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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现状、问题及对策
时间:2018-04-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现状、问题及对策

 

 

基层民行检察是我国民行检察监督体制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基层民行检察部门作为密切联系群众、服务百姓的业务窗口,其工作效率的高低,办案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的社会公信度。为切实履行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职责,笔者结合当前基层民行检察实际,就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理性分析,并提出解决对策,同时对基层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前景予以展望。 

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状况。

自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设立以来,各地检察机关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积极有序地开展工作,做了大量的审判、执行活动监督、息诉工作,并立足自身职责,在不越权、不越位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诉讼监督职能,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特别是监察体制改革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逐渐成为检察机关新的亮点,社会影响越来越大。以作者所在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来讲,在履行民事行政监督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果和经验。

(一)坚持息诉和抗诉并重,充分运用尊重审判权运行规律和民行检察工作运行规律,积极做好析法说理息诉罢访工作。我院在办理民事申诉案件中,还出台制定了《民事息诉和解制度》,将息诉贯穿申诉工作始终,加强析法说理,提高解决纠纷能力,克服重抗诉,轻息诉的倾向,使民行息诉工作成为民行检察工作的新“增长点”,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新亮点。

(二)积极开展民事审判活动与执行活动的监督。在针对法院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在程序和文书存在的瑕疵、错误,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等形式予以纠正。对承办法官涉嫌职务犯罪的情形,积极开展调查,及时移送案件。开展工作中与人民法院积极沟通,争取有关单位支持,大力开展监督工作,坚持日常监督工作与专项监督活动有机结合,保证监督活动有效开展。

(三)加强对行政机关检察监督工作。与相关行政机关加强沟通,建立机制,对其执法工作进行调查摸底,针对行政机关不当履职、不作为等行为以检察建议的形式予以纠正,同时考虑到行政公益诉讼试点可能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开展,我们在工作中重点关注国土、食药、环保等民生领域,积累行政公益诉讼线索。

(四)创新工作思路,打造工作亮点。“互联网+阳光百姓工程”监管工作成为我院民行科的一项新的工作,我院在履行以往的检察监督工作外,采取安排专人负责、数据报备及时督促、与报备人员经常沟通、报备数据定期汇总的方式,履行的监管职责,对于在报备中存在问题的部门,以口头形式和检察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其积极履职,努力将此项工作打造为我院亮点。

(五)广泛深入进行宣传,提升民行检察公众知晓度,强化民行检察监督力度。在以往通过各司法联系点、各律师事务所联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宣传,宣传检察职能,宣传民行业务,是百姓更加了解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二、当前基层民行检察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立法上的不完备,限制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法律监督的权力和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从两部诉讼法的总体规定看,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及行政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及范围应该说十分广泛,但在具体规定如何进行法律监督时,法律条文对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权力及范围又陡然限制得非常狭窄,《行政诉讼法》仅有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些规定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范围仅仅限定于人民法院生效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并且这些规定也只仅仅规定了抗诉的条件,没有规定抗诉的程序以及抗诉后人民法院再审的程序,可操作性差,过于简陋、原则化,对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进一步开展造成了很大的制约和阻碍。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出台各种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对于调解、执行中的裁定等提出的抗诉不予受理,进一步缩小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的抗诉范围,实际上是剥夺了人民检察院对于上述判决、裁定的监督权,限制和剥夺了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监督权。以城区检察院来讲,由于城区所处地理位置,经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绝大多数都经历了上诉程序,致使案源严重受限。

(二)缺乏行使监督权所必需的刚性手段,监督效果大打折扣

现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虽然明确规定了民行检察监督有抗诉和检察建议两种方式,但没有赋予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权的法定手段。监督手段是监督方式实现的必要保障和支撑。法律监督权不应是抽象的,而应是具体的、现实的、可操作的,必须有配套的具体手段,否则,监督权就会成为空中楼阁,就无从操作、无从实现。 

(三)执行监督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 

突出表现为“三多三少”现象,即查文书送达、不依法受理等一般程序性违法事项多,查实质性违法事项少;对事监督多,对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少;对材料审查多,深入调查核实违法行为少。

(四)息诉工作难度较大

不少当事人对检察监督期望过高,一旦检察机关不支持监督申请,或者检察机关提出监督意见但法院未采纳,容易缠访闹访,或向其他机关信访。有些申请人坚持要求上级检察院办理其监督申请案件,对检察机关同级受理规定及交办、转办等案件流转机制不理解、不配合,部分申请人反映激烈,息诉压力大。在这种情势下,如何疏导当事人的情绪,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是当前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必须探讨的课题。   

三、加强和改进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对策 

(一)强化学习,更新观念,提高监督能力

1、加强业务学习,提高队伍素质。加大对基层民行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切实学习法律业务知识;大力倡导学习风气,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让民行干警把学习化作长期坚持的自觉行动,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提高检察监督的实战能力。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对监督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不断总结提高。

2、顺应改革形势,更新监督理念。坚持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要求,全面强化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认真学习贯彻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切实转变“重刑轻民”思想,牢固树立服务大局和多元化监督理念,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充分发挥基层民行检察监督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3、采取多种方式,提高监督能力。通过充实、调整、引进等方式把熟悉民商法并具有司法实践经验的人员安排到基层民行检察部门工作,保持基层民行检察队伍特别是业务骨干的相对稳定,探索遴选熟悉民事执行和民事审判工作的人员充实民行检察队伍。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活动,推动队伍专业化建设。更加重视对基层民行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调研指导,不断提高基层监督能力,充分发挥基层职能作用。

(二)完善立法,建立民行检察工作机制

1、完善民行检察监督立法,增强可操作性。建议从法律上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监督民事行政诉讼的具体范围、监督手段和具体措施;应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接受检察监督的法定义务和消极接受监督的法律后果,以增强检察监督的可操作性。

2、应明确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为保障检察建议监督实效,建议推进立法完善,从法律上规范检察建议,赋予其较为刚性的保障措施,规定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确认的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而发出的检察建议,同级法院必须在法定的时限内予以落实和回复,否则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应积极推动检察建议立法,设立专门的《检察建议法》,明确检察建议的形式,细化种类,确定效力,促进检察建议的完善。

3、建立统一的内外多重联动的化解矛盾机制。一是在基层检察机关内部建立民行、控申、案管等部门一体化的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全力化解社会矛盾。二是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就民行案件中的相关问题互通情况,会签共同化解纠纷的有关文件,建立化解矛盾的长效机制。三是针对办理民行监督案件中发现的可能引发矛盾的不稳定因素,引导有关单位提前防控,堵漏建制,及时处置,防患于未然。

(三)强化民行检察职能宣传,提升社会影响力

主动融入普法平台,积极拓展宣传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开展民行检察职能宣传工作。大力宣传民行检察监督新范围、新方式、新手段,不断提升审判程序、执行监督职能的社会认知度。大力宣传法律效果好、社会效果佳的成功监督案例,打造民行检察形象,树立民行检察威信,提升民行检察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认知度,以拓展监督案源渠道。

晋城城区检察院  李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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