解及具体措施

牵头部门

责任部门

责任领导

完成时限

 

1

 

强化思想教育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干警学习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实现常态化、制度化

 

政治部

 

各内设机构

 

各内设机构负责人

 

2017 年

2、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制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意识形态工作的实施意见》并认真贯彻落实,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教育

3、加强检察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检察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检察官行为规范》《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的学习,组织开展“廉政大讲堂”,用“身边人和身边事”教育检察人员遵守纪律规定和道德准则,坚守道德底线

 

 

 

 

2

 

 

 

强化问题导向

1、整治司法作风简单粗暴,特权思想、霸道作风严重,对待当事人和来访群众态度生硬、敷衍塞责、冷硬横推等问题

 

 

 

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

 

 

 

各业务部门

 

 

 

各业务部门 负责人

 

 

 

 

10 月底

2、整治阻碍或妨碍律师依法执业的问题

3、转变“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

4、整治过问、帮助打探案情的问题

 

 

3

 

 

强化制度建设

 

1、完善办案流程标准体系

 

 

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

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

 

 

相关部 门 负责人

 

 

2017 年

2、完善裁量标准体系,针对命案量刑失衡问题,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存在认定标准模糊不清的类案问题,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等单位的协商

 

刑事检察部


 

 

序号

主要任务

细化分解及具体措施

牵头部门

责任部门

责任领导

完成时限

 

 

3、完善司法权责标准体系。研究制定《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司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

 

 

4、贯彻落实省院《在全省公诉部门开展“阳光公诉”的实施意见试行落实《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民行工作要建立和实行重大、疑难复杂以及敏感案件听证制度

 

相关业务部门

 

 

 

 

 

4

 

 

 

强化信息化建设和应用

1、强化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规范使用、动态管理和监督;科学合理确定和调整权限;参与城区政法系统信息资源共享共用平台建设

 

 

 

 

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

 

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

 

相关部 门 负责人

 

2017 年

2、推进办案区域标准化建设,严格落实《山西省检察机关办案工作区设置及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和《关于规范全省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加强办案工作区管理的意见试行》;加快涉案财物保管室信息化建设全覆盖进程

检察业务管理监督 部、 综合保障部

 

 

 

 

 

5

 

 

 

 

强化监督机制建设

1、加强检察业务运行分析研判工作机制建设。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法,充分发挥新上线的统计子系统功能,为领导决策提供更加科学、准确的依据

 

 

 

 

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

 

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

 

 

 

 

相关部 门 负责人

 

 

 

 

 

2017 年

2、坚持流程监控和案件信息公开定期通报制度,推动通报制度 走向精细化、专业化、信息化

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

3、建立“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确定工作机制,制定

《案件质量评查实施细则》《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实施办法》

 

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

 

 

 

6

 

强化素质能力建设

围绕《检察机关岗位素能基本标准

试行》,开展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及检察业务领域的新型疑难复杂问题专项培训;推广实战化培训模式,组织开展各业务条线的司法规范化实务训练、“优秀法律文书评比、业务标兵能手竞赛”等活动

 

 

 

政治部

 

 

各业务部门

 

 

各业务部门 负责人

 

 

2017 年


 

 

 

 

检察业务管理监督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办案活动,落实办案责任,加强办案工作监督, 根据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全省检察机关检察业务管理监督指导意见》, 和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全市检察机关检察业务管理监督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检察业务管理监督,是指在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领导下,对检察官及办案组织其他成员在履行办案职责时执行法律、遵守法律、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情况实施全面动态监督。

第二条 检察委员会通过审议检察官办理的案件及其他法律监督具体事项,对检察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通过审批案件、听取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检察官履职情况的汇报,听取检察官的履职情况汇报等多种方式,对检察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发现检察官履职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责令其整改。确有必要的,检察长可以决定更换检察官,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条 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认为必要的,可以要求检察官将承办的案件提起检委会审议。

第六检察分管副检察对办案工作的决定指令审核审批和监督意见均应书面明示归入卷宗并依规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进行。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但事后应当补办书面手续并归入卷宗。


 

第七条 部门负责人通过组织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对相关法律文书的文核、法核等,对本部门的办案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的,应主动介入并及时向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报告。

第八条 独任检察官、主任检察官对本办案组织工作进行监督,对办案组织其他成员在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指导,发现不当履职、泄露检察工作秘密等问题时应当予以纠正,问题严重的应当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或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

第九条 办案组织其他成员对独任检察官和主任检察官在办案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刑讯逼供、泄露检察工作秘密等行为,应当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或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报告。

第十条 加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执行检察、控告申诉等检察职能,在办案中的相互监督。检察官在履行本部门职能时发现原承办检察官案件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方面存在问题的,或者检察官及办案组织其他成员在案件办理中可能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本业务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报告。

第十一条 案件管理部门对司法办案工作事项统一集中管理。主要通过办案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办案风险评估、司法规范化检查等方式,对检察官的办案情况进行监督。

办案流程监控的内容主要包括:遵守办案程序情况、遵守办案期限情况、法律文书使用情况、涉案财物处置情况;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保障情况;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情况;案件信息公开情况等。

案件质量评查主要是对本院检察官所承办的案件,以法律、司法解


 

释以及相关司法规范为依据,对照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对司法办案的合法性、准确性、规范性和工作性进行检查、剖析、评价,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

办案风险评估预警主要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查看检察官所办案件是否认真进行了风险评估,存在风险的是否及时制作了《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表》。

司法规范化检查可以以全院活动的形式组织开展,也可以针对某一业务部门的一段时期的司法办案活动进行专项检查。

在履行以上管理监督职能中,发现检察官及办案组织其他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的,应当向案件所属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认为需要追究机关人员司法责任的,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应当定期就我院分案情况、案件办理情况、流程监控情况和案件质量评查情况等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对反映检察官及办案组织其他成员司法办案问题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提出意见或建议。对可能存在司法过错、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通过发现检察官执法过错和违法违纪线索,对检察官及办案组织其他成员在司法办案过程中遵守办案纪律和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应当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检察机制,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党委政法委、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的监督,依法保障律师执行权利。自觉接受公安、法院等司法办案机关的制约,主动听取行政执法机关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开展检察业务管理监督过程中发现被监督案件确有错误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需要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有关部门以及上级院的监督意见,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计入检察官及办案组织其他成员的个人司法档案,作为业绩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等担任院领导的检察官以承办检察官身份直接办理案件的,适用本办法,接受相关业务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成立我院案件质量评查人才库的决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司法办案活动的监督,确保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全面提升办案效率和质量,经院党组研究决定,现成立由我院部分员额检察官和特邀案件评查员组成的案件质量评查人才库, 具体人员如下:

员额检察8 ):贾慧琴 张和斌      崔  燕               陈      凤赵毓斌 王晋军 范玉霞           李          瑶

特邀案件评查员22 :城区人民法院郭保吉、常建平;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梁晋燕、李凯;晋城市公安局北石店分局武康红、郎会永;晋城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刘映峰;律师代表常建瑜、王完中、杜爱丽、冯健康、赵建强、魏刚、李文敏、张万红、陈会芳、李云芳;区人大代表乔焕、韩云霞;区政协委员吕双利、周云香。

案件质量评查人才库特邀案件评查员联络工作,由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负责。


 

 

 

着力抓好“三精”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年活动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按照高检院曹建明检察长关于“各级检察机关要始终牢记规范司法行为永远在路上,坚持精细办案精细管理,坚持不懈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的指示要求,经院党组研究决定,以“促规范、出精品”为目标,探索精细管理、建设精良队伍、强化精细办案,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年活动,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指导思想

以中央、省、市政法工作会议和检察长会议精神为统领,紧紧围绕全市检察机关“一二三”总体工作思路,和我院“四个抓好”的工作部署, 紧紧抓住司法办案和管理的关键环节,通过提高管理效能、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精细办案,促进司法规范,办理精品案件,让人民群众切实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为城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工作目标

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为着眼点,立足本院实际情况,在深入查找在司法办案、业务管理、队伍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的基础上,把脉问诊,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使我院检察人员司法理念进一步端正、司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司法作风进一步改进,司法办案质量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最终实现司法行为。


 

三、主要内容及责任分解

(一探索精细化管理

1、强化制度建设,精确管理标准

一是结合司法体制改革内设机构的整合,各内设部门要重新核定本部门的岗位职责,于8 20 日前交院政治部统一审核,并在9 月完成编订工作。

责任人吴建军   牵头部门政治部   协助部门各内设部门

二是各业务部门制定本业务条线办案流程,于8 20 日前交院检

察业务管理监督部案管中心统一审核,并在9 月完成编订工作。

责任人朱蓉蓉   牵头部门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案件管理中心          协助部门各业务部门

三是各内设部门整理本部门规章制度,于7 月底前统一报院政治

部进行梳理整合,并在8 月完成编订工作。

责任人吴建军   牵头部门政治部   协助部门各内设部门

四是完成《案件质量评查实施细则》、《案件流程监控实施细则》修订工作,出台《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检察业务管理监督实施办法》等制度。

责任人朱蓉蓉  牵头部门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案件管理中心协助部门各业务部门

2、加强对整个司法办案活动的提示预警,实现案件规范化办理关口前移

结合案件评查、流程监控中出现的常见问题,制定《案件规范化办理提示卡》,罗列出每一办案环节容易忽视的细节问题,检察官和辅助人员人手一份,在办案中进行对照检查,有效降低不规范司法行为


 

发生。

责任人朱蓉蓉  责任部门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案件管理中心协助部门各业务部门

3、强化监督机制,加强对案件的全程监控

一是强化案件入口审查。修改受理标准,增加公安机关对审查逮捕环节检察官提出的证据补强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书面说明等受理审核内容,加大对入口案件的审查力度。发现存在程序瑕疵、主要证据缺失、遗漏罪犯罪行等情形,进行受理提示,供承办检察官参考。

责任人朱蓉蓉  责任部门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案件管理中心协助部门各业务部门

二是强化全程监控。制作《案件办理跟踪评价表》,有效结合流程监控和质量监控内容,案件从进入检察机关,就由专人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跟踪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在办案中筑起“防火墙”,并最终得出评价结果,放入司法档案中。

责任人朱蓉蓉  责任部门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案件管理中心协助部门各业务部门

三是强化案件出口把关。案件审结时,案件管理人员就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法定情节认定,与侦查机关移送内容进行对比审查, 核实有无改变移送内容的情形,对改变的案件,进行登记,作为案件评查的对象。

责任人朱蓉蓉  责任部门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案件管理中心协助部门各业务部门

4、强化责任追究,完善业绩评价

一是制定《检察官、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实施细则》,对检


 

察官和辅助人员的履职情况、办案数量、办案质效等进行量化考评,把对司法的精细化要求与个人业绩考核、评先评优、绩效奖金等挂起钩来。

责任人吴建军   牵头部门政治部   协助部门各内设部门

二是制作《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通报》,每月公布各业务部门及检察官的司法办案数量、质量。

责任人朱蓉蓉  责任部门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案件管理中心协助部门各业务部门

三是出台《司法责任追究办法》,有效激发检察人员的责任心,促进了司法规范化和精细化。

责任人朱蓉蓉  责任部门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案件管理中心协助部门各业务部门

四是建立检察人员司法档案,完整记录检察人员办案数量、办案质量、评先评优、理论调研等情况。

(二建设精良检察队伍

1、加强思想教育,引导检察人员树立正确司法理念

以每周五集中学习为重点,组织干警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及检察人员职业道德、办案纪律等内容,举办道德讲堂,认真践行“崇德尚法、博学修身、公正担当、忠诚为民”的院训和“团结友爱、吃苦耐劳、清廉勤政、创新拼搏”的城区检察精神。

责任人吴建军   责任部门政治部   协助部门党支部

2、进行专题教育培训,提升检察人员规范司法能力

一是以“规范司法办案为主题”,围绕高检院《检察机关岗位素能基


 

本标准试行》,针对司法理念、办案技巧、办案规范、司法解释以及检察业务领域的新型疑难复杂问题开展专题业务培训,提高检察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责任人:吴建军 责任部门:政治部  协助部门: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案管中心

二是建立精品案、优秀法律文书评选机制。从每季度案件评查得分最高的案件和法律文书,以及业务部门上报的未参与评查的其他案件和法律文书中,评选出当年度精品案件好优秀法律文书。

责任人:吴建军 责任部门:政治部  协助部门: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案件管理中心

3、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强化规范司法的自觉性

一是建立廉政谈话和提醒谈话制度,加强对检察人员日常行为和八小时以外行为的监督。

责任人:王斗荣 责任部门: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监察科  协助部门:政治部 党支部 综合保障部办公室

二是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和开展维护核心见诸行动主题教育,不断强化检察人员的“四个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规矩,努力实现从“要我规范”到“我要规范”。

责任人:吴建军 责任部门:政治部  协助部门:党支部 综合保障部办公室

4、注重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检察人员的责任意识

一是推选出对城区检察工作作出积极贡献,在司法体制改革和各项专项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人物代表,用身边的事例感召激励检察人员。


 

责任人 吴建军    责任部门政治部   协助部门各内设部门

二是结合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打造省级文明单位;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者活动,拉近干警与群众之间的距离,增强干警的检察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强化司法为民意识,真正让规范司法成为一种思想自觉和行为习惯。

责任人吕建忠   责任部门党支部   协助部门各内设机构

(三强化精细办案

1、创新办案模式,实行捕诉一体

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即由负责审查逮捕的员额检察官继续负责同一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检察官在审查逮捕环节,即以庭审的标准提出证据补强建议。侦查机关再次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受理人员审查侦查机关是否对证据补强情况进行了书面说明。增强审查起诉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提高审查起诉的效率,更好的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促进司法责任制的落实。

责任人李红亮   责任部门刑事检察部   协助部门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案件管理中心

2、统一认识标准,提高司法效率

组织公检法三方召开联席会议,就证据的认识标准,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侦查人员出席法庭等内容进行沟通协商。

责任人李红亮   责任部门刑事检察部   协助部门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案件管理中心

3、健全评价标准,弘扬“工匠精神”

出台《案件质量评价标准》,并组织检察人员进行学习,帮助大家进


 

一步明确司法办案的具体要求,自觉对比自身不足,发扬“工匠精神”,强化细节意识,精细办案过程,用“匠心”来不断提升司法办案的品质。

责任人朱蓉蓉  责任部门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案件管理中心协助部门政治部 各业务部门

4、改变评查模式,以公开促规范

成立由我院部分员额检察官、侦查人员、审判人员、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的案件质量评查人才库,每季度组织开展对上一季度生效案件、法律文书进行质量评查。改变过去传统的主要由检察人员进行案件质量评查的模式,加大外部人员参与案件质量评查的比重,从侦查、审判、辩护、社会公众的视角,去查找案件在程序、证据收集、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使评查工作更加全面、系统。

责任人朱蓉蓉  责任部门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案件管理中心协助部门各业务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思想认识。以探索精细管理为主线,以建设精良队伍为保障,以强化精细办案为抓手,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是新形势下我院结合实际提升司法公信力,实现城区检察工作整体推进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把抓好“三精”与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年活动有机结合起来,紧密结合本部门职能,认真落实既定措施,积极探索有效做法, 以精细化促进规范化。

(二加强督促指导。各部门要一项措施一项措施的抓落实,并将开展情况定期汇报司法规范化建设年活动领导组和办公室。领导组和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部门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进展缓慢、效果不明显


 

的,要及时进行分析、总结,查找症结、督促整改。确保“三精”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抓出成效,达到预期效果。

(三加强融入意识。当前各项检察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各部门要将司法规范化建设融入日常检察工作中,自觉做到规范司法、精细办案,避免活动、工作两张皮。

(四做好信息报送。各内设部门要建立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年活动信息专报制度,确定1 名工作人员作为信息联络员,负责报送工

作动态信息,每两月要至少报送信息1 条,对重要信息、动态信息要及

时报送。


 

 

 

案件管理业务类部门及人员岗位职责

 

一、案件管理检察业务职能范围

(一统一负责案件受理、流转和结案审核;

(二统一负责办案流程监控;

(三统一负责涉案财物的监管;

(四统一负责以本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的监管;

(五统一负责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六统一负责组织办案质量评查;

(七统一负责检察业务统计、分析;

(八对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九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

(十负责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

十一负责案件信息公开管理;

十二负责电子卷宗制作和使用管理;

十三负责检察业务信息化项目需求统筹管理;

十四负责检委会办公室和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工作;

十五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案件监督管理部负责人职责

除作为检察官履行相应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研究涉及本部门业务的法律问题;

(二审核《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

(三负责案件监督管理部的司法行政管理工作;


 

(四应当由部门负责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独任检察官职责

需提请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审核或者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或者事项

1.按照上级院和本院领导部署开展的专题调研、检查等活动所形成的工作方案、总结报告、工作通报;

2.本部门起草的检察业务规范性文件;

3.流程监控工作中发现办案部门违法违规办理案件情节严重,需要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或者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

4.涉案财物管理中发现办案部门不按规定处理涉案财物需要纠正的;

5.决定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办案质量存在问题需要进行纠正的;按照相关规定,决定有异议的案件质量评查结果; 决定通报案件质量评查结果;

6.撤回、修改已在案件信息公开平台公开的法律文书;

7.向上级院报送检察业务统计报表;

8.业务信息化管理工作中需要与其他单位、部门协调的重大事项;

9.其他需要提请的案件或者事项。

(二独任检察官职责

1.负责案件受理审查和结案审核。对属于案件监督管理部受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对可能存在的纠正违法、追漏、追诉等情况予以提示;对由案件监督管理部受理的案件,进行结案审核;

2.负责办案流程监控。对本院各业务部门存在的司法办案不当情


 

形进行监督,对情节较轻的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对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办案不当情形,提出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意见报部门负责人;

3. 负责涉案财物管理。对侦查机关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进行审查;

4.负责以本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进行监督管理。对法律文书未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制作、格式和用印打印不规范、使用不当、明显错漏等问题进行监督纠正;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法律文书预留文号进行审核管理;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外制作适用统一编号文书进行确认、程序性审核,并督促完成系统内相关操作;

5.负责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督促办案部门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对制定、完善辩护与代理相关制度提出意见;

6.负责案件质量评查。以常规抽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等方式对办案质量进行专业评价,撰写案件评查报告;根据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的决定,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或者反馈,并督促整改;提出改进和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机制意见;

7.负责司法办案统计监督。对案件运行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研判,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对统计数据进行审核检查,对案件信息填录不规范情况进行纠正;

8.负责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对不按规定开展风险评估的行为进行监督纠正;

9.负责组织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

10.负责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监督。对本院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开展司法办案活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使用权限进行管理,负责对系统权限的设置、变更和转移申请进行审定;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系统应用培训;对错误业务信息进行修正;对因错误操作等原因已录入案件、线索进行审核履行删除手续;

11.负责司法办案信息公开及监督。对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组织、监督、指导;复核、发布本院决定公开的法律文书;对制订、完善案件信息公开相关制度提出意见;

12.负责电子卷宗系统的部署、管理和运用。协调解决相关技术性问题;指导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录入电子卷宗;

13.负责检察业务信息化项目需求统筹管理。审核或者提出检察业务信息化方案;

14.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办案瑕疵需要进行纠正的;

15.流程监控工作中发现办案部门办案瑕疵需要纠正的;

16.涉案财物管理中发现办案部门涉案财物存在瑕疵需要纠正的;

17.业务信息化管理工作中需要与业务部门或者检察信息化技术部门协调的一般事项;

18.起草本部门的检察业务规范性文件;

19.完成检察长、部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检察官助理职责

(一案件受理员岗位职责

1.负责接收案件受理、流转和送案审核相关相关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报检察官审查处理,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分配、拆案、并案、变更承办人、不在位登记等操作;

2.负责办案期限预警,对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显示预警的案件口头通知承办人,对于显示超期的案件报检察官处理;


 

3.对案卡信息填录情况进行检查、纠正;

4.协助检察官开展涉案财物管理,对检察官决定受理的涉案财物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入库保管;

5.协助检察官开展司法办案信息公开及监督:

1负责向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网站导入案件办理程序性信息;

2负责开展有关服务窗口的查询服务工作;

3督促案件办理部门及时发布应当发布的案件信息;

4定期统计、通报本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6.协助检察官开展辩护与代理接待事项,开展律师接待,审核查验律师相关证件和申请事项,联系办案部门办理相关事项,安排律师阅卷;

7.协助检察官按照相关规定制作、管理电子卷宗。对已受理案件的卷宗进行电子扫描,上传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8.完成部门负责人、独任检察官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勤岗位职责

1.负责起草本部门季度、年度计划、总结、上报案件;

2.负责撰写本部门信息、简报;

3.负责协助检察官组织开展案件评查。

(三流程监控员岗位职责

1.协助检察官审核用印法律文书,及时纠正文书存在的文字错漏、填写不规范等问题;

2.协助检察官审核拟公开法律文书;

3.对统一业务系统中的办案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4.在文书审核、流程监控中发现一般不规范问题发起口头流程监


 

控,发现较严重问题,请示检察官发起书面监控。

(四统计员岗位职责

1.负责做好检察统计日常工作;

2.每月与各业务部门核对统计数据;

3.每日对案卡录入修改情况进行查询、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每月编发《检察业务数据通报》;

5.每季度编发《检察业务运行分析》,并协助检察官组织召开运行分析会;

6.每月上报我院检察业务数据。


 

 

 

案件移送、文书送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案件移送、法律文书送达管理,规范执法程序,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移送的案件包括向侦查机关移送的审查逮捕类案件,向同级人民法院移送的公诉案件,退回侦查机关的补充侦查的案件。改变管辖至其他检察院,需和案件管理部门交接手续的案件,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移送。以上各类案件有涉案款物的,涉案款物随案件一并移送。

送达的法律文书包括告知类文书、抗诉书等,非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告知类文书由承办检察官或者辅助人员负责送达。

第三条 案件移送、法律文书送达工作由本院检务保障部法警队专职负责送达。

第四条 案件审结送案件管理部门出口审核后,案件管理部门通知法警队领取需移送案件,并办理移送手续。

法律文书由刑事诉讼检察部指定专人与法警队进行交接。

第五条  决定提起公诉案件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案件承办检察官必须在到期日前提前二个工作日将案件送至案件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并办理涉案款物出库手续。审查逮捕类案件必须在案件到期日前提前一个工作日将案件送至案件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决定提起公诉案件、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管件管理部门审核后,必须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法警队领取需移送的案件和涉案款物。审查逮捕类案件必须提前半个工作日通知法警队领取案件。


 

第六条 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必须在到期日前提前一个工作日移交给法警队。

第七条 移送返回后,案件送达回证、涉案款物移送清单,法警队要在三个工作日内移交案件管理部门登记,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后要一个工作日内移交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助理人员。移送返回后,法律文书送达回证,法警队要在三个工作日及时通知检察助理人员领取。

第八条  为确保准确及时送达法警队在接收案件法律文书时, 应认真确认案件到期日期法律文书送达期限送达对象。送达后与接收单位个人履行送达手续。

第九条 案件承办检察官及其辅助人员、案件管理部门具体经手人、法警队送达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及法定期限,各司其职;如因个人原因造成案件送达、文书送达延误的,由本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3 20 日起执行。


 

 

 

序号

主要任务

细化分解

牵头部门

责任部门

具体措施、时限要求

 

 

 

 

 

 

1

 

 

 

 

 

 

强化思想教育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政治部

 

 

 

 

 

 

政治部、党支部

 

7 月底前由政治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意识形态工作的实施意见》

利用周五集体学习的机会,组织干警学习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教育,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和开展维护核心、见诸行动主题教育的实施方案》,每月不少于两次

6 月起至年底每月至少举办一次“廉政大讲堂”

 

2、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3、加强检察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

 

 

 

 

 

 

 

 

2

 

 

 

 

 

 

 

强化问题导向

 

1、整治司法作风简单粗暴,特权思想霸道作风严重,对待当事人和来访群众态度生硬、敷衍塞责、冷硬横推等问题

 

 

 

 

 

 

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

 

 

 

 

 

 

 

各业务部门

 

各业务部门结合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六个方面”突出问题,从司法理念、司法行为、纪律作风、制度建设等方面深入排查,认真梳理本部门存在的司法不规范问题,并于620 日之前报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已完成

成立案件评查人才库,组织开展对3

20 日以来和文书进行评查,深入查找我院在司法办案活动中的问题

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于630 日前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

由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对单位内部自查出的问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指出的问题进行汇总梳理,于6

30日前建成问题台账,并印发相关部门

相关部门根据问题台账提出针对性措施加以整改,820 日前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措施及效果以书面形式交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汇总整理并上报

2、整治阻碍或妨碍律师依法执业的问题

3、转变“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

 

4、整治过问、帮助打探案情的问题

 

 
“规范化建设年活动”实施细则

 

 

 

 

 

 

 

 

 

 

 

 

 

 

 


 

 

序号

主要任务

细化分解

牵头部门

责任部门

具体措施、时限要求

 

 

 

 

 

 

 

 

 

 

 

 

 

3

 

 

 

 

 

 

 

 

 

 

 

 

强化制度建设

 

 

1、完善办案流程标准体系

 

 

 

 

 

 

 

 

 

 

 

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

 

 

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

620 日前,各业务部门上报本业务办理重点环节的办案流程已完成

920 日前由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统

一核定各业务部门上报的流程,于9

20 日前,完成我院受案流转、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控告申诉等重点环节案件流程运行标准的制定

2、完善裁量标准体系,针对量刑失衡问题,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存在认定标准模糊不清的类案问题,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等单位的协商,共同研究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或指导意见

 

 

 

刑事检察部

 

 

 

630 日前与公安、法院召开联席会议,研讨有关问题已完成7 月底前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

3、完善司法权责标准体系

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

1120 日前出台《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司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4、贯彻落实市院《在全省公诉部门开展

“阳光公诉”的实施意见试行》;落实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民行工作要建立和实行重大、疑难复杂以及敏感案件听证制度

 

 

 

相关业务部门

刑事检察部在市院意见下发后1月内制定出我院《开展“阳光公诉”的实施办法试行》,并报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备案上报

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严格落实案件信息公开情况每月通报制度,确保信息公开工作扎实开展

民事行政检察部于 1020 日前出台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听证办法或实施细则

 

 

 

 

4

 

 

 

强化信息化建设和应用

1、强化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规范使用动态管理和监督

 

 

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

 

 

 

检察业务 管 理 监督部、政治部

 

 

8 月底前完成调整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相关模块和办案权限设置

8 月底前由政治部法警队修订完善办案区相关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办案区使用管理

8 月底前,完成办案区标准化建设

2、推进办案区域标准化建设,加快涉案财物保管室信息化建设全覆盖进程

3、强化信息化建设成果的宣传和应用


 
 

序号

主要任务

细化分解

牵头部门

责任部门

具体措施、时限要求

 

 

 

 

 

 

 

 

5

 

 

 

 

 

 

强化监督机制建设

1、加强检察业务运行分析研判工作机制建设。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法,充分发挥新上线的统计子系统功能,为领导决策提供更加科学准确的依据

 

 

 

 

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

 

 

 

 

 

 

 

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

 

 

 

 

每月对案件办理进行流程监控和案件信息公开通报

出台《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轮案办法

试行已完成

出台《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实施细则已完成

9 月底出台《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务督查实施办法》

2、坚持流程监控和案件信息公开每月通报制度,推动通报制度走向精细化、专业化、信息化

3、建立“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确定工作机制,制定《案件质量评查实施细则》《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实施办法》

 

 

 

 

 

6

 

 

 

强化素质能力建设

围绕《检察机关岗位素能基本标准》,开展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及检察业务领域的新型疑难复杂问题专项培训;推广实战化培训模式,组织开展各业务部门的司法规范化实务训练、“优秀法律文书评比、业务标兵能手竞赛”等活动

 

 

 

 

 

政治部

 

 

 

 

政治部、各业务部门

 

 

每半年开展一次针对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及检察业务领域的新型疑难复杂问题的专项培训

11 月底前各业务部门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岗位练兵活动,活动形式不限

活动开展的相关材料报司法规范化建设年领导组办公室

 

 

 

7

信息报送

向市院报送当月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经验做法、工作信息

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

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

每月15 日前向市院报送当月工作开展情况、有关经验材料

编写司法规范化建设年活动专刊

 

宣传引导

利用门户网站、检察内网“、两微一端”刊等平台,及时有效宣传我院开展“规范化建设年活动”的举措、成效

 

 

政治部

 

 

政治部

 

审核发布司法规范化建设年活动的相关信息

宣传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举措

 

 

 

 

 

 

 

 

 

 

 

 

 

 

 

 

 

 

 

 

 

 

 

 

 

 

 

 

 

 

 

 

 

 

 

 



 

 

 

案件承办确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司法责任制,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分配是指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在受理各类案件后, 根据案件的类型特点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将案件分配给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办理。办案部门依照规定直接受理的案件由办案部门负责分配。

第三条  为保障案件分配的公正将审查逮捕案件公诉分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普通案件分别设置不同轮案组进行轮案。

第四条  案件分配全部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分案采取随机分案为主手动分案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  以下案件适用同一规则由同一检察官办理:

(一审查逮捕案件与一审公诉案件;

(二侦监适时介入侦查与审查逮捕案件;

(三立案监督案件与审查逮捕案件;

(四审查逮捕案件与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

(五审查逮捕案件与未成年人特别程序案件;

(六一审公诉案件与发回重审案件;

(七共同犯罪案件、追捕、追诉案件。


 

第六条  以下情形可认定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一涉众型经济类犯罪案件;

(二涉黑、涉毒、涉赌等团伙型犯罪案件,以及犯罪嫌疑人10 人以

上,或者犯罪嫌疑人5 人以上10 起以上犯罪事实的共同犯罪案件;

(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引起媒体普遍关注的案件;

(四涉及专业领域、专业知识的新型案件;

(五适用法律有争议的案件;

(六可能判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七其他疑难、复杂案件。

第七条 下列案件可以由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指定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办理:

(一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二新类型案件;

(三其他需要指定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案件。

第八条 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认为检察官不宜办理已随机分配的案件,或者有其他需要变更案件承办检察官情形的,可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重新指定检察官办理。

第九条 检察官因故不能办理随机分配案件的,可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申请变更承办检察官,报分管副检察长决定,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变更的,然后将案件再次进行随机分案或者指定分案。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承办检察官:

(一因法定回避情形需要回避的;

(二因工作变动、休假、外出工作学习等合理事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的;


 

(三其他需要变更案件承办检察官的情形。

第十一条 检察官如遇脱产学习、生病、休假等特殊情况,应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作不在位申请,经分管副检察长审批同意后,并及时通知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可以不再参与随机分案。

第十二条  院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第十三条  检察长应当轮流办理各个业务部门的案件年度办案件量不低于本院检察官人均办案量10%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职委员等担任院领导职务的检察官以办理分管部门的案件为主办理案件量不低于本院检察官人均办案量30%业务部门负责人度办理案件量不低于所在部门检察官人均办案量50%。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兼任部门负责人的年度办理案件量按照院领导的任务量及计算方式予以核算。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检察官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予以处理并记入检察官司法档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

控告申诉检察

 

带案下访制度

 

一、下访工作主要任务

排查辖区范围内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对“信访积案”实行领导带案下访进行督办,并现场指导,推动积案的化解;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提出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的意见和建议;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做好群众工作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二、下访工作方法

(一督促检查,全面了解贯彻落实市院安排部署的情况,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带案督办,对市院安排部署的的重点稳控对象和信访案件,协调推动及时解决,推动基层的信访工作。

(三驻村居、场指导,组织下访干部到信访问题突出的地方驻点,推动问题的妥善解决。

三、下访工作要求

(一领导干部下访接待时,工作组人员要认真做好接待登记,建立一案一登记的接待活动记录。

(二领导干部下访接待时,应耐心、细致听取群众反映,认真解答群众提问。对合理的诉求予以支持,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解决;对诉求合理但现行政策无明确规定的,应要求有关单位协同配合、妥善处理; 对诉求过高甚至无理的,应明确告知信访人不予支持,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劝其息访。

(三领导干部下访要认真执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自觉遵守各项纪律,轻车简从,廉洁自律。


 

 

 

关于建立涉检信访案件风险评估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了更好地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办案责任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完善情报信息网络,健全预防预警机制,积极预防检察办案中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及时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经院党组研究, 现就决定在我院建立涉检信访案件风险评估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涉检信访案件风险评估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1、谁办案,谁负责;

2、实事求是,全面客观;

3、评估准确,报告及时;

4、防范在先,措施得当;

5、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二、应当进行涉检信访风险评估的情形:

1、拟作不立案或撤销案件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

2、拟作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决定的案件;

3、拟作维持原判或原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

4、拟作不予赔偿决定的刑事赔偿案件;

5、当事人对检察机关其它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案件;

6、其他可能引发涉检信访风险的案件。

三、按照涉检信访案件的性质、紧急状况、行为方式、形成规模、激烈程度和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与影响等因素分为三个级别:严重、较大、一般。

1、信访人或当事人可能采取凶杀、爆炸、自杀等极端行为,或者可


 

能采取聚众闹事、游行示威、冲击检察机关、越级上访等行为的为严重级别;

2、信访人或当事人可能去区政府、围堵本院和在本院静坐、下跪、请愿、辱骂殴打干警等行为,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为较大级别;

3、信访人或当事人可能出现重信重访或无理缠访等行为的为一般级别。

四、涉检信访案件风险评估程序

涉检信访案件风险评估程序由案件承办人依据案情提出风险等级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其中对提出严重、较大级别风险案件的,应及时报告本院涉检信访工作领导组讨论决定。经评估已确立信访风险等级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依据案情及时制定调处方案,明确提出防范、控制、化解的具体措施,部门负责人签署具体意见,报分管检察长审批后严格执行。办案部门要将确定信访风险等级的案件和制定的调处方案,送控申部门备查。对风险评估案件的调处执行情况应及时与控申部门联系。

五、涉检信访案件责任落实

化解信访风险,严格落实责任,实行首办责任制。一般级别信访风险案件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案件承办人为首办责任人; 严重、较大级别信访风险案件由业务部门的分管检察长为第一责任人, 业务部门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案件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共同对风险的管理、控制与化解负责。


 

 

 

涉检信访案件责任倒查制度

 

为严格执行本院制定的《关于建立涉检信访案件风险评估制度的实施意见》,准确把握所办案件是否会引发涉检信访事件风险,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从源头上减少或杜绝涉检信访事件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属于本院受理的信访事项,件件都要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有特殊情况难以在期限内解决需要延期的,要请示本院检察长批准;

二、对有上访苗头的事件和信息必须高度重视,防止因重视不够、应对不妥、处置失当而导致矛盾激化,事端扩大,风险上移;

三、检察干警在办案中,不执行上述涉检信访案件风险评估意见的有关规定,明知所承办案件存在信访风险情况而不予预测评估,导致涉检信访事件发生的,要视信访事件级别,依照《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带案下访巡访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我院信访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信访服务,加大处理信访案件力度,提高就地化解矛盾的能力,把信访接待作为我院在新时期密切干群关系、亲民为民的重要途径,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院领导、各科室负责人和控申科全体人员按照规定实行定期带案下访巡访。

二、以辖区内大型厂矿、企业、办事处为下访巡访联系点,建立下访巡访工作网络。

三、明确下访巡访工作重点,密切关注与民生紧密相关行业和领域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各类犯罪案件和线索。

四、每月10 号、20 号为下访巡访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院领导和各科室负责人每月接访下访不少于一次。也可由院领导根据工作自行安排。

五、接访人对来访人的诉求,能当面答复的尽量当面答复,对不能当场答复的,按约定期限给予答复。每次接访或答复,均应填写接待卡,做好接待记录。

六、接访人要坚持换位思考,实行有理推定,设身处地、感同身受地为来访人解疑释惑、分忧解难。做到既有效化解矛盾,又坚持依法办事,切实维护法制权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到热情接待、文明接待、依法接待。

七、控申科要做好联系、配合、催办、督办工作,记录接待日志。


 

八、建立法律服务指导和送法巡访活动机制,通过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制宣传活动,扩大检察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九、建立打击犯罪与信访动态分析研判机制。密切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掌握苗头性、倾向性的信访动态,积极开展分析研判工作。


 

 

 

控告申诉案件期限答复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处理来信、来访、举报和办理控告申诉案件的期限。

一、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处理期限

1、一般来访,当时处理,当时答复;

2、重大疑难来访七日内答复;

3、一般来信三日内处理完毕,重大疑难来信十五日内处理完毕并予答复。

答复方式:留有电话号码的,电话答复。无电话,通信地址明确的, 复信答复。

二、举报线索处理、分流期限

1、一般举报线索三日内处理、分流完毕。

2、大要案举报线索七日内处理、分流完毕。

3、情况紧急的举报材料及时处理、分流。

三、处理分流途径:按照举报材料的性质和管辖分工分别处理、分流。1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材料,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举报人2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材料,是本院管辖的,移送主管业务部门处理;不是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处理3属于本院管辖,但内容不明确、无法调查核实的举报线索,举报中心提出意见,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后,存入缓查档案。

四、控告申诉案件处理、分流、办理期限


 

1.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三日内将材料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属于本院管辖,不属于控告申诉部门办理的,三日内将材料移送主管业务部门处理,并答复控告申诉人。

2.属于本部门办理的控告申诉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三月立案办理, 案情复杂的,最常不超过六个月。

五、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期限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属于本院办理的,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 应当受理,并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并通知请求人。人民检察院对依法应给予赔偿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给予赔偿。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二个月的期限应当由请求赔偿的材料补充齐备之日起计算。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首办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努力实践江泽民总书“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转变工作风进一步加强文明窗口建设提高首次接待和办理控告举报申诉、赔偿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控申举报作首办责任结合我市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首办责任制是指各级检察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和管辖范围,对依法受理的属于本级检察院管辖的控告、举报、申诉、赔偿案件,严格责任,负责到底,把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避免当事人重复申诉、久诉不息的一种工作制度。

第三条 根据法律规定的职责和管辖范围,首次受理和办理属于本院管辖的控告、举报、申诉、赔偿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承办人分别为首办责任单位、首办单位责任人和首办责任人。

第四条 首办责任制由市院、各县市、区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业务部门配合,完善内部协调、移送、督办、催办、反馈制度。

第五条  办责任制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受理、统一管理、归口办理;

(二分级负责、严格责任、负责到底;

(三注意效率、讲求效果、群众满意。


 

 

 

第二章  首办责任制标准

 

第一节  办理首次来信来访工作

第六条 首办责任人对人民群众来访,要举止文明,接待热情,耐心细致,做到了解事实清楚,掌握情况全面,判断问题准确。

第七条 首办责任人对受理的控告、举报、申诉、赔偿材料要逐件分别填写《来信来访登记表》、《刑事申诉、赔偿登记表》,保证上述材料当天移交,信件专管员接收材料时应当在登记表“接收时间”栏中注明接收时间并签名。

第八条 首办责任人接待集体访、告急访要报告处(科长或分管检察长,处(科长或分管检察长应当及时出面接待。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按照内部职能分工依法尽快解决;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要积极主动同有关部门取得联系,防止事态发展和矛盾的激化,同时做好两访一户登记工作。

第九条  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对重疑难案件要亲自处理; 涉及多个部门的要案应亲自协调对属本院管辖的要负责到底。

第十条 对已经两级机关处理过的案件,当事人或举报人、受害人仍不服处理结果,首办单位责任人或首办责任人在确定处理决定正确的基础上,积极做好来访人的息诉工作。

 

第二节  办理首次举报线索工作

第十一条 受理的控告、举报、申诉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专人负责;本院其它部门和检察长接到举报信件,应当移送或批转举报中


 

心处理。

第十二条  举报中心信件专管员对受理的控申诉材料要及时逐件登记举报控申情况统计台帐认真审查准确分流分流期限不得超过七日情况紧急或重大的举报线索及时送分管检察长审批, 涉及科级县处级或厅级以上的要案线索要按高检院规定在五日内向上级检察机关移送或备案。

第十三条  举报中心对分流的案件应填写举报线索移送函。本处

(科管辖的案件应由处(科长签字交首办责任人;交由其它部门或下级院办理的案件由本级院分管检察长签字转办,并由交办人写明交办日期、办结期限,一式三联,首联为存根,二联为承办部门归档,三联为回执。

第十四条 举报中心设督办员,具体负责交办案件和转交本院有关部门处理的举报、申诉案件的落实。 有关承办部门应设联络员一名,具体负责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移送案件的交接、回复、联系等事宜。

第十五条 对交办案件或移送本院有关业务部门的举报线索,首办责任单位要及时查处,并将初查、立案,积压情况在一个月以内回复举报中心;举报中心要加强督办、催办工作,每月将查处、积压情况向本院检察长和上级院报告。

第十六条 答复控告。举报,申诉人工作。属于控中部门管辖的案件由首办责任人负责答复;转交其它部门的案件由该部门首办责任人负责答复。

对使用真实姓名,单位的署名举报,除因通讯不详等情况无法答复外,对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将移送的理由、部门和时间通知举报人;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要在三个月内,最多不超过六个月,将查处结果通知举报人,保证署名举


 

报件件有答复。

 

第三节  办理首次刑事申诉案件

第十七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要指定专人审查并提出是否立案意见,报分管检察长决定。要及时通知申诉人,避免出现当事人越级申诉。

第十八条 首办责任人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要认真审查事实和证据,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第十九条 首次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发现原判决、裁定或决定错误的,应当依照事实和法律依法提请抗诉或予以纠正。杜绝该纠不纠,当事人到上级申诉后案件被纠正的情况。

第二十条 首次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必须把息诉工作贯穿办案的全过程,特别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对申诉人讲清不予立案的理由,力争做到办理一件,息诉一件。

第二十一条  办理重大疑难以及社会影响大的刑事申诉案件应根据本地实际采取公开审查等多种形式增强工作透明度保证办案质量。

第二十二条  首办责任人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要依法办案严格守中政委“四条禁令”、高检院“九条卡死“十项纪律“六个等办案纪律自觉维护检察机关的形象。办案时间以三个月为限, 防止出现久拖不决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应及时向上级院报送备案材料。

第四节  办理首次刑事赔偿案件

第二十四条  对本级院应当受理的刑事赔偿案件由刑事赔偿办公


 

室指定专人审查办理,不得推诿或拒不办理,造成赔偿请求人到上级机关或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第二十五条 对需要确认的赔偿申请,刑事赔偿办公室要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的程序依法确认,不得以种种理由或借口拒不确认,或上级交办后才予以确认。

第二十六条 已经依法确认并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赔偿申请,应当依法立案办理,在二个月内作出决定,依法应予以赔偿的,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予以赔偿。不得出现刑事赔偿案件该立案而不立案,该赔而不赔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必须执行。

第二十八条  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应及时向上级院报送备案材料。

 

第三章  首办责任制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院、各县市、区院成立以院领导和控申部门负责人为主的首办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协调本院首办责任制工作的落实。

第三十条 首办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即市院首办责任制领导小组指导各县市、区院首办责任制领导小组的工作,负责协调,督促有关疑难案件的办理。

第三十一条 市院、各县市、区院要将首办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本院全面建设、业务考核、工作考核、五好处科、室评比、主办检察官选拔、干部考核、奖惩的内容,纳入文明接待室,优秀接待员评比范围。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二条  首办责任单位落实首办责任制达到本办法第二

“首办责任制”标准的,取得评先资格。

第三十三条  首办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评时视情况给予加分表彰成绩突出的报请给予嘉奖立功。

(一在落实首办责任制过程中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经验做法被上级院推广的;

(二全年辖区内无集体访、无上访老户的;

(三除按程序向上级申诉外,全年无越级到上级院申诉的;

(四对受理的举报线索积极查办无积压,对署名举报百分之百答复的;

(五对属于本院管辖的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百分之百立案,并全部在规定期限内结案,没有被上级院纠正的;

(六对属于本院管辖的刑事赔偿案件依法受理、确认,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没有被复议机关纠正和法院决定赔偿的;

(七对交办的案件按期报结率达到90%以上的。

第三十四条  经考评首办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表彰成绩突出的可报请嘉奖立功。

恪尽职守,秉公执法,接待认真,作风过硬,工作效率高,成绩优异的;

(二首办责任人所办案件群众满意,及时息诉,没有重复上访的;

(三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有改革创新精神,所提合理化建议被采纳,产生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

第三十五条  首办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终考评时取消当年度评比先进资格并给予扣分处罚情节严重的进行通报批评:

(一因下级院首次办理不负责任,处理不当,造成越级上访或成为老上访户的;

(二案件复查后被上级院纠正的法律规定不明确的除外);

(三对上级机关、领导交办案件逾期不查、不报的;

(四对管辖内的来信、来访推诿扯皮、敷衍了事

(五受理的举报线索不积极查办,造成严重积压和没有开展署名举报答复工作的;

(六年内控告申诉工作发生重大问题,被党委、上级检察机关通报或新闻媒体曝光的;

(七拒不执行上级院案件复查决定的。

第三十六条  首办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徇私舞弊造成错案的;

(二利用职权收受信访人贿赂或扣压、隐匿信访材料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五章  附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控申接待室值班制度

 

一、值班以每周为单位,每人一周。值班地点在控申举报接待室。如遇出差或请假者,由科长临时调整值班人员。

二、值班人员着装上岗,佩戴接待胸卡,警容整齐。

三、值班人员对来访者耐心接待,认真登记。对口头上访者要做好记录;对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要向上访人讲明原因并指明去向; 对“两访一户”要慎重接待,疑难紧急情况要及时向科长或有关领导请示。

四、值班人员在每天下午下班前将上访材料交信件专管员处理。五、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六、加强安全保密工作,值班人员下班时要关好门窗,严防失密等情况发生。

七、严格交接班制度。一周值班结束,交班人员要填写《控申接待值班交接表》,并由下周接班人员在表上签名视为交接完成。


 

 

 

控告申诉科保密制度

 

 

一、接受群众的检举、控告应单独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二、控申科收到的检举信函,应有内勤或科长拆阅,并及时进行登

记。

三、受理举报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登记卡,检举控告信件或台帐应

当妥善保管,不得让无关人员翻阅。

四、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地址等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人的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的内容透露给被检举人、控告单位和被检举人、控告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也不得向本单位无关人员透露。

五、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的情况下进行。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控申值班接待制度

 

为加强和改进来访接待工作,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维护来访人的合法权益,创建一个规范的、良好的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工作秩,根据高检院和省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值班接待来访的任务是:为群众创建一个良好的来访环境,及时接待群众来访,依法受理、处理来访案件,把问题解决在首访环节,最大限度减少重复访、越级访,维护正常的检察机关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二条  接待来访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1、服务群众、方便群众原则;

2、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

3、首办责任制原则;

4、把问题解决在首访环节原则;

5、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和法制宣传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  值班接待时间:

1、控申科所有人员按每人一天的顺序轮流值班,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在国家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应24 小时值班;

2、有特殊情况的来访者可不受上述接待时间的限制。

第四条  接待地点:

1、接待来访人员应在专用接待室进行,配有下列便民设施:饮水机、茶叶、一次性水杯、毛巾、山西省及本市、区地图、列车时刻表、


 

针、线、纸、笔、应急药品、处理意外事件的应急设施以及有关法律书籍、刊物等;

2、接待室内悬挂《群众来访须知》、《投诉指南》《文明接待公约》《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范围》、《检察人员工作纪律》等;

3、特殊情况来访可在办公室进行;

4、对不便来访的控告申诉人,经主管领导同意可在当事人认为方便的地点接谈。

第五条  接待要求:

1、接待人员要着装整齐,佩带胸卡;

2、接待人员接待群众来访时要做到:一热心,二诚心,三耐心,四公心:一张笑脸,一句问候,一杯热水;

3、接待人员在接待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文明接待用语和工作忌话, 耐心负责,依法答复来访人员;

4、关心群众疾苦,妥善解决确有困难群众的急需,如食、宿返程车费等。

第六条  控告申诉科负责接待处理下列来访事项:

1、举报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

2、进行法律咨询及寻求法律援助的;

3、对已结刑事案件提出申诉的;

4、对已结刑事案件提出赔偿申请的;

5、对已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决提出申诉的;

6、被害人提出对刑事案件进行立案监督的;

7、犯罪嫌疑人自首的;

8、反映本院干警违法违纪问题的;


 

9、对本院工作的批评和建议。

第七条 接待室统一受理来访群众的举报、控告、申诉案件,逐件登记来访人和其反映问题的基本情况,一案一卡,实行微机管理。

第八条 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来访案件,要告知来访人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属于其他机关管辖的,可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指明正确投诉的渠道。

第九条 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由接待室填写《城区检察院来信来访登记表》,提出处理意见,经控申部门负责人审查,报经检察长批准后转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承办部门负责人及承办人员负责该案今后的来访接待工作,至结案息诉为止。

第十条 转有关业务部门的来访案件实行首办责任制。对有关业务部门要明确首办责任人,首办责任人全程负责该案的办理、回复、协助答复、息诉工作。来访接待室负责交办的来访案件的督办、答复、息诉工作。

第十一条  本院承办部门首办责任人对负责的来访案件实见面制度。即办理前与来访人见面耐心听取起申诉理由办结后, 送达法律文书时与来访人见面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好息诉工作。

第十二条 来访接待室有关业务部门承办的案件,有关业务部门要积极办理,在三个月内或院领导批示的期限内办结,并负责该案再访的解释和办结后的协助答复工作。

第十三条 对无理取闹、破坏接待室公物,严重扰乱接待工作秩序和串联其他未访人员滋事或者辱骂、殴打接待室工作人员的,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对集体访告急访要及时向主管检察长或检察长


 

告,并提出领导参考的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来访事项涉及两个业务部门的有控告申诉检察科视情况通知相关部门共同接待。

第十六条  做好来访接待案件的立卷归档工作。


 

 

 

受理信访工作制度

 

一、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知识,认真学习检察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整治素养和业务水平。

二、做好来信来访的接待和登记工作,按照案件管辖范围,及时处理,不推、不拖、不压。

三、重要来信来访,要及时向主管和分管领导汇报,及时处理群众举报的案件线索,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送主管业务部门。

四、做好宣传工作,提供法律咨询,积极疏通渠道,防止矛盾激化, 做好“搭桥引线”工作。

五、综合分析群众信访中反映的问题,每月上报一份重要信访情况,及时上报。

六、从受理案件、登记、审查、批转,时间不得超过十日有特殊情况的除外,转办案件和自办的查处结果在两个月内报控告,申诉部门后,及时通知控告、申诉、举报人,做到案案有着落、件件有交代。


 

 

 

重大涉检信访突发事件应对处理机制

 

为保证在发生重大信访事件时能够及时、高效、有序地开展工作, 提高信访工作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处理突发事件的水平,妥善处理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原则

本制度的工作原则是:在院党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各科室密切配合、团结协作、重点稳控,紧急处置,协调一致,服从全局。

二、组织保障

信访应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由吕建忠常务副检察长任信访应急领导小组组长,郭瑞芳、邢志军任领导小组副组长,王瑞峰、王晋晋、郭海亮、涨和斌、司淑萍、窦丽婷、侯三虎、为成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日常工作。王瑞峰同志为办公室主任。

三、职责分工

(一信访应急领导组主要职责

1、领导组组长主持召开领导组成员紧急会议,通报信访情况,听取各有关单位的情况汇报,向检察长汇报后,研究决定是否启动信访紧急预案,安排部署、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全院信访应急工作。

2、及时上报并发布信访信息,视情况请求有关部门支持与配合。

3、及时赶到上访现场,做好政策解释和劝阻工作。

(二信访应急领导组成员工作职责

1、处理日常的来信来访工作。


 

2、对集体上访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政策解释和劝返工作。

3、加强与有关部门及市院控申处的沟通与联系,对上级交办的有关案件进行督办、督查,并严把结案质量关,随时向领导组报告工作和结案情况。

4、按时参加领导小组会议,并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5、及时了解全区涉检信访的工作情况,研究提出做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信访应急办公室主要职责

1、传达领导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

2、及时掌握信访接待进展情况,编写信访信息并向领导组领导报告,提出接访工作建议。

3、按领导组领导指示与有关单位联系,通报有关情况,请求公安等有关部门支持。

4、负责信访工作信息发布、代领导组草拟向院党组和上级领导部门的信访接待报告。

四、制度保障

(一把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尤其是主要领导应定期听取信访部门的工作汇报,认真研究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合理化建议,过问本单位疑难信访案件的处理情况。

(二坚持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谁主管谁负责。要明确信访工作的重点部位、重点问题并组织力量深入调查,提出解决方案并跟踪落实。

(三对信访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把信访工作作为考核各科室工作的一个重要指标。


 

(四坚持信访领导责任制,不断完善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阅批群众来信、亲自处理重大信访问题的制度。

(五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因工作不负责、失职、处置失当而引发大规模群众集体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有关领导和成员的责任。

(六坚持下访工作制度,转变工作方法,由上访变为下访,深入基层,广泛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倾听群众的呼声,摸清潜在的上访苗头,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七坚持信息通报、预测排查制度,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普遍性、突出性问题,研究制定解决办法,呈现群众集体上访苗头,要及时就地化解。

五、应急措施

发现重大信访苗头或事件发生后,启动本预案,并开展以下工作:

(一立即召开信访应急领导小组会议,通报上访情况和接访情况, 分析研究可能出现的重大问题及对策。

(二立即将上访情况和接访情况向检察长报告,研究决定性、请求有关部门给予帮助和支持。

(三对已发生的群众集体上访,一定认真对待,做到有访必接,防止矛盾激化,把上访群众稳定在当地。

(四通知上访人员所在的乡镇政府和村委工作人员,根据职责和任务,立即赶到上访现场做好耐心细致的疏导工作。

(五对问题复杂、规模较大的集体上访,有关领导一定要亲自出面做工作,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六坚决劝阻集体赴京、赴省上访,对已进京、进省的集体上访群众,立即通知有关村,尽快将他们接回,做好疏导工作。


 

(七对自身处境艰难,失去生活信心,有轻生或危害社会倾向的特殊人员要耐心开导,稳定他们的情绪,并积极联系有关方面解决问题。必要时,报请有关机关采取应急措施。

(八对多年上访的老户,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在摸清主要问题的前提下,采取请上来或走下去的方式,与当地有关方面研究解决,想方设法把他们稳定在当地。

六、通信保障

有关人员在接到信访通报后,移动电话要保证24 小时畅通;值班

电话要坚持24 小时值班,随时掌握各方面信息并上传下达。


 

 

 

文明接待制度

 

一、控申干警要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有较强的政治素质, 热爱检察业务,热爱本职工作,严格按照工作原则进行接待。

二、接待人员必须着装、持卡上岗,实行文明用语,不讲忌语,创建文明环境,方便来访人员。

三、坚守工作岗位,严格交接班制度,保证全天接待群众。

四、认真、耐心地听取来访人的控告、申诉。详细、清楚、准确地做好记录,做到“八不”、“四声”。

五、对来访人员反映的问题,按政策、法律规定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的,要向来访人员解释清楚,指明去向。


 

 

 

重大信访信息报告制度

 

为加强、规范信访信息、信访事项报告工作,使一些突发事件、群众集体上访能够及时妥善地解决,并更好地为党和政府的决策服务,维护全区社会稳定,现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重大信访信息报告制度:

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紧急重大信访信息报告工作,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紧急重大信访信息处理和报送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这项工作。

二、各部门要具有超前意识,努力拓宽信访信息渠道,加强与公安、法院、信访等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信访工作信息网。

(一加强请示报告制度。凡属紧急重大的信访信息必须立即向上级领导如实报告情况,要做到立收立报,及时处理,决不延误。各部门负责人对紧急重大的信访信息或信访事项要认真阅批,切实负责。

(二建立紧急重大信访信息或信访事项报送工作专人负责制度。控申部门要确定专人具体负责报送工作,落实责任制,以确保报送工作的落实、到位。

(三切实加强节假日值班制度。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带班、有关人员在岗值班,主要领导和分管维稳工作的负责人一定要保证随时可以联系上,一旦有紧急重大的信访事项,迅速处置。

三、报送信访信息的基本内容有:

(一群众对党和国家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重大决策、政策出台后的反映;


 

(二重要社情动态和群众性、倾向性、苗头性、突发性问题;

(三群众反映强烈,可能影响社会安定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规模较大的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和联名来信的苗头信息情况;

四、建立规范的信访信息分级负责、逐级报告制度。紧急重大信访信息由控申科收集请示院领导后,向区委政法委、区信联办、市院控申处报送。

五、在做好处置工作和向本院领导报告的同时,有下列类似情况的,必须在事发后立即向市院报送,并及时续报处理进展直至办结的情况:

(一接待30 人以上,且有过激行为,已影响到本地区、本部门社会稳定的集体上访;

(二集体上访人数在 10 人以上且有可能赴上一级机关集体上访的;

(三上访人数虽不多,但反映的问题具有较强的政策性,上访人员有跨地区进行串联倾向的;

当地发生的涉及人数较多的可能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的重要事故;

(五携带枪支、爆炸物等危险品上访或在上访中扬言制造事端和自杀的;

(六其它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

六、报送信息应准确、及时,原则上以书面形式报送,紧急情况可用电话报送。


 


 

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

监察科

 

 

 

《检察人员廉洁从检十项纪律》

 

1、不准泄露案情或为当事人打探案情。

2、不准私自办理或干预案件。

3、不准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或者接受上述人员的宴请、礼物和提供的娱乐活动。

4、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占用单位及其人员的交通、通信工具。

5、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或可能影响公务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场所的娱乐健身活动。

6、不接受下级人民检察院人员的宴请或提供的娱乐活动以及收受礼品。

7、不准在工作日饮洒或者着检察制服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8、不准在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

9、不准经商办企业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

10、不准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私设“小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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