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理论研究
罪错未成年人分级管理机制研究
时间:2020-11-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罪错未成年人分级管理机制研究

 

 

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尚处在不断发展完善的阶段,而对未成年人司法中的核心问题即如何处置未成年人罪错行为,也存在不同声音甚至是截然相反的主张。世界上多数国家都结合本国情况建立了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存在着一定差异。未成年人司法具备区别于成年人司法的特殊性,对于成年人案件,司法关注的是行为,而非行为人,讲求的是精准打击;对于未成年人案件,关注的更多是行为人本身,而非只是行为,我们如何对待未成年人,决定了他将来的人生走向,因此应立足我国国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罪错未成年人分级管理机制。

一、对罪错未成年人分级管理的依据

时至今日,现代科学已经表明,未成年时期是人生中一个独立特殊的阶段,心理和大脑处于发展发育中,大脑结构和运行机理发生着剧烈变化,涉及情绪、判断、决策、自制等方面,对自己冲动行为的控制能力较低,会致使未成年人在青春期冒险行为会有明显的增长,而且更愿意追求刺激,容易受同伴的影响。因此,青春期出现一些一定程度的问题行为是正常的,这些行为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自然消失。这些研究结果为未成年人司法提供了更为充分的科学依据。

大量的实证数据和科学研究表明,按照对待成年人的方式惩罚监禁未成年人,不仅无法抑制未成年人犯罪,而且会导致情况更糟糕,比如再犯率上升,甚至导致终身犯罪。

由于未成年人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特殊性,其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和内容应当有所差异。未成年人的心理和大脑尚未发育成熟,在某种程度上无法像成年人一样理性决策和控制行为,惩罚的震慑不足以预防他们再犯。又处于发展发育的敏感期,具有极强的自愈性和可塑性。这使得,在青春期出现的很多问题会随着发育成熟而自然消失,也使得他们更容易接受矫治,经过适当、专业的干预,纠正心理行为偏差。而简单粗暴的对所有罪错未成年人采取监禁措施,很可能阻断自愈过程,造成心理创伤乃至反社会人格。

二、罪错未成年人分级管理的探讨

大量案例表明,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通常是一个由轻及重的过程,一旦错过最佳的矫治时期或者干预措施不当,有些未成年人很有可能成为惯犯。从案件办理来看,一部分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已有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且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干预。基于此发现,未成年人司法与成年人司法相比,有很大的扩展。一方面,在未成年人出现问题行为时,采取适当、必要的干预措施,预防其发展为犯罪;另一方面,在未成年人涉罪后,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我国目前大部分地区尚未实现对罪错未成年人分级管理,但这将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在一些未成年人司法发展较完善的城市,依据行为性质和危险程度,本着具有可操作性、容易区分识别的原则,可将未成年人需要干预的问题行为分为三个层面:不良行为;治安违法行为;触犯刑法行为。其中触犯刑法行为中,包括未成年人触犯了《刑法》,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和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构成犯罪的行为。

除上述依据范围分级外,有学者提出还可从其他的维度进行分级。一是适用对象分级,区分为不满12周岁、已满12周岁两类未成年人。由于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尚未进入青春期,对家庭的人身依附性很强,原则上不应当脱离家庭环境,在家庭的配合下接受一系列的干预。二是干预措施分级,第一类为福利类措施,即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罪错行为,原则上由公安部门交由监护人严加管教,同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为其提供一系列服务措施,包括对未成年人本人及其家庭提供的社工服务以及心理行为矫治服务等。第二类为教育矫治类措施,即12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罪错行为,原则上根据行为的性质及心理行为偏常严重程度等评估结果,适用教育训诫、转入专门学校、收容教养等。

罪错未成年人分级管理机制还需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完善现有法规,推动家庭教育等相关立法,科学设置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处遇措施。

 检务公开
检务公开-本院介绍 检务公开-领导介绍
检务公开-联系方式 检务公开-机构职能
 视频资料
视频资料
新浪二维码

  

版权所有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