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检察主要办案数据
(一)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情况
2022年,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共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犯罪172人,同比下降57.6%。不批准逮捕136人,同比上升72.1%,不捕率44.2%,同比上升27.9%。
对各类犯罪,共决定起诉570人,同比下降34.9%;决定不起诉283人(含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不起诉),同比上升48.9%,不起诉率33.2%,同比上升15.3%。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781人,认罪认罚适用率91.9%。
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7件,同比下降61.1%,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案件89件,同比下降60.6%,延长审查起诉案件1件,移送犯罪线索1件,公安机关立案1件。
(二)刑事诉讼监督情况
1.立案监督。2022年,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撤案)合计73件,监督后公安机关已立案(撤案)72件,占监督数的98.6%。
2.纠正漏捕、漏诉。2022年,纠正漏捕2人,同比持平,纠正公安机关遗漏移送审查起诉罪行11人,同比下降31.2%,纠正遗漏同案犯12人,同比上升100%。
3.纠正侦查活动违法。2022年,针对侦查活动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71件次,同比上升208.7%,已纠正71件次,监督采纳率为100%。
4.纠正审判活动违法。2022年,针对审判活动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5件次,同比上升150%,已纠正5件次,监督采纳率为100%。
(三)刑事执行检察情况
2022年,对暂予监外执行提出纠正1件,同比净增1件,同期已纠正1件,占提出数的100%,刑事执行活动违法提出纠正4件,同比下降69.2%,同期已纠正4件,占提出数的100%。对监外执行活动违法提出纠正78件,同比上升136.4%,同期已纠正78件,占提出数的100%;财产刑活动违法提出纠正14件,同比上升100%,同期已纠正14件,占提出数的100%,核查纠正漏管3人,同比持平,核查纠正脱管10人,同比下降50%。
二、民事检察主要办案数据
(一)对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情况。2022年受理1件,同比下降50%,结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件,同比净增1件,结案不支持监督申请1件,同比净增1件。
(二)对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情况。2022年受理1件,同比下降50%,结案1件,采纳1件,占提出数的100%。
(三)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情况。2022年,受理案件3件,同比上升200%,结案提出检察建议3件,采纳3件,占提出数的100%,移送犯罪线索1件,公安机关立案1件。
(四)民事支持起诉情况。2022年,受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132件,经审查支持起诉131件,其中支持农民工起诉25件,支持起诉并采纳意见80件。
三、行政检察主要办案数据
(一)对行政执行活动监督情况。2022年,受理案件7件,同比上升600%,结案提出检察建议7件,采纳7件,占提出数的100%。
(二)行政化解争议情况。2022年化解行政争议16件。
四、公益诉讼检察主要办案数据
(一)立案情况。2022年,共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22件,同比下降0.8%。其中,民事公益诉讼立案4件,占立案数的3.3%,行政公益诉讼立案118件,占立案数的96.7%。
(二)提起诉讼和判决情况。2022年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判决支持1件,占提出数的100%。
五、未成年人检察主要办案数据
(一)审查逮捕情况。2022年,共批准逮捕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3人。其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16人。
(二)审查起诉情况。2022年,决定起诉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31人,不起诉15人。
六、控告申诉检察主要办案数据
2022年,受理群众来电来访116件,受理、分流控告刑事犯罪4件、民行申诉信访案件3件;受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64件,办结64件,发放救助金额53.24万元。
七、重点工作办案数据
(一)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情况。2022年,受理审查起诉涉黑涉恶犯罪2人,决定起诉3人。
(二)办理涉疫情防控犯罪情况。2022年,受理审查起诉1人,决定起诉1人。
(三)入额院领导办案情况。2022年,入额院领导共办理案件346件。其中,检察长办理案件17件,占4.9%;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办理案件329件,占95.1%,其中,办理审查逮捕类81件,占23.4%;审查起诉类114件,占32.9%;公益诉讼类101件,占29.1%;民行业务45件,占13.2%,控告、申诉类5件,占1.4%
(四)检察听证工作情况。2022年,组织检察听证120件次,其中拟不起诉案件103件次,民事诉讼监督案件1件次,行政诉讼监督案件1件次,审查逮捕案件1件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1件次,其他类型案件2件次。
(五)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情况。
2022年,城区检察院共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10次,同比上升66.7%,检察长列席4人次,占列席总人次的40%;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6人次,占列席总人次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