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察要闻
你身边的游泳池“安全”有几分?
时间:2023-09-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孩子上游泳课时,我一刻都不敢松懈,那么多孩子,就一个教练,生怕孩子出个意外!”偶然听到一位妈妈的谈话,引起了公益诉讼检察官的注意,泳池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各项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近期,我院对辖区游泳馆、健身俱乐部的游泳场所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游泳学员众多,每家都在 200 人以上,多的达 600 余人,尤其暑假期间,开设有暑期游泳培训班,未成年学员占比最大,有的甚至高达 90%以上。面对如此火热的游泳市场,游泳场所安全保障情况却不尽如人意。一是游泳教练、救生员的资质不符合要求。部分游泳教练未按规定取得社会体育指导资格,部分救生员未按规定取得救生员资格,且未在醒目位置公示游泳教练和救生员的姓名、照片、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二是游泳教练、救生员配备不足。游泳教练少,学员多,不符合一名教练同堂培训的学员不能超过10人的规定;救生员数量不足,不符合水面面积 250㎡以下的游泳池至少配备救生员3人的要求。三是救生观察存在漏洞。有的游泳场所仅设置一个救生观察台,不符合水面面积250㎡以下的游泳池至少应至少设置2个救生观察台的要求;有的游泳场所救生椅位置长时间空缺,无人在岗;有的存在游泳教练同时兼任泳池救生员的情况。四是急救器材和救生器材不够。有的游泳场所未配备按规定必须配备的氧气袋、救护床等急救器材和救生器材,有的急救药品、氧气瓶过期,不能正常使用。

游泳作为一项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溺水事故时有发生,溺水后需要在短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进行抢救,如果教练人员、救生人员的资质、数量不符合要求、急救设施配备不足,一旦发生意外,应急救援形同虚设,涉险人员的生命健康将面临严重威胁。

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安全,我院对此进行了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磋商,建议其对辖区游泳场所开展安全专项监督检查,督促存在隐患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整改,同时,加强对游泳场所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相关人员培训,指导经营者规范、安全经营,切实提高游泳场所的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能力。目前,整改正在进行中,我院将持续跟进监督,确保所有问题整改到位,让人民群众安心畅游。


 检务公开
检务公开-本院介绍 检务公开-领导介绍
检务公开-联系方式 检务公开-机构职能
 视频资料
视频资料
新浪二维码

  

版权所有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